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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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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觀宇說法
你所說的犯罪終止,應該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中國現行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中國刑法遵循的是主客觀相統一的學說,將自動性分為內心的主動停止和行為上的客觀停止固然有一定必要性,犯罪中止具有三個構成要件
(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第一,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第二,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第三,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說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三)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裡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四)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犯罪中止作為犯罪過程的特殊形態之一,它是伴隨著犯罪未遂制度的產生而產生的,並依附於犯罪未遂而存在著,逐漸從犯罪未遂制度中分離出來。對其意志因素內涵的界定和實際確認,不僅是構造完整的犯罪中止理論的要求,而且也是甄別不同犯罪形態、劃清彼此界限的客觀需要。
需要司法工作者根據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遇到的外部障礙、中止行為前後行為人的具體表現、以及行為人的平時表現等客觀條件,對行為人停止犯罪時的主觀心理狀態最大限度地加以認定。司法工作人員的職責只是在主觀感受出現之後,透過種種客觀條件去努力發現它們,並儘量還原為行為人的真實主觀感受。這是一個具體而複雜的工作,它需要我們司法工作人員作大量的調查和分析。
首先,是行為人基於驚愕、恐懼而放棄犯罪的情形。例如,欲實施殺人犯罪,但見到被害人渾身鮮血淋漓,於是產生恐懼之情而停止其殺人行為。對於此種情形,筆者認為應具體分析行為人是由於驚愕、恐懼進而產生同情、後悔等感情而自願放棄犯罪,還是因為驚愕、恐懼的心理狀態使行為人失去了支配自己進一步行為的意識和能力,無法繼續實施犯罪,對於前者當然不應該排除犯罪中止的成立,但對於後者就只能認定為犯罪未遂。對此我們只有結合行為人的性格特點、犯罪時及犯罪後的具體表現等情況加以綜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其次,是擔心被發覺而放棄犯罪的情形。如果犯罪人是擔心日後被發覺而停止犯罪,說明行為人反規範的意識並不堅決,仍然具有服從規範的傾向,因而理當被認定為犯罪中止,但如果行為人是擔心當場被發現而停止犯罪,則需要區別而論了,假如行為人依據當時的客觀條件,認為其行為當場敗露的可能性極大,並擔心當場被發覺後不能繼續實施犯罪,則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但假如行為人只是覺得其行為有當場敗露的可能,並擔心當場被發現會使自己受到名譽上的損失,那麼就沒有理由不認定為犯罪中止。
其三,是基於目的物障礙而放棄犯罪的情形。例如行為人實施盜竊犯罪時,對目的物感到失望而放棄盜竊。對此可分兩種情形進行討論,如果行為人沒有盜竊特定目的物的意圖,只是想竊取到一般財物時,如果因為財物價值小而不竊取,成立犯罪中止,但如果行為人意圖竊取特定目的物,而特定目的物並不存在時,即使沒有竊取其他財物,也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最後,是基於沒有預料的障礙而放棄犯罪的情形。例如盜竊犯罪人在街上對過路人實施盜竊,發現有警察正在附近巡邏,於是停止其盜竊行為。對此我們通常會認定為犯罪未遂,但正如前文所述,我們也不能一概而論,還必須對一些特殊情況加以考慮,例如行為人確因見到警察而悔改,自願放棄犯罪等。總之我們必須綜合行為人的自身特點、內心活動以及當時的具體環境等因素進行具體分析,以儘可能還原行為人停止犯罪時的心理狀態。
可見,犯罪中止意志因素的認定是一個具體而複雜的問題。行為人之所以放棄犯行,大多是因為面臨某種外部情況,其後被這種外部情況所影響,進而形成停止犯罪的動機。其停止犯罪究竟是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有時是很難認定的,這就需要我們儘可能依據客觀事實還原行為人當時的主觀感受,具體分析行為人在遇到外部情況後是如何反應的,然後再根據能達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欲達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進行判斷,以最終實現實體的公正。當然我們的確不能排除,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放棄犯罪時的心理狀態無法從客觀條件中推知。從人權保障的角度看,在案件存疑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做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或推定,即認定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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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魏紫濤律師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中止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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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中犯罪既遂稱為犯罪的完成形態,但是並非所有的犯罪行為都能順利實施,實現犯罪分子的目的。因此就出現了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分為: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一、 什麼是犯罪中止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比如:A在實施入戶搶劫的過程中,看到家裡播放的今日說法,意識到犯罪要被判刑的,然後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後離開了。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放棄犯罪結果的發生。比如B想要謀殺C,給C的飯菜裡下毒後發現C十分痛苦,心生悔意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將C送往醫院經搶救順利脫險。犯罪中止具備四個特徵:一是時間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的過程中”,可以是預備階段,也可以是實行階段,但必須是還沒有形成結局。二是自動性。即行為人在客觀上可以繼續實施犯罪時,主觀上自願放棄犯罪的想法。三是客觀性,也就是說行為人不光要主觀上有放棄犯罪的想法,還要付之於行動。比如上面例子中,如果B看見C痛苦,只是不忍心,但是並未採取相應行動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就不構成犯罪中止。四是有效性。即行為人自動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但最終還是發生了犯罪既遂的結果,也不構成中止。比如:C在送往醫院的時候已毒發身亡。但是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可以在量刑時考慮。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不同根據《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的最大的不同在於行為人放棄犯罪是否是自己的意志,即主觀上是否自願。如A為了入戶搶劫,準備了頭罩、繩索和刀具,但是因為非自己意志 以外的原因放棄了搶劫,是犯罪預備;如A在實施入戶搶劫時,聽到救護車的警報聲,以為是警車的聲音嚇的逃走了,屬於犯罪未遂。不同犯罪階段會存在那些犯罪形態參見下圖:
三、對中止犯的刑罰原則按照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中國刑法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對於中止犯,中國刑法採取了進一步從寬的原則,即對於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大家猜猜看上述兩張圖分別是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中的哪一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