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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財資一家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相對於傳統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優勢比較

    1. 企業集團出資設立的財務公司比傳統金融機構更貼近、瞭解集團成員單位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與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相比較來講,相互之間存在競爭和合作的關係,從服務的客戶物件來劃分,財務公司比銀行等金融機構小且有較多重疊,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處於成長期流動資金和專案開發需求強烈的集團成員單位的支援作用和能力更強,但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支援一般基於已經持續成熟經營的視角,在風險偏好上對於成立初期和效益不太樂觀的企業持謹慎態度。然而,財務公司從整個集團的戰略角度及下屬成員單位未來發展的可持續性出發,進行整體規劃和信貸支援,更貼近為集團成員單位服務。因此,銀行側重於企業的近期發展和財務狀況,財務公司更加看重企業本身的長期發展。

    2.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應對風險處置不良資產的手段比較多元化

    從風險處置角度看,由於傳統金融機構不具備企業不良資產的經營能力,通常對不良資產處置採用核銷、拍賣、證券化等形式,本質上都是折價處理,造成回收率不高的問題。以往債轉股也是對不良資產的一種處理方式,但是金融機構需要專門出資成立金融投資子公司來運作,實現隔離不良資產的風險,轉而成為金融投資子公司業務。只不過是進行不良資產“剝離式”出售,計價以股權為對價,本質上仍是出售。而財務公司對風險的處置手段更靈活、更多元化,採用與銀行相同的清算方法來處置和剝離不良資產,並且可依託集團公司整體產業鏈綜合考慮,將不良資產收回、再整合,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

    3.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對經濟週期有更好的適應性

    順週期方面,財務公司可在社會經濟上行期間,積極擴大業務規模,憑藉其集團規模、信用產生的議價能力和優勢,降低涵蓋整個集團成員單位的資金成本。遇到逆週期,面臨社會經濟下行壓力,企業會以下降生產意願,來應對市場需求減少,這時候就能發揮財務公司依託企業集團,產業與金融緊密結合的作用,提高資金集聚效應,積極推動經濟平穩增長。

  • 2 # 中研網

    一、財務公司的數量規模

    從機構數量上看,與2013年末174家相比,2014年財務公司突破兩百家,2016年達到了236家。中國財務公司數量還在提升。

    圖表:2013-2016年中國財務公司數量

    二、財務公司的資產規模

    圖表:2014-2018年上半年中國財務公司資產結構變動

    圖表:2017年財務公司行業資產規模與結構

    圖表:2018上半年財務公司行業資產規模與結構

    三、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規模

    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的第二章:

    機構設立及變更

    第六條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財務公司名稱應當經工商登記機關核准,並標明“財務有限公司”或“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名稱中應包含其所屬企業集團的全稱或者簡稱。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財務公司”字樣。

    第七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註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淨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淨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母公司董事會應當作出書面承諾,在財務公司出現支付困難的緊急情況時,按照解決支付困難的實際需要,增加相應資本金,並在財務公司章程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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