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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海6907

    人做事一定要端正態度,有一個好的心態,想著如何把事情做好,努力學習,提高自己的能力。一個正常的公司都要有人去做事,做的好,公司才能發展狀大,哪個老闆不喜歡這樣的人才,也只有這樣個人的前途到那都會一片光明,整天想著一些補償等亂七八糟的人是走不遠的。在職場上努力工作,相互理解的人最終會走的更遠。

  • 2 # HR老槍

    情況1: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的薪水還可以,並且社保按時繳納,並且你還有在用人單位繼續幹的打算

    不要盯著什麼補償,跟用人單位商議先把勞動合同補簽上,同時,也把眼光放常遠一些,先幹好工作,進一步取得職業發展最重要。

    補籤勞動合同,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建議你跟公司要求籤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當然,你也可以根據你的情況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也不是不行。

    情況2: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合同,遭用人單位拒絕,或被用人單位無理由辭退

    1)你可以到勞動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至目前的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再申請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四十八條、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每服務一年,用人單位需要支付2個月工資)。

    根據《勞動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後,老槍還是那句話,職場上靠仲裁補償、賠償是賺不到錢的,幹好本職工作,做好職業規劃,才是正根兒。

  • 3 # 學天真

    公司和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是公司的義務,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應及時續訂,如果超過一個月未訂應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訂立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的表述是沒續簽勞動合同己超過一年了,你想得到什麼賠償,明確的告訴你法律已視為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你想要的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應從你應該續訂的次月開始算起一年內,你可以提出要求支付你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如應該訂立合同的次月到至今已經超過一年,對不起你了,你無法要求支付未訂合同的雙倍工資了,因為勞動仲裁法規定是,從知道或應該知道侵犯勞動者權益一年內提出,這是個法律時效,過了這個時效勞動仲裁一般不會受理,除非你有中斷時效的證據,比如你有錄音證明在應訂勞動合同期間你向公司主張過權利要求籤定合同,那麼這時的勞動仲裁時效被打斷,並且重新計算時效,未簽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法律逞罰單位性質,不屬於拖欠工資的性質,所以員工要維權一定要關注勞動仲裁時效。

  • 4 # 廣東佛山刀哥

    一、你跪求個啥?為了點賠償就跪了?

    二、合同到期,公司還在用你,沒有續簽,你去問了沒有?他既然正常在用你,為什麼沒簽?人事工作疏漏的可能性很大,如果不想籤,就不可能用你!稍微懂點的人都知道,公司續簽其實是對公司好!

    四、公司如果不錯,工作也還行,我勸你既然已經幹了叄年了,就好好幹下去,別淨想些不勞而獲得東西!沒有看到哪個打工者靠小小賠償能過上好日子的!

    五、話說回來,即使你想要賠償,此刻只要公司不炒你,不跟你解除合同,你一樣要不到賠償。沒及時續簽,與沒簽勞動合同,在法律上有本質不同。前者勞動者可隨時單方提出解除合同並可主張賠償,可後者,只能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想單方解除並要賠償,我打過兩千場勞資官司,還沒見過!

    因此,你還是洗洗睡吧!不要儘想美事!多練技術,學好本事,堂堂正正,光明磊落!

  • 5 # 天笑講職場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續簽而你不願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金按照終止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收入計算,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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