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職場點兵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要求你寫辭職報告,這明顯的就是公司不願意和員工本人再續簽合同的舉動,公司之所以這樣做就是為了達到不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到期以後,如果企業方提出不再和員工續簽合同的,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員工本人在合同到期後不同意續簽合同的,則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企業之所以讓員工個人寫辭職報告,就是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如果員工個人想要拿到補償金,那就堅決不寫辭職報告,讓企業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然後個人注意收集相關資訊和證據,比如企業方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 2 # 這麼近那麼遠的地方

    合同到期,公司有兩種選擇,一個是續簽,一個是解聘!就是說公司有權利讓你走,但是應該會給相應的補償!如果公司讓你自己寫辭職報告就是說明是你自願離職的,與公司沒有任何關係,這樣一來就很省事,也不會產生糾紛。如果年紀大了這樣子的話對就職者本人是有損失的,面臨著失業,沒有工作!如果是能力不行,公司將不給你再次學習的機會,直接讓你下崗另外再去找工作!這樣的話就職者本人就會很無奈!所以無論如何,如果合同期滿,公司要求你這辭職報告千萬不能寫。為保護自己權益的話,公司應當會給到相應的補償,除非你有更好的發展,那就無所謂了!畢竟現在在外面打拼都不容易,公司也有他的程式要走,所以我建議如此會好些!

  • 3 # 職場老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到期是屬於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

    關於續簽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也有明確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補償金。

    從上面的條款中,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到期,如果是公司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還有一種情況,即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標準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降低工資或福利的形式與員工續簽,員工不續簽的,用人單位也是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有些公司會使這種方式用逼員工主動不續簽)。

    上述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也有明確規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月工資的核算方式為解除勞動關係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如果勞動者工資超出當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三倍,按三倍為上限計算,補償月份不超過12個月。

    回到題主提的情形,公司在勞動合同到期後,讓員工自己寫辭職申請書,可以認定是公司為節約成本的一個坑,因為只要勞動者主動寫辭職書,就沒有經濟補償了,所以如果遇到這樣情況,勞動者一定不能自己寫辭職書,不然就是主動離職了,就沒有補償金了(這裡的主動離職不考慮《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的情形)。遇到這種情形,你可以和公司協商,續簽或者給予補償金,如果公司不願意續簽又不願意給予補償,你保留著證據,可以找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申訴,爭取自己應得的部分。

  • 4 # 苦逼的職場大叔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這個肯定不能寫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公司一樣要補償員工的,如果你寫了辭職報告,說明是你自願辭職,跟公司就沒有關係,公司也不用給你任何補償了。

    一般合同到期,會遇到三種情況:

    第一,公司不同意續簽,堅決不寫辭職,你寫了屬於你主動辭職,離職無補償金。這個時候應該讓公司給你正式的不續簽通知,然後和你籤一個補償協議,然後合同到期後你辦理交接。

    第二,公司同意續簽,你不同意續簽。這個時候需要你寫辭職報告了,但是沒有補償金。

    第三,公司同意續簽,你也同意續簽,那麼正常續簽勞動合同,正常工作,不需要補償。

    建議題主跟公司商量,如果不續簽合同,需要公司按勞動法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談好之後,簽訂了雙方離職協議,再交辭職報告。

    如果公司不同意,那就不用寫辭職報告,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吧。

  • 5 # 董點先森

    不寫!

    只要寫了辭職書,就只能算自己自願離職,那麼,一分錢勞動補償都拿不到。

    0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企業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

    關於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法裡是這樣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接下來: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這兩條就很直白的說明了,合同到期,企業不再續簽,就要給勞動者賠償金,不給就違法。

    而裡面同時也說明了,只要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不用賠付補償金,所以企業才要員工寫辭職申請。

    02勞動合同到期的幾種情形區分

    當勞動合同到期時,一般會存在“勞動條件的改變”和“合同雙方主體對是否續簽的態度”。

    條件是指,企業降低、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的薪酬福利標準。

    態度是指,企業和求職者,是否同意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

    這裡面最關鍵還是企業對勞動條件的標準,以及企業的態度。

    只要企業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就需要給予賠償金。

    如果企業降低勞動條件的情況下,才願意續簽合同,員工不論是否放棄簽訂,企業都算違法。

    而員工在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的情況下,不願意續簽,才屬於員工的正常離職。

    03作為員工,必須懂點勞動法,不然容易被企業挖坑

    不得不說,很多員工是不懂勞動法的,於是在疏忽大意下,容易被踩了企業挖的坑。

    等到自己後知後覺,想要挽回自己的損失時,卻發現所有證據都對自己不利。

    像這種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要求員工寫一個離職申請的情況,並不是沒有發生過,很多人也是乖乖的聽了公司的話。等到知道了,也遲了。

    所以作為勞動者,要懂得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保護的前提,就是知法懂法。

  • 6 # 焱公子

    堅決不寫,維護自己應得的利益。

    一、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涉及到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讓你寫辭職書,說明公司不想和你續簽勞動合同,且不想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因為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是用人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你寫了辭職書,那就算是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則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誰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很重要,涉及到失業金

    因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勞動者願意續簽,單位不續簽,勞動者可以領取失業金;單位同意續簽,勞動者提出不續簽,勞動者不可以領取失業金。

    失業金的領取標準一般為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左右,比如杭州一個月的失業金標準是最低工資2010元。

    而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所以,明明是用人單位不想續簽勞動合同,如果自己寫了辭職書,不但得不到經濟補償金,還會無法領取失業金。

    三、維護自身權益,必要時選擇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有一個好處,那就是勞動者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到時候直接終止勞動合同,辦理工作交接,結算工資,領取經濟補償等手續後即可走人。用人單位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建議題主先蒐集證據,再申請勞動仲裁。

  • 7 # 二哥拾影

    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吧,因為我現在的合同也快到期了,而且我不打算再繼續簽合同了,但是我還是想領一定的失業金,我幹了十多年了而且是裸辭,因此這份失業金對我很重要,我一定要爭取。

    現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還要你寫辭職書,你寫還是不寫?

    勞動合同到期了,這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繼續填寫勞動合同,一種是拒絕填寫勞動合同。

    雙方繼續填寫勞動合同,這種情況沒啥說的,也不存在什麼問題,就是勞動者繼續在這裡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可以透過商議,比如用人單位在願意承擔經濟賠償金或者失業金的情況下解除合同。

    有些事情看起來簡單,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就有些複雜了,就拿這個問題來說,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讓員工寫辭職書,比如我籤的勞動合同,如果你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就視為放棄勞動合同,就是說連辭職信都沒有必要寫,這對勞動者來說就是一種不公平,我現在也為這件而煩惱,即將進入12月份了,合同也就到期了,而如果我不繼續簽寫勞動合同單位就視同我放棄,我連一分錢都拿不到,更別說經濟賠償了。

    下面我說說我的做法,因為我現在已經收集到了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證據,而且還在不斷的收集,因為工資低,工作量大,公司又存在各種不公平的現象,而且公司肯定不會主動辭退我這樣的人,對我的選擇只有一條路辭職走人,而根據勞動法,辭職走人是拿不到一分錢的。

    估計下週就要籤勞動合同了,因此我會與公司先協商,最起碼可以拿到失業金最好,如果連這一點最低的要求都沒有,那麼就只有勞動仲裁了,當然,我還保留法律與向媒體公開的權利!最後一句話,辭職信絕不可寫。

  • 8 # 甲丁路遙知事

    這種招數都是單位欺負你不懂勞動法採用的!所以當然不要寫了,寫了你啥都得不到,只能灰溜溜地離職了!

    下次大家再遇到這種情況,最好找身邊的HR朋友或者懂法律的朋友問問清楚再行動。

    下面,就這個話題,我個人說幾點看法,僅供大家參考。

    一、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需要補償員工!

    勞動合同到期後,看似可以“一拍兩散”了,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即使是約定的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照樣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一,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若合同期滿後,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其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從以上兩種情況來看,企業不想和你續簽合同,都應該向你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二、如果員工寫了辭職信,則公司不需要再承擔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顯然從勞動法規定來看,員工主動寫了辭職信,就意味著自己申請辭職,即要求不續簽,企業自然是迴避了經濟補償的問題。

    除非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提出降低薪資標準重新籤勞動合同,你是有權利不進行續簽,而且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來支付經濟補償。

    基於這樣的規定,你不寫辭職信,壓力就在公司這邊了,要麼給你經濟補償再不續簽,要麼繼續和你續簽。

    而且還有很重要的一條,如果是你自己提出辭職的,合同解除後,你也無法向社保部門申請失業金;但如果是公司提出不和你續簽勞動合同的,你失業後還可以領取失業金。這方面又是一項損失。

    所以說,公司讓你寫辭職信的做法確實很卑劣,最好一點經濟利益都不給讓你走人。

    三、作為員工來說,你必須學習一些必要的勞動法知識,善於利用法律武器保護好自身權益

    這些年來,總有許多網友來找我諮詢勞動法相關的問題,我發現求助者的身上都有共同的特點:

    第一,法律意識淡薄,往往是掉進坑裡意識到吃虧了才會來尋求幫助,此前一點防備心理都沒有。

    比如有些員工入職簽定的勞動合同,根本就沒有拿到過,掌握不了證據;又比如員工離職時,單位讓自己籤的一些字,沒有看清楚搞明白就簽下去了,變成了自己真實意圖的表達。這時候想再拿回自己的利益,就非常困難。

    第二,對學習非常懶惰,實際上勞動法的條款在網路上都可以尋找到,自己不願意去查詢,只知道出了問題去求助專業人士。

    有時候也並非專業人士不願意幫助,確實對於思維懶惰的人你很難持續“扶持”他。

    第三,出了問題也不想鬧大,實在沒辦法就自認倒黴。

    就是基於這樣的心理,很多企業才會更加肆無忌憚地欺負勞動者!有時候該去勞動仲裁的就仲裁,該申請法律援助的也就申請援助。

    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我關於這個話題的一些建議,希望對大家有啟發。

  • 9 # 彪悍貓先生

    肯定不寫!根據我混跡人力資源行業多年的一點點積累,拿出一些對職場人有利,卻最容易被職場人忽視的勞動法條款供大家參考:

    01 合同到期,公司即使續約,也要賠錢

    不少企業,特別是摳門的企業會很敵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第三次續約時或者為公司工作滿十年後就會自動變成無固定期限合同,以後解約難到基本做不到。所以有些公司就不願意續約非核心團隊員工,反正這種人市場上找得到,想換就換。

    而很多人認為,合同到期公司不肯和自己續約,不用賠償。這是不懂法啊!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得特別清楚(建議仔細閱讀):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即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當然因為是期滿,所以不賠n+1,而應該賠償n(工作年限)。

    02 如果公司N+1的補償金和你解約,應該接受嗎?

    一般來說,N+1的賠償是合理的(N為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再加上提前一個月通知或1個月補償金,一般來說,員工拿著錢可以歡天喜地的去找下家了,畢竟有才能的年輕員工並不用太擔心找不到工作。和公司耗著,損人不利己,拿出這筆補償金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已經是很有誠意了。

    然而也有例外,比如說公司要和你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並不讓你信服,或者還有其他比較齷齪的事情(加班費剋扣社保繳納比例等),那你可以接著談,協商協商,你滿意了同意了才算數,你不同意就接著協商。法律是支援你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比較噁心的做法是“繼續履行勞動關係”,哥就是這麼愛崗敬業(損人不利己);第87條的規定基本上是企業的上限(除非還希望你是高官,公司希望你別對媒體BB,保持沉默等,如當年惠普賠給赫德的千萬補償金)。n+1到2n,一般來說,是員工和公司談補償金的範圍。

    大企業有經驗的HR,都是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具體來說就是:你看法律規定就是賠這麼多,但是我們好聚好散,再多賠你一點,你就把協議給簽了吧。

  • 10 # 禾老茶

    老茶給的建議很明確,那就是不要籤,千萬不要籤。

    當初老茶也碰到這樣的情況,那個時候剛畢業到了一家公司,當時勞動合同籤的是一年時間。合同到期後,老闆就跟我說讓我寫辭職書,我就覺得奇怪,一來我壓根就沒有辭職。二來,如果老闆想要辭退我,直接說不就行了,幹嘛還要我這樣做。

    當時也不懂什麼勞動合同法之類的,但是感覺應該有貓膩之類的。只怪當初太年輕了,受不了老闆的各種威逼利誘後,還是按老闆的說法做了。結果,沒多久就被開除了。也沒有任何理由和補償,最主要是自己感覺做得還不錯,工作也努力,為什麼會這樣呢?

    後來才知道,原來企業資金鍊緊張,開始變相裁員,我們部門就是第一批整體被裁的。之所以讓寫辭職書,就是為了造成是自己主動辭職的,然後就可以省去一筆補償金了。現在想想,當時吃了就是不懂勞動合同法的虧。

    不管你籤的是幾年的勞動合同,或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的話,都是需要給予相應的補償金的

    很多人有誤區,覺得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不續簽的話,就能無償解僱自己。所以,一直想著說能跟企業簽訂比較長期的勞動合同,這個是一個誤解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換句話說,不管你跟企業簽訂多長的勞動合同,你只要提前30天找企業申請辭職,時間一到企業不管同意還是不同意,你都可以走的,並且要支付你全部的工資和報銷費用的。當然,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正常是沒有補償金的。這也就是為什麼,企業會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還讓你寫辭職書的原因,目的就是要省去這筆補償金。

    那麼,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雖然可以不跟員工續簽,但是必須給予相應的補償金才行,而不是直接無償的讓員工走人的。標準是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經常能聽到的“N”+多少的補償金,這個N就是你在企業工作了幾年。

    當然,如果企業想要跟員工續簽,但是員工不續簽的話,也就是一種主動辭職的行為了,自然也得不到補償金了。

    問題總結:透過上面的分析,應該知道公司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省去支付補償金,這種行為不僅沒道德還涉嫌違法的,員工是可以拒絕做的,並且可以收集證據後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有時候,要學些勞動合同法的知識,這樣碰到一些問題後,才不會不懂得怎麼處理,結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到時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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