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物業公司和業主彷彿是一對“宿命之敵”,雙方之間大有一種“不共戴天”、“不死不休”的態勢。分析下來,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大概有這樣幾個。第一,有些物業公司本身就是開發商下屬的公司,是開發商的延伸。這種公司只維護開發商的利益,而不顧業主利益,自然不被業主接受。第二,有些物業公司是透過競聘或社群居委會指派入駐小區進行物業管理,但沒有分清與業主的利益關係,有意或無意侵佔了業主的正當權益(如公共收益等),所以產生矛盾。造成這種局面,與國家相關物業管理法規不完善和滯後也有很大關係。第三,有些物業公司的確管理不到位,如衛生管理、車位管理、安全管理(安全巡視、飛線充電、違規養犬等)、公共維修維護、人員配備等,導致業主不滿。第四,有些物業公司為了逃避監管、謀私獲利,賄賂拉攏相關部門或人員(如街道物管部門、社群居委會、業主委員會、部分業主等),引發居民不滿。第五,在有些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公司不配合業委會工作,不接受業主委員會監督,導致“物與業”矛盾頻發,影響了小區物業管理。第六,問題出在“刁民業主”身上。應該承認,大部分業主都是好的。但“刁民業主”也廣泛存在於幾乎每個小區。這些人自私自利,只要權益不要義務,只要服務不要責任,只佔便宜不談付出。具體表現為:破壞衛生、侵佔公共區域、惡意拖欠物業費、不文明養狗、不服從物業管理、不文明停車等等,可謂“人神共憤”。這些人,只想坐享其成,有又不想有任何付出。對他們來說,無論什麼樣的物業服務,都不會令其滿意,他們總會找出一萬個理由指責物業公司。
總之,目前物業公司和業主猶如“天敵”般存在著、糾纏著、矛盾著、“爭鬥著”。但情況卻錯綜複雜,各不相同。希望,隨著中國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隨著物業公司管理意識和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隨著居民責任意識和文明素質的增強,物業和業主之間也會“化敵為友”,和諧共存。
目前,物業公司和業主彷彿是一對“宿命之敵”,雙方之間大有一種“不共戴天”、“不死不休”的態勢。分析下來,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大概有這樣幾個。第一,有些物業公司本身就是開發商下屬的公司,是開發商的延伸。這種公司只維護開發商的利益,而不顧業主利益,自然不被業主接受。第二,有些物業公司是透過競聘或社群居委會指派入駐小區進行物業管理,但沒有分清與業主的利益關係,有意或無意侵佔了業主的正當權益(如公共收益等),所以產生矛盾。造成這種局面,與國家相關物業管理法規不完善和滯後也有很大關係。第三,有些物業公司的確管理不到位,如衛生管理、車位管理、安全管理(安全巡視、飛線充電、違規養犬等)、公共維修維護、人員配備等,導致業主不滿。第四,有些物業公司為了逃避監管、謀私獲利,賄賂拉攏相關部門或人員(如街道物管部門、社群居委會、業主委員會、部分業主等),引發居民不滿。第五,在有些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物業公司不配合業委會工作,不接受業主委員會監督,導致“物與業”矛盾頻發,影響了小區物業管理。第六,問題出在“刁民業主”身上。應該承認,大部分業主都是好的。但“刁民業主”也廣泛存在於幾乎每個小區。這些人自私自利,只要權益不要義務,只要服務不要責任,只佔便宜不談付出。具體表現為:破壞衛生、侵佔公共區域、惡意拖欠物業費、不文明養狗、不服從物業管理、不文明停車等等,可謂“人神共憤”。這些人,只想坐享其成,有又不想有任何付出。對他們來說,無論什麼樣的物業服務,都不會令其滿意,他們總會找出一萬個理由指責物業公司。
總之,目前物業公司和業主猶如“天敵”般存在著、糾纏著、矛盾著、“爭鬥著”。但情況卻錯綜複雜,各不相同。希望,隨著中國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隨著物業公司管理意識和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隨著居民責任意識和文明素質的增強,物業和業主之間也會“化敵為友”,和諧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