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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訟贏盈

    個人認為,這既是狀態的描述,也是放棄權利的宣告。

    狀態描述

    “不再有”這本身就是一種狀態的描述語法,表示的是:以前有糾紛,但是,簽訂這個協議以後就“不再有”了,即以前的糾紛到簽訂協議止,已經解決完畢。

    放棄權利的宣告

    一般情況下,民事權利如無特殊規定,權利人是可以自願放棄的,這個民事糾紛的性質有關。

    "即日起,雙方不再有勞務等糾紛"這種闡述,是權利一方(被拖欠工資等弱勢一方),主動宣告放棄追索勞務報酬的權利的宣告,如果,後期權利方不承認此協議而到法院起訴,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民事糾紛的解決,一般都是以雙方的合意為準,即當事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第三方(法院等)不會強制不同意。

    綜上,“即日起,雙方不再有勞動等糾紛”,個人認為,即是糾紛得以解決的狀態描述,也是權利人一方放棄追索權的棄權宣告!

  • 2 # 曾慶文律師團隊

    這是一種狀態描述,不是放棄權利的宣告

    為什麼說是一種狀態描述?

    “即日起雙方不再有勞動等糾紛”,從字面的表述來看是雙方對現有狀態的一種描述,表面在簽字的時刻,雙方都認可沒有勞動糾紛的存在。

    為什麼說不是放棄權利的宣告?

    因為,中國法律雖然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放棄自身權利,但僅僅是自身的權利,不包括他人權利和國家權利。

    “訴權”既是當事人的自身權利,也有國家權利的性質。中國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提前約定放棄“訴權”。因為,一旦可以約定放棄“訴權”,那麼作為普通大眾的弱勢群體將會被無情的打壓,這嚴重不利於社會發展和穩定,是有悖於法律的。

    比如:你去買房,開發商說,你得放棄“訴權”,有問題只能協商解決,不能打官司。那麼一旦有問題你將無處說理。

    綜上所述,“即日起雙方不再有勞動糾紛”僅僅是一種狀態表述,不是權利的放棄。

    本人就曾處理過類似案件,法院最終判決“訴權”的約定條款無效。

  • 3 # 甘茂亡秦且之齊

    如果仍存有未決權利的話,可以認定是放棄權利的宣告。

    有沒有勞動糾紛,自己作為權利人,應該很清楚。“不再有勞動糾紛”,在作出這項表述後,即便有勞動糾紛,也意味著放棄了該糾紛,或者說雙方對糾紛已經認同得到了各自認可的處理,而不予繼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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