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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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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黃永攀
網購商品,主要是實體商品,網購是七天之內無理由退換貨的,超過七天需要買賣雙方協商處理,處理無果可以透過網購平臺的第三方仲裁機構仲裁,如果仲裁無果還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處理。網購最好選擇大平臺,向個人小機構購買的一般只有認栽。比如微信裡的東西就要很小心。
至於說贈品傷人,如果是使用不當與商家無關吧,危險品一般都有免責申明的和使用說明的,何況還是贈品。如果是產品缺陷質量問題造成的或者是無危險提示造成的生產廠商應該擔責,我不懂法律,以上只是愚人自以為是的想法,希望對您有幫助…
明顯是不合理的
現如今,網路購物已經成為全民參與、滲透生活方方面面的一種消費方式。由於網路購物的特性,交易方往往只能透過網路資訊描述選擇要購買的商品,因此可能會有圖文不符、假冒偽劣等問題出現,給交易方帶來困擾。但交易方可依據相關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網路商品交易一般也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的相關規定
除法定的特殊種類外,網路商品交易一般情況下均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即將於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明確,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是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二是一經啟用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是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2. 銷售者對網路商品交易贈品問題並不免責
網路商品交易中贈送的贈品如果質量有問題,銷售者也應承擔責任。贈送的商品給使用者造成損害的,銷售者還應予以賠償。《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網路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銷售、附贈的商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不得銷售、附贈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銷降低商品質量。網路集中促銷中附贈的商品,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提供 “ 三包 ”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