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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微雪初冬

    沒有該不該,只有能不能。女方條件許可,孩子跟女方有保障,女方可帶孩子;反之,從利於孩子角度,則放棄撫養權――但女方有能力有條件時仍可為孩子做利於他成長的事。離婚的家庭沒有真正贏家,受傷最深的一般是孩子,為人父母,爭取重要,但該放手時也要試試放手――看看吳謝宇的案例,雖然吳爸是去世了,但媽媽謝的有些做事方式卻值得所有做母親的人警醒――不是為吳謝宇辯解啊(他做的更錯的離譜),我們需要多角度認識這案例。

  • 2 # 水中有個白玉盤

    這個問題要看你從哪個層面去看。

    如果從法律層面看,誰帶著孩子,最根本的依據是有利於孩子的生活和健康成長。誰帶著孩子對孩子更有利,一般法律就把孩子判給誰,除此之外的因素都是次要,難以左右法律的判決。當然如果孩子已經成年或雖未成年但已有一定的認知能力時,法院還要徵求孩子本人的意願。

    如果從感情層面看,就未成年的孩子來說,更多的孩子可能會選擇隨母親,更多的母親也會選擇要孩子。因為母愛是最偉大最寶貴最難得最無法替代的,當然,我說的是一般情況、普遍情況,也不能排除個別情況、特殊情況。事物有普遍性也特殊性,通常我們討論問題都是以普遍性為多。話再說回來,有時候雖然感情上不捨,但如果女方沒有經濟能力扶養孩子,那最好也不能強行要孩子跟著自己,畢竟孩子的成長是第一位的。

    所以,離婚女方是不是就要帶孩子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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