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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公醫考

    不可以約定不可撤銷,但可以約定不可更改。任意解除權關係到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無關公共利益,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如果當事人在委託合同中約定放棄任意解除權,表明當事人希望加強合同的穩定性,此種約定原則上應為有效。

    1、從《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內容上看,該條款屬於授權性質的條款,它授予當事人在任意時間、無需理由的解除合同的權利,這種解除合同的權利專屬於被授權者本人、行使與否由被授權者自行決定,如果不行使也僅對其本人的利益造成影響,不存在怠於行使責任或拋棄行使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等問題。因此,《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屬於不附加任何義務內容的純粹授權規則,這種規則應當屬於任意性規則。

    2、委託合同中雙方任意解除權規則以委託合同中雙方信任關係為基礎,所謂任意解除權中的“任意”,應當認為是信任關係喪失前提下的“任意”,但即使發生信任危機,從賠償損失成本與繼續履行收益相比較的角度出發,當事人也不一定選擇解除合同。因此,在對解除成本進行充分考量的基礎上,於訂約之時放棄任意解除權與履行過程中放棄任意解除權在本質上並無不同,既然法律不禁止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放棄任意解除權,當然不應當限制訂約時先行放棄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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