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對於4S店強行捆綁保險、加價提車等現象相當厭惡,對於銷售人員態度傲慢更是司空見慣,不過,從今年7月1日開始,廣大購車人員就不必忍受這些問題了~
中國商務部公佈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後簡稱《辦法》)。新《辦法》從制度上打破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模式,明確經銷商可以同時經營多個品牌產品,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將會成為新的汽車銷售形式。
2017年7月1日起新《辦法》將正式實施。那麼,新《辦法》的實施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將會有哪些影響?
影響一
買車和修車未必在一個店
《辦法》明確要求供應商(即總機廠)不得強制規定汽車經銷商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
未來你買車的店不一定再是4S店,也許在賣場或汽車超市,其兼具的只是賣車功能,但是維修、金融等各種服務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去完成。
影響二
買汽車可以不選“玻璃房子”
十幾年來,“漂亮的玻璃房子”——汽車4S店是絕大多數汽車消費者購車的唯一渠道。但在新銷售管理辦法中,最顯著的變化就是未來4S店為主的賣車模式將會被打破。以後,既可以出現一店出售多個品牌的汽車大賣場、汽車超市;也有可能未來在蘇寧、國美這種實體店裡面,甚至在越來越多離你很近的消費場所內,都可以輕鬆實現買車。
此外,新《辦法》強調了“共享型”和“節約型”兩個關鍵詞,也就是對於之前覆蓋度比較小的地區可以採用共享、節約的方式,一店多品牌銷售汽車,這將更好釋放三、四線城市和農村對於汽車的消費潛力。
影響三
對銷售保險、金融、配件等進行“鬆綁”
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
購車過程中,汽車經銷商常會出現軟性捆綁銷售保險、金融和配件等行為,從而給消費者帶來購車成本增加或者優惠無法兌現等問題,遇到以上情況,都可以向工商部門進行反映和求助。
影響四
經銷商想說加價不容易
新版《辦法》中還明確提出,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加價、加裝飾、店內強制保險,動輒長達幾個月的排隊等車,在當前的車市中,緊俏車型的加價行為相當普遍,而新《辦法》的規定,進一步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高達上萬元的加價費終於要畫上句號。
影響五
資訊更透明,不會輕易被“挖坑”
新的《辦法》中規定,經銷商、售後服務商如實標明配件資訊,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資訊;明示收費標準、售後服務技術政策、“三包”資訊等,甚至還需要明確告知你保養的具體內容和操作流程等。售後服務內容、配件、價格更透明。
目前各大廠商對自己的4S店網路有資料共享平臺,但對4S店之外的銷售渠道無法共享車輛資訊,新《辦法》將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對供應商、經銷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錄入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影響六
購車時明確車輛責任歸屬
不同於以往的品牌授權制度,《辦法》在第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時,只需要“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並“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總結:有了法律法規總是好的,對於沒有購車的人員,可以等到辦法實施後,觀望一下實際效果再購車。
相信很多人對於4S店強行捆綁保險、加價提車等現象相當厭惡,對於銷售人員態度傲慢更是司空見慣,不過,從今年7月1日開始,廣大購車人員就不必忍受這些問題了~
中國商務部公佈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後簡稱《辦法》)。新《辦法》從制度上打破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模式,明確經銷商可以同時經營多個品牌產品,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將會成為新的汽車銷售形式。
2017年7月1日起新《辦法》將正式實施。那麼,新《辦法》的實施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說將會有哪些影響?
影響一
買車和修車未必在一個店
《辦法》明確要求供應商(即總機廠)不得強制規定汽車經銷商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
未來你買車的店不一定再是4S店,也許在賣場或汽車超市,其兼具的只是賣車功能,但是維修、金融等各種服務都需要在其他地方去完成。
影響二
買汽車可以不選“玻璃房子”
十幾年來,“漂亮的玻璃房子”——汽車4S店是絕大多數汽車消費者購車的唯一渠道。但在新銷售管理辦法中,最顯著的變化就是未來4S店為主的賣車模式將會被打破。以後,既可以出現一店出售多個品牌的汽車大賣場、汽車超市;也有可能未來在蘇寧、國美這種實體店裡面,甚至在越來越多離你很近的消費場所內,都可以輕鬆實現買車。
此外,新《辦法》強調了“共享型”和“節約型”兩個關鍵詞,也就是對於之前覆蓋度比較小的地區可以採用共享、節約的方式,一店多品牌銷售汽車,這將更好釋放三、四線城市和農村對於汽車的消費潛力。
影響三
對銷售保險、金融、配件等進行“鬆綁”
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
購車過程中,汽車經銷商常會出現軟性捆綁銷售保險、金融和配件等行為,從而給消費者帶來購車成本增加或者優惠無法兌現等問題,遇到以上情況,都可以向工商部門進行反映和求助。
影響四
經銷商想說加價不容易
新版《辦法》中還明確提出,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加價、加裝飾、店內強制保險,動輒長達幾個月的排隊等車,在當前的車市中,緊俏車型的加價行為相當普遍,而新《辦法》的規定,進一步維護了消費者的利益,高達上萬元的加價費終於要畫上句號。
影響五
資訊更透明,不會輕易被“挖坑”
新的《辦法》中規定,經銷商、售後服務商如實標明配件資訊,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資訊;明示收費標準、售後服務技術政策、“三包”資訊等,甚至還需要明確告知你保養的具體內容和操作流程等。售後服務內容、配件、價格更透明。
目前各大廠商對自己的4S店網路有資料共享平臺,但對4S店之外的銷售渠道無法共享車輛資訊,新《辦法》將建立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對供應商、經銷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錄入檔案並向社會公示。
影響六
購車時明確車輛責任歸屬
不同於以往的品牌授權制度,《辦法》在第十二條中明確規定,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時,只需要“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並“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總結:有了法律法規總是好的,對於沒有購車的人員,可以等到辦法實施後,觀望一下實際效果再購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