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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開心小兒女

    隨著社會的發展,很多新生事物都是法律來不及做出調整的。只有到了非解決不可的程度,法律才會對某些新生事物來進行規定和約束。近年來國家物權法律的發展和改進是有目共睹的,比較突出的就是物權法的公佈和實施。但對於停車位的權屬問題,法律規定相對模糊,難以對相關法律事務做出明確判斷,只能依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來推定。我們知道,在不動產的權屬方面,比較通行的說法就是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在我們國家土地沒有私人所有權這一說法,所有權屬於國家和集體。而停車位的權屬法律定義應該如何界定呢?除共用停車位置外,可不可以等同於房屋享有所有權呢?因為從形態上看停車位也屬於地上附屬物,想取得停車位是要付出相應對價的,俗話說是需要花錢買的,那麼買來後我們享有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呢?如果不屬於這一點,那可不可以說是隻享有停車位的使用權呢?如果做這一解釋,那停車位的所有權又是歸誰呢?如果所有權還歸屬於開發商,這顯然是非常不合適的,因為業主是花錢買的停車位,再說也使停車位的使用處於某種不確定的威脅之下,極易產生糾紛。這些都是需要法律作出明確界定的。至於你說的非法侵佔停車位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這個在現行的刑事立法中還真沒有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說再多也沒用就你的問題也只能展開研究。從法理上來說,如果構成犯罪,非法侵佔停車位屬於財產侵害類犯罪,如果在財產侵害過程中在涉及人身傷害,性質可能會發生變化。參照現行刑事立法,非法侵佔停車位可構成非法侵佔他人財產罪,如果牽扯到人身傷害,依照犯罪形式可另行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是故意殺人罪或其它罪名。可如你所說能單獨構成盜竊罪,搶奪罪或者是搶劫罪,這還不大可能,因為很難符合這幾個罪名的四大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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