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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涯途

    請注意勞動法對於調崗沒有嚴格的規定,但可以參照第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注意要點“協商一致”,也就是說,只不要你不存在如下4種情況,你若不同意企業無權調整你的崗位。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 2 # 笑連老狼

    企業將員工調到其他地方,變相逼迫員工辭職,這是在勞動法裡沒有規定,但是很多企業都在做,鑽的是勞動法的空子。因為根據勞動法規定或者勞動合同規定,企業是不能隨意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但是員工自動辭職或者員工違反單位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的企業為了避免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導致被員工投訴、起訴賠償,採取了調崗的方式。將一個員工調到他不適應的崗位或者很偏遠的地方,員工工作不適應,或者生活不適應等原因,會自動提出辭職。員工自己提出辭職,企業自然就沒有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如果員工知道公司在刁難自己,而不去新的崗位報到,正中企業下懷。企業會以員工違反紀律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 3 # 君帆法律服務

    公司沒有正當理由強制調整員工崗位,若員工不同意就可以按規定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並且按規定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

  • 4 # 叫奎哥

    基本沒戲,你簽訂勞動合同時,裡面會有一條(公司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還有一條,學習和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並簽字已學習公司制度,或者簽字員工手冊)

    十年前,我是幹人事的,也不是幹人事的,能規避的基本都規避了,一個人永遠算不過一個組織(不過偶爾也有漏洞或者bug,那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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