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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龍頭騎士666

    個人獨資公司如果註冊資本實激到位,且帳務清楚記載,能夠分清公司資產和個人資產的關係就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分不清則承擔無限責任。

  • 2 # 上海楊曉旻律師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原則上是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除非股東能證明公司的財產與自己的財產是相互獨立的。那股東就不用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為法律沒有量化財產獨立的標準,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證明的標準是不統一的。從基本原則上來說,股東的個人開銷要和公司經營的費用獨立,如果股東平時生活開銷都走公司的賬,那肯定就是財務混同了,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在公司擔任職務的話是可以從公司領取工資的,當然要依法納稅的那種,不能用發票衝的。不過也不是所有法院都認可股東的收入是獨立財產,很多年紀大的法官認為只要股東從公司拿錢了就是和公司財產分不清了。

    至於如果證明股東財產獨立於公司財產,這需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而言的。無法一概而論。

  • 3 # 刑部員外郎

    題目中說的應當是一人有限公司而不是個人獨資企業,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沒有股東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之說。

    簡單地講,如果一人有限公司嚴格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設定會計賬簿,編制財務報表,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也就是說,做到公司賬目明瞭,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區分明確,那麼股東就以其註冊資金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換句話說,如果公司資不抵債,股東可以不用拿自己的財產清償公司的債務。

    相反,如果一人有限公司沒有嚴格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設定賬簿、編制報表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也就是說造成公司財產與股東個財產混同,那麼股東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說,股東要用個人財產清償公司不能全額清償的債務。

  • 4 # 周雲濤律師

    公司都是以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一人公司也是。因此個人獨資的公司,在法律上稱為一人公司,一般情況下都是承擔有限責任。

    如果一人公司的財產與個人財產出現混同,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要求公司股東與公司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 5 # 禿頭小律

    我們先要明確,只要是公司法人我們國家法律上沒有無限責任的說法。不論是一人公司還是其他公司形式都是有限責任公司。

    那為什麼會對一人有限公司有無限責任這種說法呢?

    ①什麼是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公司的責任承擔方式。原則上,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仍舊對公司債務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個也就是所謂無限責任的來源。

    其實,上述規定是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一種延伸。所謂的公司人格否認,指的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越過公司的法人資格,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

    所以對無限責任的認知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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