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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銀河流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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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八磚學士
今天的古裝劇給我們以休妻隨意的感覺,實際上:
古代所謂“休妻”並不是隨意的,而是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和情理限制的。通常,離婚稱為“七出”或者“六出”。
古代中國是一個禮法一體的國家
在中國的經典《儀禮·喪服》中有“出妻之子為母”的服制,唐代賈公彥在為這一段作疏時指出:“七出者,無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盜竊五也,妒忌六也,惡疾七也。天子、諸侯之妻無子不出,唯有六出耳。”
大致就是母親被父親休了之後,做兒子的應該怎樣為已經與父親離異的母親服喪的情況。賈公彥在解釋這一段時,指出了所謂“出妻”的幾種情況:一是沒有生育能力的可以離婚,二是私生活放蕩,三是不孝敬公婆,四是喜歡搬弄是非,五是有盜竊的情況,六是妒忌,七是有惡疾的。但是諸侯的老婆沒有生育能力也不能離婚,只有其他六種情況可以離婚。所以一般人是“七出”,而諸侯以上是“六出”。
唐代修《永徽律》,將這一禮制上的規定正式列入法典。並且在稍後的《唐律疏議》中得到了完善。這就是“七出三不去”,即有七種情況可以休妻,但又三種情況不能休妻:
三不去包括:一、“有所娶無所歸”:指妻子無孃家可歸;二、“與更三年喪”: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喪三年的;三、“前貧賤後富貴”:指丈夫娶妻時貧賤,但後來富貴的。
“七出”和“三不去”最早見於漢代成書的《大戴禮記·本命》中,可能部分反映周朝的婚姻制度以及當時儒者心目中的理想狀態。
在漢代,雖然在禮制中已經有了“七去”的說法,也成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準則,文獻中記載的離婚例子,大多以七去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為具有強制性的規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則而離婚的例子仍經常出現,例如著名的外交軍事家班超,因為同僚說他沈溺於家室之樂,“擁愛妻,抱愛子,安樂外國,無內顧心”,就憤而休妻。
一直到唐代的《唐律》,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規定之中,規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離婚理由包括義絕、和離、違律成婚等而離婚者為違律必須受罰,而其中僅有七出屬於是丈夫或夫家單方面要求的離婚。但唐代時,離婚的法律規定執行仍較不嚴格,私下有不甚合律的理由離婚也常不被幹涉,法律主要是在離婚其中一方不服而興訴訟時,才由地方官員按律來作審判。
三不去的規定,到了唐代正式列入《唐律》,其內容與《大戴禮記》類似,以作為七出規定相關規範,但指出“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惡疾及淫兩項,則不在三不去的保障範圍之內。另外,若有義絕的情形,法律規定雙方必須離婚,則三不去亦沒有保障。
到宋、元以後,離婚規定的實行逐漸變得更嚴格。宋代計程車大夫,逐漸開始認為離婚對於家庭或個人來說,都是不名譽之事。因此雖然法律規定上仍延續唐律的規定,但實行上更加嚴格,婚姻契約(元代以後稱作休書)的使用雖始見於唐代,但在宋代才開始普遍實行,書契上需附離異原因,而到元代更要求休書必須交官府審驗。七出的法律規定被切實地實行。這種制度延續到清代。
隨著七出受重視,兼之宋元以降離婚契約(休書)普遍,三不去此法律規定遂逐漸嚴格執行,延續至明清時期。
傳統妻子的命運繫於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間。對於七出制度對女性不公的批判,白居易有詩云:“人生莫作婦人身,百年苦樂由他人。”明代的宋濂、清中葉的俞正燮等人都曾批判過,俞正燮寫了《節婦說》、《妒非女人惡德論》,但一直要到了清末民初,七出的制度才連同中國傳統婚姻制度一起受到許多知識分子廣為批判。但清末1909年參照西方法律所頒行的《大清現行刑律》中,仍保留了相應於七出的相關規定法律,而這部刑律中關於離婚的部分也一直延用到民國初年。一直到1930年國民政府所制定頒行的《民法親屬篇》中,關於離婚的規定才真正比較明顯脫離了傳統的七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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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友友邀請: 中國古代雖然是男權社會,婦女需要〝三從四德,但男子不可以任意休妻的,(是有條件的)也為法律所限定,還受到情與理的約束。古時候十分重視社會關係的穩,離異不被提倡。不象當今一些人,見異思迀,喜新厭舊,隨心所欲,姿意妄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