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吾鳴柏
-
2 # 不期而遇的美好D
村委會的規定是不合法的,所以你可以拒絕交回所承包的土地,前年國家才透過農民承包的土地年限再次延期三十年,所以所謂村委規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村委會強制收回你可以走法律渠道去爭取自己的權利!
-
3 # 山水魚人
支援回收。但真的能收回嗎?反正我們山區農村荒地遍是,有些農民用來放牧養牛養羊養鵝。
基本農田沒有荒蕪,農民有人種玉米,有人種甘蔗。許多農民轉包給投資的老闆,象徵性地要點地租,三五十元/畝地,在我們山區農村任你租。
現在不是推行土地流轉嗎?村委會哪來權利回收,也許發達的糧食地區有此權力吧,反正我們十萬大山裡的山村,荒地很多,村委會收回給誰呀?
有人怕地荒蕪都植上了樹,很多村都是這樣,植樹不用年年都管理除草,隔年噴下除草劑就行,十年樹木成材也可以一畝有兩萬元左右收入。我們南方就是這樣應對的。
-
4 # 法能量傳遞
依法收回責任地不包括“拋荒”摘要
我們應當客觀承認,農村地區責任地“拋荒”現象比較嚴重,其主要原因是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農民承包責任地通常情形下僅能維持生活,並不能致富。責任地有相應的補貼,少數村委會便設想,或者規定,收回農民“拋荒”的責任地。作者為此專門作文從法律解釋闡述依法收回的情形,供公眾參考。
關鍵詞 所有權和管理權 收回的法律性質 特別約定的效力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與管理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是一種合作互助關係,最初的形式可能是以自然村為農業合作社。為了便於管理,自然村的合作形式最終形成了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等重要生產資料也歸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小組所有,而村委會僅是村民會議的召集者,或者執行者,通常情況下,村委會對農村土地並沒有所有權和管理權。
怎樣解讀《土地管理法》第13條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我們可以透過該條的另外一段得出結論:村內有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一個自然村僅有一個集體經濟組織,且沒有村民小組的情形下,可以由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
現實生活中,由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的印章歸村委會保管,或者沒有印章,村民委員會或許強調自己的管理權,農村土地發包時通常蓋上村委會的印章。為此,《土地管理法》特別強調,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收回承包地的法律性質發包方收回責任地關係到村民的基本生活,也關係到社會的穩定,因此,中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並沒有賦予發包方收回承包責任地的權利,也沒有授權國家機關收回承包責任地的權力。從該法有關的“收回”表述來看,多數情形下是“不得收回”,使用“收回”時,“收回”前一定有一限定詞“依法”。這樣,發包法依法收回的性質決定能不能收回農民“拋荒”的責任地。
收回責任地事實上是解除農業承包合同,而農業承包合同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性,村民身份的喪失才是依法收回的理由。農民進城落戶並沒有喪失身份,法律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民自願交出承包地,但發包方不能強制收回。一般認為,村民死亡是喪失村民身份的事實,但是農村土地的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由此得出結論:農村承包經濟戶“絕戶”才是依法收回的正當理由,但在承包期間,還受到繼承的約束。
承包合同約定收回的效力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並沒有規定因農民“拋荒”責任地,發包方或者國家可以收回責任地,但是不能排除發包方在農業承包合同中約定收回、調整承包責任地的情形。該約定條款效力如何,事實上很簡單,根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條款無效。《農村土地承包法》為此專門作出了規定,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設問指引村委會規定荒地不種就回收,規定的效力為無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承包地的流轉作了特別規定,法律賦予了承包方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權利,其中,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是解除流轉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據該法第14條的規定,發包方有監督、制止承包方的權利,承包方不行使單方解除權,發包方可以代為行使。
@法律新視點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承包方可以依法解除流轉合同
-
5 # 王妙豐1
既然是放棄種植,就說明開荒者,對荒地放棄了經營權和使用權,別說村裡可以收回安排,就是有能力的經營的村民,也可以找開荒者協商使用
-
6 # 掙渡
這是政策,必須執行。一但土地被收回將永久失去土地承包權,與土地有關的福利將不在享受,現實中,被收回土地的例子很多,很多人後悔。
-
7 # 董樹明
承包法規定,承包田廖荒,改做它用是不可以的。荒地是自行開墾的,村委會同意的,如果不種棄耕,村委會可以收回,另行發包。
承包地和荒地的性質不同,承包地是依法承包的責任田,荒地,也就是開荒地,是按照村規民約自行發包的,由村民集體,村委會說了算。
-
8 # 端莊小紅花F
我願意讓收回,種地年年虧本。這幾年自然災害不斷。真的沒辦法。就是沒有自然災害也是賠本的。沒災害的年分價格底的可憐。有災害的年分價格高沒有東西賣。辛苦一年是白搭。如國家要收回希望馬實行。
-
9 # 明明說農村事
村委會沒有這個權力,土地確權是三十年不變,農民不種不能回收,只能透過教育讓別人種植,如果回收等於沒收了,就是侵犯了村民的權利了。
因為土地確權是縣級機關核發的,村委會是沒有權廢除縣級頻發的土地承包權。當然,為了土地不丟荒,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生產更多的糧食,那隻能選擇代耕代種。可是代耕代種也得徵土地擁有者的同意,所以村委可以經村民協商似定一個價格,只要全村70%的村民同意每畝承包地的價格,就可以在全村中實施,可以耕其土地。當違反這個價格就可以置之不理,讓其向上級機關或法院申訴,讓上級判決。
所以,村民不種土地是有各種原因的。如無水無路,或野豬毀莊稼嚴重或因缺勞力等等,不能因不種就收回土地的,否則就是違反土地承包責任制了。
-
10 # 客觀三農
村委會規定荒地不種就收回,農民應該怎麼辦?
農民承包地被撂荒,能不能收回,該不該收回,是個非常嚴肅的問題,村委會應當慎重考慮。妥善處理。
農民的承包地,是農民的飯碗,當下雖然有些農民外岀打工,將承包的土地撂荒,但打工必定不是長久之計,一旦沒工可做,也許還會回到農村,如果將他們的承包地收回,真有那天,外岀打工人員的後續生活就失去了保障。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國家是有政策規定的。對於那些無力經營的土地,政府應當採取引導的方法,動員他們將土地轉包給有能力種地的農民,這樣既可以解決土地撂荒,又可以解決想種地農民的願望。不能採取強行收回的方法來解決土地撂荒問題。
土地是糧食保障的唯一生產資源,土地撂荒著實令人心疼。中國是個人多地少的國家,,合理利用土地,是國家的基本國策,這些年由於方方面面的原因,農村土地撂荒現象比較突出,願意種地的農民也希望將撂荒的土地收回來。但從長遠來看,這樣是可以解決土地撂荒,但對那些外岀打工人員的後續生活有可能造成影響,國家並不提倡這種做法。即使是村委會要收回撂荒的土地,也應當召開村民會議來決定。《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調整土地有明文規定,必須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農民承包權涉及農民切身利益,一定要慎之又慎。
農民外岀打工,或者是有可靠的其他收入來源,承包的土地自己不能經營,一定要想辦法委託給能種地的人,不能讓土地荒廢了。在這方面,當地政府也應當積極幫助協調,農民一家不種也許可以轉包岀去,如果全村人都沒有種地的願望,恐怕靠農民本人來協調很難做到。政府可以透過各種資訊,來幫助農民把土地的問題解決好,這是國家的戰略,也是十四億人口的需要,決不可一收了之,或者一荒了之。
-
11 # 龍龍6576
村委會規定荒地不種就回收,農民應該如何做?這事本不難,集體承包給′你的土地,做為農民,種好地是農民的本份,這個沒商量,你如果實在不想種,或者沒能力種,也不必荒地,把土地流轉出去,還能得到相應的收入,何樂而不為呢?任可把良田荒了,不流轉,不轉包,不希汗那點錢,只有把土地交回集體,荒地會影響地鄰,也不允許,堅決不允許,村委會有權強行收回,你說咋想的,錢扎手嗎,流轉不挺好嗎?哈哈,嗑瓜子,嗑出個臭蟲,啥仁都有!
-
12 # 愉快的心境
絕對正確,不耕就是坉地升值出賣,當今社會俏微有點商業頭腦都會想到升值賣。拿國家補貼錢地又不耕,對得起納稅人嗎?
回覆列表
那就讓他去回收吧!
是農民自己不願意種亦或是種不了啦,也沒辦法啊!這樣總比拋荒強哦!
可這樣也只是暫時的啊!隨著時間推移,老一代農民勞動力的散失,年輕人又不肯種或者不會種現象的加劇,農村土地拋荒現像越來越嚴重的時候,村委會還能把整個村的土地全部耕種?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