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公序良俗,可能會財產處分和繼承權有影響,但是談及“剝奪”,可能性不大。原因很簡單:公序良俗,沒有嚴格判斷標準。
中國《民法典》中: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這兩條,很明顯是將“法律”與“公序良俗”分開的,表明兩個詞語不是一個概念。而且在第十條中也明確說明了這樣一個意思:公序良俗,是獨立與法律規定之外的。
但是大家要知道:在民事領域,法律規定能真正說清楚的、涵蓋的情況,往一半里說絕對都已經算多了。大部分情況,法律是沒法明確規定的——所以,說不清的、沒有嚴格界定標準的,按照“公序良俗”來處理。
“剝奪”是一個非常慎重而又嚴謹的詞語。一旦“剝奪”,必須要有嚴格的、以法律為依據的判定標準。
所以,將一個沒有標準的概念用作對嚴謹結論的支撐,不現實,也不大可能。
公序良俗,存在於人的認知,甚至存在於地區差異。哪怕一些共識性的公序良俗,恐怕在判定時,都會有不同的結果。
什麼叫公序良俗?字面拆分就是“公共秩序,優良習俗”。但問題是:
這三個問題,沒有人能給出標準答案。
所以,公序良俗,靠的是人判,不是法決。
記得前段時間看到過一個案例:
一個男人將妻子殺了。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判決下了定論。結果,十幾個人為其喊冤,希望減刑——因為妻子給男人戴了好幾頂綠帽子,吃家裡喝家裡的卻在外面瀟灑風流,對家人、孩子不管不顧動輒打罵,結果把老實男人逼急了。
這種情況,男人因為觸犯了刑法,按照刑法的判定標準做出判決。但是,如果男人沒有殺妻呢?妻子是不是違背了公序良俗?法律怎麼不去對她判刑呢?
是否減刑成功,還沒看到結果。但是,如果成功,說明法官考慮了案件背景——考慮了被害者違背公序良俗的因素;如果不成功,似乎也沒毛病——因為刑法有嚴格的量刑標準。
說白了,公序良俗標準尺度的掌握,是在“人”的手裡。
違背公序良俗,可能會財產處分和繼承權有影響,但是談及“剝奪”,可能性不大。原因很簡單:公序良俗,沒有嚴格判斷標準。
先從法律規定的角度推演一下中國《民法典》中: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這兩條,很明顯是將“法律”與“公序良俗”分開的,表明兩個詞語不是一個概念。而且在第十條中也明確說明了這樣一個意思:公序良俗,是獨立與法律規定之外的。
但是大家要知道:在民事領域,法律規定能真正說清楚的、涵蓋的情況,往一半里說絕對都已經算多了。大部分情況,法律是沒法明確規定的——所以,說不清的、沒有嚴格界定標準的,按照“公序良俗”來處理。
“剝奪”是一個非常慎重而又嚴謹的詞語。一旦“剝奪”,必須要有嚴格的、以法律為依據的判定標準。
所以,將一個沒有標準的概念用作對嚴謹結論的支撐,不現實,也不大可能。
再從現實情況推演一下公序良俗,存在於人的認知,甚至存在於地區差異。哪怕一些共識性的公序良俗,恐怕在判定時,都會有不同的結果。
什麼叫公序良俗?字面拆分就是“公共秩序,優良習俗”。但問題是:
公共,是全體公民都統一了麼?優良,如何定義什麼叫“良好”、誰來定義?習俗,哪些算習俗、哪些是適用的、哪些是不適用的?這三個問題,沒有人能給出標準答案。
所以,公序良俗,靠的是人判,不是法決。
記得前段時間看到過一個案例:
一個男人將妻子殺了。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判決下了定論。結果,十幾個人為其喊冤,希望減刑——因為妻子給男人戴了好幾頂綠帽子,吃家裡喝家裡的卻在外面瀟灑風流,對家人、孩子不管不顧動輒打罵,結果把老實男人逼急了。
這種情況,男人因為觸犯了刑法,按照刑法的判定標準做出判決。但是,如果男人沒有殺妻呢?妻子是不是違背了公序良俗?法律怎麼不去對她判刑呢?
是否減刑成功,還沒看到結果。但是,如果成功,說明法官考慮了案件背景——考慮了被害者違背公序良俗的因素;如果不成功,似乎也沒毛病——因為刑法有嚴格的量刑標準。
說白了,公序良俗標準尺度的掌握,是在“人”的手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