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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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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丘霹靂哥
嘆息!法盲啊,本不應該發生的悲劇。既然還未離婚,爭什麼撫養權?孩子的歸屬有法可依。女兒出的涼解書是無效力的,因力她和父親是直系血親。唯一能諒解的,傷人動機是為了孩子。判死緩合法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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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風的微笑3
這種情況特殊在女兒與殺人兇手是親生父子關係!按照常理:死人不能復活!如果利用自己的角色為父親續一下命,父親還有生還的可能!所以該案例女兒應該回避!她出具的諒解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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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onion4989
這次的案例可以作為一個經典案例來剖析,首先的殺人動機是因為搶奪孩子,搶奪孩子需要殺人嗎如果需要殺人我看更需要殺人的是男方,因為按照兇手的描述是男方到兇手家來搶孩子,這樣女方肯定會抵抗在抵抗的過程中是制止搶奪孩子的這個行為還是使行為人失去行為能力還是直接致人死地?我想大多數人的想法都會是前兩者,所以動機就讓人生疑。
關於諒解書這個事使我想起了一個成語“人盡可夫”。這個成語實際的意思不是批評女人的道德品質問題的,而是說明女人的選擇邏輯的。死者中的父母應該也有兄弟姐妹他們同樣是親屬他們的諒解書才是真正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兇手女兒作為利益攸關方應該是被法院迴避的。
最後想說說遺產處置的問題,現在被害人的女兒還未成年由應該將遺產以基金或者信託的形式保全下來待到女兒成年後直接繼承,不然以後親家殺女婿(兒媳)然後吞併財產的案件會越來越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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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柺子哥421
三條人命,涼解書就可以不用償命了?這麼惡劣,殺一個人可以解釋是誤殺,激情殺人,三個人呀,再怎麼著也不能連殺三人。
一般人不是專業的殺個雞都有心理障礙,何況這人是連殺三人,可見心理多陰恨毒辣。這種人,留在社會上就是個不定時的炸彈。因為人命在他眼裡如草芥。
當然這個兇手如果死緩,怕是餘生也是在監獄中度過了。一個人,背了三條人命,還有這麼強求生欲,真不是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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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mark43969051
女兒和丈夫之間感情已破裂並分居,他們的實際關係已經和仇人差不多,這種情況下還能構成親屬諒解真是牽強附會,動手殺人時,刀刀致命,而且是連殺三個人,判死緩實在是難以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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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濛濛噠元寶
個人意見認為二審判死緩是合情合理。
此事分為兩部分分析,關於女兒出具的諒解書是否有用的問題,在刑訴法中並沒有規定不能為直系血親出具諒解書。首先,女兒張靜和女婿鄒濤並沒有離婚,也就是沒有解除夫妻法律關係,所以對於女婿被殺害一事,女兒作為配偶具有出具諒解書的權力;而對公公婆婆被殺害的部分,如果鄒波和楊菊沒有其他子女,那麼實務中也會預設張靜有權力出具諒解書,如果有其他子女,也張靜可以表達自己可以代表的部分做出諒解。綜上所述,張靜為張志軍出具的諒解書是有效力的,至於效力大小,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關於二審改判張志軍死緩我認為還是比較合理的,首先,張志軍屬於激情犯罪,主觀惡性低,雖然張志軍殺害了鄒濤等三人,但是在事前張志軍並沒有任何傷害的預謀和打算,而是在爭執的過程中暴起殺人,屬於激情犯罪,一般激情犯罪都可以酌情從輕考慮;其次,張志軍在傷害三人後,鄒波並未當場死亡,而張志軍並沒有繼續傷害鄒波,鄒波在次日傷重不治而亡,可以判定為犯罪中止,可以酌情從輕考慮;最後,張志軍在案發後並沒有逃離現場,而是積極尋求救護,主動撥投案,讓張靜撥打120並在現場等待民警處理,以上皆是自首情節,法定從輕處理。第四,張靜出具的諒解書雖然大眾情感上難以接受,但是從法律規定而言,具有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效力,至少對鄒濤被殺害部分具有效力。
綜上所述,對於二審改判張志軍死緩,我認為還是比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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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雲在藍天8480
這個案子很有標誌性意義。和另一個丈夫遺囑將財產留給照顧自己十七年的保姆案件一起,我認為是對夫妻在法律關係上的一個重要思考。
相信看我這篇文章的看官對事件前因後果已經有了一定的瞭解,我就不多敘述。這裡最大的問題就是,誰能代表死者的意志?死者的妻子和死者的夫妻關係已經到了破產的邊緣,或者說已經破產,只是為了孩子的撫養權還在打官司。岳父殺死者以及死者的父母三人,死者是否會原諒岳父?死者的那個已經準備離婚的妻子是否能代替死者的意志。但凡有點常識的,都會知道,這對夫妻已經徹底的離心離德,死者不可能原諒一個殺自己,還殺自己父母的兇手。那這份諒解書,就是一個天大的諷刺,一個天大的笑話。
另一個案件就是一個保姆爭產案。一個男子在生命結束的時候,將全部的財產給了照顧自己十七年的保姆。妻子打官司,最後否定了這份遺囑,保姆一分錢都沒有分到。
為什麼我說這個案子,這個案子也和上一個有異曲同工之效。前者是生命權,後者是財產權。一個保姆照顧男人十七年,這不是一個短的時間。男子將自己的財產以遺囑的形式贈送給保姆,雖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應該在剔除妻子的那份共同財產之後,丈夫的財產給保姆。一個妻子,十七年對丈夫不聞不問,反而是保姆悉心照料,陪伴這個男人走完生命裡最後的十七年。就因為夫妻關係,哪怕是非常惡劣的夫妻關係。就要剝奪一個正常人的財產處置權,這是不正確的。
夫妻關係在法律上應有底線,雖然應該保護婚姻關係中雙方的權利,但也要保障雙方各自獨立的人格意志。更不應該以夫妻關係為名,讓那些違法違規行為,以另一半不同意為藉口,肆意的不用承擔風險的違規違法,甚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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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院查明事實:張志軍和女婿鄒濤一家人因為爭奪外孫女產生了糾紛,雙方發生抓扯,張志軍遂從家中儲物櫃內拿出一把剔骨刀,呵止鄒濤等人未果後,即持刀分別向鄒濤、楊菊胸部捅刺數刀,又向鄒波胸腹部捅刺一刀,致鄒濤、楊菊當場死亡,鄒波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張志軍撥投案未果,於是又通知正在上班的張靜撥打120急救電話並停留在案發現場,被接報後趕到的民警擋獲。
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二審法院認為,張志軍有自首、自願認罪、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尤其是被害人鄒波被其捅傷後,沒有繼續加害,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後認罪、悔罪的主觀心態,因此從張志軍的主觀惡性來看,“尚不屬於犯罪動機極其惡劣、犯罪目的極其卑鄙、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情形”,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總體來說,二審改判死緩的原因是:自首、認罪、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是故意殺人犯罪案件中改判的重要因素。從實踐來看,只要能夠獲得諒解,多數案件還是能夠改判。因為被害人親屬諒解系張志軍女兒所作,不少人對於這個被害人諒解有異議。這個諒解其實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因為女兒和女婿並未離婚,雙方仍然屬於夫妻關係。丈夫被殺害,妻子出具諒解書並沒有什麼法律問題。只是因為殺人者系女方父親,導致大家情感上不好接受。特別是男女雙方已有感情不和等情況下,這種諒解的接受度更是難以被接受。但遇害的物件除了女婿以外,還有女婿的父母親。兒媳與公公婆婆之間屬於姻親關係。所以張志軍的女兒對於殺害公公婆婆的行為並沒有諒解的權利。但是,因為女婿一家被滅門,所以也沒有人可以諒解。但張志軍殺害三人,僅有自己女兒的諒解,而沒有男方其他親屬的諒解,那其實遠遠是不夠。四川高院也回覆,高度重視,正在依法認真評查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