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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則第一百零六條指出,特別風險通常與重大的非常規交易和判斷事項有關。
第一百零七條 由於非常規交易具有下列特徵,與重大非常規交易相關的特別風險可能導致更高的重大錯報風險:
(一)管理層更多地介入會計處理;
(二)資料收集和處理涉及更多的人工成分;
(三)複雜的計算或會計處理方法;
(四)非常規交易的性質可能使被審計單位難以對由此產生的特別風險實施有效控制。
第一百零八條 由於下列原因,與重大判斷事項相關的特別風險可能導致更高的重大錯報風險:
(一)對涉及會計估計、收入確認等方面的會計原則存在不同的理解;
(二)所要求的判斷可能是主觀和複雜的,或需要對未來事項作出假設。
特別風險含義是指註冊會計師識別和評估的、根據判斷認為需要特別考慮的重大錯報風險。CPA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是一種判斷,可能無法識別所有的重大錯報風險,而且內部控制存在固有的侷限性,無論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結果怎麼樣,CPA都應當針對所有重大的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實施實質性程式。而實質性程式包括對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的細節測試及實質性分析程式。並且細節測試的目的在於直接識別財務報表認定是否存在錯報,所以對於特別風險計劃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式時細節測試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