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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市民剛思博

    肯定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第一,很多舊腳踏車沒人要,放在樓梯道,影響業主出行,對防火非常不利。

    第二,物業多次貼出書面認領通知,無人認領。佔用公共區域,物業有權清理。

    第三,物業將賣廢品的錢用於小區公共衛生環境的提升。非常合適的。

    所以說,物業將這些長期佔用公共區域又無人認領的廢品賣掉,只要不是個人行為,非常合適的。

  • 2 # 藍夕陽

    我表示支援!小區的公共區域是屬於全體業主的,不是某一個人的,無論什麼東西放在公共區域的,都應視作無人認領的廢品,物業不但清除,還得找到物主要清運費和罰款,如果是有用的東西,為什麼不放自己的家裡?小區是大家的,小區要整潔衛生,就必須要靠物業的堅持!

  • 3 # 風冷胡楊林

    整治小區環境衛生/清理“殭屍”亂放雜物是物業管理人的不二職責,也是為大多數尊規守約業主的服務,這是合法切實可行的!

    某小區物業公司想把小區環境衛生整治好,多次宣傳告知業主自行清理收效不大。藉著政府搞文明衛生城市建設的東風,物業公司及時向街道辦彙報工作,反映存在的問題。在街道辦的大力支援下,街道辦組織公安/城管/消防等部門對該小區拉網式的檢查,檢查組對發現的亂放物品作出清理決定,由物業公司出人出力清理到垃圾站,暫時存放兩天,超過時限當作無主物處理。透過三個月多次清理,亂放物品的人大為減少。如果業主有看法可以告決定者→街道辦。以後就由物業管理公司清理了也顯得硬氣。

  • 4 # 龍泉山槓精

    合法不合法法律說了算。

    只說說自己遇到的周邊小區的作法。

    1.那會兒共享單車還不發達的時候,還是很多人自己有準備腳踏車的。

    2.物管讓停車棚,但是很多人為了方便,為了安全,就擠到了自己樓棟的入口處。久而久之,堆滿了,也會有人有意見。

    3.某天,物管貼出了個告示,讓大家把車子停到車棚裡面。無果!

    4.又隔了一段時間,車子有些開始壞了,又出了個告示,請自行處置樓道口廢舊物品,多久之前處理完畢,未處理的由物管處理。

  • 5 # 使用者大炮打蚊子

    有些合理性,但是決不合法,物業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物業沒有處置權,此事應該由街道辦事處牽頭處理。物業只是一個靠勞動為業主服務獲取勞動報酬的職業,可是現在的物業已經無所不能了,真的很無語了。

  • 6 # 一葉輕舟120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物業公司這樣做是合情合理的。這個問題,似乎還上升不到法律的高度。就算是非要用法律來衡量,也是無可非議的。

    據我所知,物業公司在處理這方面的事情時,一般是先在小區內發出通告。在通告裡明確表明,對於長期不用的舊腳踏車和電動車,要求業主在一定期限內自行處理。如果在限定的期限內,沒有處理的,則認為是業主自行放棄了,也就是無主車輛。對於這些長期佔用公共區域,而又無人認領的舊腳踏車或者舊電動車,做為小區的管理者,物業公司當然有權進行處理。這樣做,即可以解決小區內因舊腳踏車等的亂停亂放而導致的混亂狀況,也可以騰出更多的公共空間來做其他更有意義的事情,何樂而不為呢。因此,物業公司這樣做是合情合理的,我舉雙手贊成。

    至於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也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不錯,法律是要保護個人的財產不受侵犯,這一點毫無疑問。但是,物業公司在處理之前,已經進行了公示,並給出了一定的期限,讓車主自行解決。如果在期限到來以後,車主仍然沒有處理的,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意味著車主已經自行放棄了物品的所有權和處置權,這些舊腳踏車,實際上就變成了無主物品。對於這些無主物品,為了小區業主的公共利益,物業公司有權進行處理,當然也包括變賣。

  • 7 # 釋雨亭摩旅

    先自問自己長期佔用公共面積合法嗎?

  • 8 # 車城小哥

    當然不合法,這個屬於私人物品,如果物業張貼公告,仍然沒有業主處理,物業可以自行處理。

  • 9 # 苦行僧不求今世求來世

    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做什麼都是合法合理的。把業主共公利益佔有了也是合理合法的。

  • 10 # 張六史

    l不合法除非長期停放無主的

  • 11 # 打傘的魚148390338

    這是私人財產物業涉嫌盜竊。

  • 12 # 邁步走向夕陽

    不合法!私人財產,就是爛了,無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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