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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聰慧夢想家q8

    公司股東私自另設企業且佔用公司資源問題

    這個情況屢見不鮮,無論是親是友在利益面前都會難以把持,事情無關“忠誠度”,僅僅是背叛的價碼而己!

    首先,建議公司的股東查詢一下公司成立時的《公司章程》和之後的《章程修正案》以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看看那位背叛了合夥人的股東有沒有直接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

    視各地差異,登記註冊時提交的檔案及內容會有不同,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約定股東的競業禁止條款或者公司制度(股東投資協議)等有相關約定 的,都可以此為依據向“叛徒”主張權益!

    其次,從問題上看這位股東應該還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甚至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麼還可以根據其行為確認是否構成職務侵佔、挪用財產的問題;如果能夠確認上述情況還可以透過刑事報案的方式推動此案;

    一旦推動刑事案件,該股東不只是面臨賠償其他股東損失的問題,還將面臨牢獄之災!

  • 2 # 耿雷律師

    你這個問題從本質上講是關於股東競業的問題。

    也就是說這個股東”家裡彩旗不倒外面紅旗飄飄“,那麼,對於這個問題呢,說實話,按照法律預設的規定,你是無可奈何的。除非你們在合夥協議裡,有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

    不過問題的關鍵不在這裡,即便是你約定了關於敬業禁止的相關條款,那麼對於鐵了心要在外面另搞的股東,完全可以採用演員的方式進行交易。所以關於競業禁止的問題主要是對一些技術人才方面限制比較有效。

    對於你所說的搶奪客戶的問題,即便約定了,似乎效果也不會很大。

    所以作為補救,你們可以簽訂一份書面合夥協議,這份協議呢,不要直接只約定敬業兼職的問題,這樣會讓他產生懷疑。你們要從權力義務分配、分紅、出資以及表決權,控制權等方面同步約定。

    但是呢,將敬業禁止問題,作為其中的一個條款進行限制。為了以防萬一,還可以將敬業的情形進行列明。

    這樣呢當他觸犯了所列條款的相應情形,則可以視為對方違約,並設定相應的處罰規則。

    如此一來,問題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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