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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發幾個有關職稱評定的文:
《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2017) 職稱是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主要標誌。職稱制度是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對於黨和政府團結凝聚專業技術人才,激勵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按照黨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部署,現就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立足服務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持黨管人才原則,遵循人才成長規律,把握職業特點,以職業分類為基礎,以科學評價為核心,以促進人才開發使用為目的,建立科學化、規範化、社會化的職稱制度,為客觀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提供製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發展、激勵創新。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求,服務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進一步簡政放權,最大限度釋放和激發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堅持遵循規律、科學評價。遵循人才成長規律,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方式,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的傾向,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讓專業技術人才有更多時間和精力深耕專業,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和獲得感。
——堅持問題導向、分類推進。針對現行職稱制度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專業技術人才反映的突出問題,精準施策。把握不同領域、不同行業、不同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特點,分類評價。
——堅持以用為本、創新機制。圍繞用好用活人才,創新人才評價機制,把人才評價與使用緊密結合,促進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滿足各類用人單位選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標。透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重點解決制度體系不夠健全、評價標準不夠科學、評價機制不夠完善、管理服務不夠規範配套等問題,使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結構更趨合理,能力素質不斷提高。力爭透過3年時間,基本完成工程、衛生、農業、會計、高校教師、科學研究等職稱系列改革任務;透過5年努力,基本形成設定合理、評價科學、管理規範、運轉協調、服務全面的職稱制度。
二、健全職稱制度體系:(四)完善職稱系列。保持現有職稱系列總體穩定。繼續沿用工程、衛生、農業、經濟、會計、統計、翻譯、新聞出版廣電、藝術、教師、科學研究等領域的職稱系列,取消個別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職稱系列,整合職業屬性相近的職稱系列。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需求,探索在新興職業領域增設職稱系列。新設職稱系列由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稽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設定職稱系列。職稱系列可根據專業領域設定相應專業類別。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參加通用專業職稱評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近專業職稱評審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特殊專業職稱評審可根據軍隊實際情況制定評審辦法,評審結果納入國家人才評價管理體系。
(五)健全層級設定。各職稱系列均設定初級、中級、高階職稱,其中高階職稱分為正高階和副高階,初級職稱分為助理級和員級,可根據需要僅設定助理級。目前未設定正高階職稱的職稱系列均設定到正高階,以拓展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空間。
(六)促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以職業分類為基礎,統籌研究規劃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設定,減少重複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在職稱與職業資格密切相關的職業領域建立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關係,專業技術人才取得職業資格即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初級、中級職稱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
三、完善職稱評價標準:(七)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用人單位透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倡導科學精神,強化社會責任,堅守道德底線。探索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對透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八)科學分類評價專業技術人才能力素質。以職業屬性和崗位需求為基礎,分系列修訂職稱評價標準,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注重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創造性,突出對創新能力的評價。合理設定職稱評審中的論文和科研成果條件,不將論文作為評價應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條件。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淡化或不作論文要求;對實踐性、操作性強,研究屬性不明顯的職稱系列,可不作論文要求;探索以專利成果、專案報告、工作總結、工程方案、設計檔案、教案、病歷等成果形式替代論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點考察研究成果和創作作品質量,淡化論文數量要求。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確實需要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審機構自主確定評審條件。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對外語和計算機水平要求不高的職稱系列和崗位,不作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九)突出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注重考核專業技術人才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績效、創新成果,增加技術創新、專利、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決策諮詢、公共服務等評價指標的權重,將科研成果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直接申報評審高階職稱。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四、創新職稱評價機制:(十)豐富職稱評價方式。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注重引入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基礎研究人才評價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評價突出市場和社會評價,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才評價重在同行認可和社會效益。對特殊人才透過特殊方式進行評價。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單獨建立基層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委員會或評審組,單獨評審。採用考試、評審、考評結合、考核認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十一)拓展職稱評價人員範圍。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人事關係等制約,創造便利條件,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申報渠道。科技、教育、醫療、文化等領域民辦機構專業技術人才與公立機構專業技術人才在職稱評審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企事業單位中經批准離崗創業或兼職的專業技術人才,3年內可在原單位按規定正常申報職稱,其創業或兼職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打通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符合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參加工程系列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在內地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華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公務員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
(十二)推進職稱評審社會化。對專業性強、社會通用範圍廣、標準化程度高的職稱系列,以及不具備評審能力的單位,依託具備較強服務能力和水平的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組建社會化評審機構進行職稱評審。建立完善個人自主申報、業內公正評價、單位擇優使用、政府指導監督的社會化評審機制,滿足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以及新興業態職稱評價需求,服務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和實體經濟發展。
(十三)加強職稱評審監督。完善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核准備案管理制度,明確界定評審委員會評審的專業和人員範圍,從嚴控制面向全國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加強評審專家庫建設,積極吸納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會、企業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健全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式和評審規則,嚴肅評審紀律,明確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強化評審考核,建立倒查追責機制。建立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企事業單位領導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建立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建立複查、投訴機制,加強對評價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構建政府監管、單位(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綜合監管體系。嚴禁社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開展職稱評審,突出職稱評審公益性,加強評價能力建設,強化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
依法清理規範各類職稱評審、考試、發證和收費事項,大力查處開設虛假網站、製作和販賣假證等違紀違法行為,打擊考試舞弊、假冒職稱評審、擾亂職稱評審秩序、侵害專業技術人才利益等違法行為。
五、促進職稱評價與人才培養使用相結合 (十四)促進職稱制度與人才培養制度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職稱制度對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導向作用,緊密結合專業技術領域人才需求和職業標準,在工程、衛生、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教育、翻譯、新聞出版廣電等專業領域,逐步建立與職稱制度相銜接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制度,加快培育重點行業、重要領域專業技術人才;推進職稱評審與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制度相銜接,加快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
(十五)促進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用人單位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專業技術人才,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各類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的銜接。對於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對於不實行崗位管理的單位,以及通用性強、廣泛分佈在各社會組織的職稱系列和新興職業,可採用評聘分開方式。堅持以用為本,深入分析職業屬性、單位性質和崗位特點,合理確定評價與聘用的銜接關係,評以適用、以用促評。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六、改進職稱管理服務方式:(十六)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政府部門在職稱評價工作中要加強宏觀管理,加強公共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減少審批事項,減少微觀管理,減少事務性工作。發揮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職稱的整體數量、結構進行宏觀調控,逐步將高階職稱評審權下放到符合條件的市地或社會組織,推動高校、醫院、科研院所、大型企業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業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對於開展自主評審的單位,政府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後備案管理。加強對自主評審工作的監管,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將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十七)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按照全覆蓋、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權利平等、條件平等、機會平等的職稱評價服務平臺,簡化職稱申報手續和稽核環節。健全專業化的考試評價機構,建立職稱評審考試資訊化管理系統,開展職稱證書查詢驗證服務。選擇應用性、實踐性、社會通用性強的職稱系列,依託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戰略,積極探索跨區域職稱互認。在條件成熟的領域探索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結果的國際互認。
(十八)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切實加強黨委和政府對職稱工作的統一領導。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要把職稱制度改革作為人才工作的重要內容,在政策研究、宏觀指導等方面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各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職稱政策制定、制度建設、協調落實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專業優勢,鼓勵其參與評價標準制定,有序承接具體評價工作;用人單位作為人才使用主體,要根據本單位崗位設定和人員狀況,自主組織開展職稱評審或推薦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參加職稱評審,實現評價結果與使用有機結合。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複雜性、敏感性,將職稱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堅持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穩步實施,妥善處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加強職稱管理法治建設,完善職稱政策法規體系。加強輿論引導,搞好政策解讀,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專業技術人才積極支援和參與職稱制度改革,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和順利實施。
《〈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具體問題的說明》人職發[1991]11號
《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發出以後,一些地區和部門就如何貫徹執行《暫行規定》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經研究,現就這些問題說明如下:
1.關於《暫行規定》的基本精神
職稱改革已進行了五年,我們按照“正確的加以堅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誤的加以糾正”的精神,制定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的基本精神是,堅持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原則,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體措施,糾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順利地轉入經常化的軌道。其中有兩個主要的內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崗位設定;二是嚴格聘任後的任職考核。
2.關於轉入經常性的評聘工作必須具備的幾個前提條件
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轉入經常性的工作,必須具備幾個前提條件,這就是:一要對首次評聘工作進行檢查並驗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達的指標;三要設定好崗位並經過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並進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這四個條件必須都要具備,缺一不可。一個地區、部門或單位什麼時候具備了這些前提條件,什麼時候就可開展經常性的評聘工作,全國發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關於做好設崗工作
根據這幾年許多地區許多單位做好設崗工作的經驗,首先,要根據需要和可能來設崗。從目前情況看,第一,要根據各個基層單位現已責任的專業技術職務狀況,按照承擔的工作任務,設定若干不同層次的崗位,明確規定每個崗位的具體職責。第二,檢查首次評聘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看各層次職務與其具體職責程度是否基本相符,並以此為根據進行必要的調整。第三,根據單位任務的增減,按照國家的財力狀況,再對崗位進行適當的調整。這就是說,既要根據需要,還要根據可能。設崗不能不受編制和工資總額的制約。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好以後要經上級批准(企業按有關規定、法規執行)。設定的崗位及職責一般要向本單位群眾公佈,以便專業技術人員根據自己的條件和崗位空缺狀況,按照自己的具體情況,對崗申報;評審組織評審其是否符合崗位的任職條件,行政領導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擇優聘任。其次,設崗要逐步做到科學和合理。必須掌握、運用職位分類的科學原理,依據崗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繁簡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對崗位進行調查、分析、評價等一系列過程,並經過反覆實踐逐步完善。
如果某個事業單位崗位已滿,就不能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經批准進行評聘分開試點的單位可以評定資格)。但如果由於人員調動、退休離休等自然減員出現崗位空缺,或者由於事業發展、任務增加,國家批准增設了崗位,可及時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關於國家分配的軍隊專業幹部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問題
安置好軍隊轉業幹部,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精神,對於國家的政治穩定、經濟穩定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和部隊建設都有重要意義。軍隊轉業幹部中的專業技術幹部要儘量對口安排,對按政策分配的軍隊轉業的專業技術幹部,確實具備擬任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應優先聘任。為解決轉業幹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問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設一些崗位,但需經省、部級職改部門核准。
5.關於對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考核
考核工作搞不搞和搞得好不好,是堅持不堅持聘任制和聘任制搞得如何的重要標誌。國務院有關職稱改革的檔案明確規定:“聘任或任命單位對受聘或被任命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成績,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考績檔案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及能否續聘或任命的依據。”
考核工作要注重政治標準,以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實績為主要內容。當然,還應包括職業道德、工作態度和勤惰表現。考核的方式,應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任期屆滿和平時相結合,專家、領導和群眾相結合。考核的結果,要區分出等次: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只有成績為優秀者才可考慮晉升;合格者可以續聘;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體要求,限期提高和改進;不合格者應予解聘或低聘。
只有嚴格考核,才能把那些不具備條件但被評聘上的人淘汰下來,把優秀人才選拔上去,真正做到優上劣下,解決乾和不幹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的問題。實現了擇優聘任、競爭聘任,才能激發和調動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聘任制才能充滿生機和活力。
6.關於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問題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原則上,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中青年申報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應該要求他們透過正規的成人教育取得相應的學歷。作為目前的過渡措施,可以透過相應的基礎知識統一考試。這種基礎知識統一考試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進行。對於不具備規定學歷,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中老年同志則要制定具體條件,透過考核其實際工作業績,看是否達到了擬聘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比如是否獲得省部級以上的科研成果獎;在科研、設計、管理等方面是否取得過國內外領先水平的成就或獲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是否出版過有學術價值的著作,是否在國內外著名刊物上發表過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是否在國內外學術、技術界有較高的知名度,等等。總之,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出具體條件,用這些條件來嚴格考核,並經過包括群眾推薦、公開答辯、專家評審等必要的程式,確實證明其有真才實學,就可以進行評聘。應當說明的是,為了保證評聘質量,即使具備了規定學歷,也需認真考核其是否具有任職所需的專業技術水平和代表其水平的業績成果,只是對不具備規定學歷者要更嚴格一些罷了。
7.關於參加基礎知識考試問題
不管參加哪種考試,包括基礎知識考試,都不應影響工作。任何人都不得以參加考試為由要求脫產學習以至影響本職工作,各企事業單位也不應進行考前突擊培訓。對因準備考試而不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人,各單位應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申報資格。
8.關於各種培訓班的結業證書和專業證書不再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學歷依據問題
國家教委、人事部《印發〈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6號檔案曾規定,專業證書不等同於大學專科畢業證書。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專業證書”不能也不應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學歷依據。因此,《暫行規定》與006號檔案的精神和原則是完全一致的,兩者沒有矛盾。但考慮到在首次評聘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門違背了006號檔案的精神,把“專業證書”等同大學專科畢業證書,並按此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因此,在《暫行規定》中用了“不再”這個詞。意思就是,如果有的地方和單位已把“專業證書”作為大專畢業學歷而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的,只要符合006號檔案規定的“辦學條件”和“入學條件”,我們仍然承認這個現狀,但今後不能再這樣做了。
006號檔案中說“專業證書”可以作為評定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意思是合格的“專業證書”,可以證明其持有者接受過某種專業培訓,具有某個專業大專層次的專業知識,在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時應當作為一個條件加以考慮。當然,究竟他的專業技術水平怎樣,還需經過實踐的檢驗。
9.關於中小學教師的教學合格證書仍可作為評聘教師職務的參評條件問題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中小學教師,經過國家教委組織嚴格統一出題考試合格,認為具備了作為中小學教師必須的基礎知識,這種情況與“專業證書”班不同。因此,中小學教師的教育合格證書仍然可作為評聘教師職務的參評條件。
10.關於轉入經常性評聘工作後評聘的範圍問題
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只限於在編在職人員。已達退離休年齡的人員(按有關檔案經正式批准延緩辦理離退休的除外)和返聘人員不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單位行政領導必須在專業技術崗位履行職責,透過評審符合任職條件,並經批准才能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11.關於國家教委承認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生見習期滿並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問題
首次評聘工作的實踐證明,對國家教委承認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生(不含“五大”畢業生)實行見習期滿考核定職,既能保證初定職務的質量,又可大大減少評審工作量。所以今後在經常性的評審工作中,對正規院校畢業生,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不需再進行評審。具體規定是:中專畢業,見習一年滿,可聘任為“員”級職務;大專畢業,見習期滿,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二年,可聘任為“助師”級職務;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可聘任為“助師”級職務;碩士學位獲得者,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三年可聘任為中級職務;博士學位獲得者,可聘為中級職務。上述各類畢業生都要由單位人事部門對其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認為合格後方可聘任。
12.關於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哪裡評哪裡有效”問題
“哪裡評哪裡有效”是由聘任制的原則和基本內容決定的。從1986年開始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以後,只能是哪個地方哪個單位想聘任某個專業技術人員時,才將這個專業技術人員的有關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對他是否具備擔任擬聘職務的條件進行評審。這個省評的某個人調到另一個省,另一個省自然要按照本省的情況確認或重新評審這個人是否具備新聘任職務的條件。那種認為只要一旦評上就全國有效、永遠有效的觀點是對聘任制的誤解。因為各地區經濟、文化、教育發展不平衡,崗位情況和人員情況不同,甚至差異很大,對各系列的試行條例中任職條件的理解和執行,在掌握上不可能寬嚴一致,因此,應該是哪裡評的哪裡有效。
13.關於具有高階職務任職資格而未受聘職務的人員的管理問題
按國務院有關職改檔案規定,要聘任職務才評定任職資格。因為“專業技術職務是根據實際工件需要設定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並需要具備專門的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才能擔負的工作崗位,不同於一次獲得後而終身擁有的學位、學銜等各種學術、技術稱號”,並“在任職期間領取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所以,如果只評定了任職資格,沒有受聘或受聘後又被解聘,沒有或不再履行崗位職責,均不應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也不能作為擔任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人員進行管理。但是,在1983年9月1日前按職稱評定原則評定的高階技術職稱的人員仍可視為高階專家並進行相應的管理。
14.關於在1989年9月30日後評聘的專業技術職務兌現職務工資問題
根據崗位需要,在1989年9月30日後評聘的專業技術職務均從聘任之下月起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的工資標準兌現職務工資。
15.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由於工作調轉,按什麼標準領取工資問題
專業技術人員由於工作調轉,在新的崗位試用期內可保留原職務工資。試用期滿,確定了新的職務,按新任專業技術職務領取相應的工資。
《人事部〈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具體問題的補充說明》人職發[199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職改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各地在貫徹《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人職發(1990)4 號)和《〈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具體問題的說明》(人職發(1991)11號),進行經常性評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體問題,現補充說明如下:
一、凡達到離退休年齡而未辦離退手續的全國政協委員中的高階專家、中國科學院的學部委員及正在帶博士生的導師,突出貢獻的優秀青年專業技術人員(35歲以下晉升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高階工程師、高階農藝師和40歲以下晉升教授、研究員、主任醫師的),博士後流動站合格的出站人員,經省、部級人事(職改)部門審定、核准,可不佔單位的崗位限額。
二、各級評審委員會必須按系列重新組建,不能建立綜合性評審委員會。中央部委的直屬企事業單位的非主體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組織評審,也不建立部委系統的評委會,應委託所在地方統一組織評審。國家機關行政領導一般不參加評委會。
由本單位人選組成的評委會,滿足不了人職發(1991)8 號文規定的人數要求時,允許適當聘請一些外單位的同行專家。已離退的人員,原則上不宜再請他們擔任評委。正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應全部由擔任正高階職務的專家組成,可評審正副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由副高階職務人員組成的評審委員會不能評審正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組建後的評審委員會按人職發(1991)8號檔案的要求,應及時向人事部和有關部門備案,收到後一個月內不作答覆即可視為同意。不備案的評審委員會,其評審結果無效。
三、人職發(1991)11號檔案中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由於工作調動,在新的崗位試用期內可保留原職務工資"是指按勞人薪(1987)24號檔案精神,調動工作後,試用期內,可參考新崗位所屬單位同類職務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其工資。
四、進行繼續教育的目的是為了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只能要求專業技術人員應達到什麼水平。舉辦培訓班(包括繼續教育的培訓班)不應與評聘、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掛鉤。
五、參加資格考試接受培訓,是根據自願原則,因此培訓費應由個人支付。同樣,不參加培訓也可參加資格考試。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資格考試為名,強制任何人接受任何形式的培訓。另外,參加資格考試的報名費、考務費、試卷費等均由個人負擔,企事業單位不承擔此項費用。
六、凡是行使政府職能的機構不能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對政企合一、政事合一的部門可以按以下原則掌握:儘可能從編制上和職能上劃清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界限;若對於有雙重職能的單位,明確是以哪種職能為主有困難,則只能靠一頭,不能兩頭沾。以上範圍劃分後,由省、部級職改領導小組稽核批准,報人事部備案。
七、對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進行的基礎知識考試及評審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需要進行的外語考試、考核,凡是已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部署的,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就地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尚未統一組織的,可由國務院各部門組織。
八、取得雙學士學位和研究生班畢業的人員,在取得最後一個學位或畢業後即可定為助理級職務,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三年,可根據崗位的需要參加中級職務的考試與評審。
九、在技術工作崗位上的工人,必須先被聘用為幹部方能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同時,必須在結構比例內有專業技術崗位空缺。在任職期間履行專業技術崗位規定的職責,享受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的工資待遇。離開了專業技術崗位,不再履行其職責,相應的工資待遇同時取消。
可以,你的個人檔案在單位應在單位評職稱,如在人才市場代管,經用人單位同意,也可以在人才管理中心參評。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發幾個有關職稱評定的文:
《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2017) 職稱是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的主要標誌。職稱制度是專業技術人才評價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對於黨和政府團結凝聚專業技術人才,激勵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具有重要意義。按照黨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部署,現就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立足服務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堅持黨管人才原則,遵循人才成長規律,把握職業特點,以職業分類為基礎,以科學評價為核心,以促進人才開發使用為目的,建立科學化、規範化、社會化的職稱制度,為客觀科學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提供製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發展、激勵創新。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隊伍建設需求,服務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人才評價“指揮棒”作用,進一步簡政放權,最大限度釋放和激發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堅持遵循規律、科學評價。遵循人才成長規律,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方式,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的傾向,科學客觀公正評價專業技術人才,讓專業技術人才有更多時間和精力深耕專業,讓作出貢獻的人才有成就感和獲得感。
——堅持問題導向、分類推進。針對現行職稱制度存在的問題特別是專業技術人才反映的突出問題,精準施策。把握不同領域、不同行業、不同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特點,分類評價。
——堅持以用為本、創新機制。圍繞用好用活人才,創新人才評價機制,把人才評價與使用緊密結合,促進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滿足各類用人單位選才用才需要。
(三)主要目標。透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重點解決制度體系不夠健全、評價標準不夠科學、評價機制不夠完善、管理服務不夠規範配套等問題,使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結構更趨合理,能力素質不斷提高。力爭透過3年時間,基本完成工程、衛生、農業、會計、高校教師、科學研究等職稱系列改革任務;透過5年努力,基本形成設定合理、評價科學、管理規範、運轉協調、服務全面的職稱制度。
二、健全職稱制度體系:(四)完善職稱系列。保持現有職稱系列總體穩定。繼續沿用工程、衛生、農業、經濟、會計、統計、翻譯、新聞出版廣電、藝術、教師、科學研究等領域的職稱系列,取消個別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職稱系列,整合職業屬性相近的職稱系列。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需求,探索在新興職業領域增設職稱系列。新設職稱系列由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提出,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稽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設定職稱系列。職稱系列可根據專業領域設定相應專業類別。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參加通用專業職稱評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近專業職稱評審可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特殊專業職稱評審可根據軍隊實際情況制定評審辦法,評審結果納入國家人才評價管理體系。
(五)健全層級設定。各職稱系列均設定初級、中級、高階職稱,其中高階職稱分為正高階和副高階,初級職稱分為助理級和員級,可根據需要僅設定助理級。目前未設定正高階職稱的職稱系列均設定到正高階,以拓展專業技術人才職業發展空間。
(六)促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有效銜接。以職業分類為基礎,統籌研究規劃職稱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框架,避免交叉設定,減少重複評價,降低社會用人成本。在職稱與職業資格密切相關的職業領域建立職稱與職業資格對應關係,專業技術人才取得職業資格即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初級、中級職稱實行全國統一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或認定。
三、完善職稱評價標準:(七)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的首位,重點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道德。用人單位透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意調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倡導科學精神,強化社會責任,堅守道德底線。探索建立職稱申報評審誠信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臺。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對透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一律予以撤銷。
(八)科學分類評價專業技術人才能力素質。以職業屬性和崗位需求為基礎,分系列修訂職稱評價標準,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注重考察專業技術人才的專業性、技術性、實踐性、創造性,突出對創新能力的評價。合理設定職稱評審中的論文和科研成果條件,不將論文作為評價應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條件。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淡化或不作論文要求;對實踐性、操作性強,研究屬性不明顯的職稱系列,可不作論文要求;探索以專利成果、專案報告、工作總結、工程方案、設計檔案、教案、病歷等成果形式替代論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點考察研究成果和創作作品質量,淡化論文數量要求。對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不作統一要求。確實需要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審機構自主確定評審條件。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對外語和計算機水平要求不高的職稱系列和崗位,不作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九)突出評價專業技術人才的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注重考核專業技術人才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績效、創新成果,增加技術創新、專利、成果轉化、技術推廣、標準制定、決策諮詢、公共服務等評價指標的權重,將科研成果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直接申報評審高階職稱。對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側重考察其實際工作業績,適當放寬學歷和任職年限要求。
四、創新職稱評價機制:(十)豐富職稱評價方式。建立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的業內評價機制,注重引入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基礎研究人才評價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評價突出市場和社會評價,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才評價重在同行認可和社會效益。對特殊人才透過特殊方式進行評價。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單獨建立基層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委員會或評審組,單獨評審。採用考試、評審、考評結合、考核認定、個人述職、面試答辯、實踐操作、業績展示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十一)拓展職稱評價人員範圍。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檔案、人事關係等制約,創造便利條件,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職稱申報渠道。科技、教育、醫療、文化等領域民辦機構專業技術人才與公立機構專業技術人才在職稱評審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企事業單位中經批准離崗創業或兼職的專業技術人才,3年內可在原單位按規定正常申報職稱,其創業或兼職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打通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符合條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參加工程系列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在內地就業的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以及持有外華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公務員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
(十二)推進職稱評審社會化。對專業性強、社會通用範圍廣、標準化程度高的職稱系列,以及不具備評審能力的單位,依託具備較強服務能力和水平的專業化人才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組建社會化評審機構進行職稱評審。建立完善個人自主申報、業內公正評價、單位擇優使用、政府指導監督的社會化評審機制,滿足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以及新興業態職稱評價需求,服務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和實體經濟發展。
(十三)加強職稱評審監督。完善各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核准備案管理制度,明確界定評審委員會評審的專業和人員範圍,從嚴控制面向全國的職稱評審委員會。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加強評審專家庫建設,積極吸納高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學會、企業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健全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式和評審規則,嚴肅評審紀律,明確評審委員會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責任,強化評審考核,建立倒查追責機制。建立職稱評審公開制度,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企事業單位領導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建立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建立複查、投訴機制,加強對評價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構建政府監管、單位(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綜合監管體系。嚴禁社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開展職稱評審,突出職稱評審公益性,加強評價能力建設,強化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
依法清理規範各類職稱評審、考試、發證和收費事項,大力查處開設虛假網站、製作和販賣假證等違紀違法行為,打擊考試舞弊、假冒職稱評審、擾亂職稱評審秩序、侵害專業技術人才利益等違法行為。
五、促進職稱評價與人才培養使用相結合 (十四)促進職稱制度與人才培養制度的有效銜接。充分發揮職稱制度對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導向作用,緊密結合專業技術領域人才需求和職業標準,在工程、衛生、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教育、翻譯、新聞出版廣電等專業領域,逐步建立與職稱制度相銜接的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制度,加快培育重點行業、重要領域專業技術人才;推進職稱評審與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制度相銜接,加快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
(十五)促進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用人單位結合用人需求,根據職稱評價結果合理使用專業技術人才,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各類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的銜接。對於全面實行崗位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一般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職稱評審。對於不實行崗位管理的單位,以及通用性強、廣泛分佈在各社會組織的職稱系列和新興職業,可採用評聘分開方式。堅持以用為本,深入分析職業屬性、單位性質和崗位特點,合理確定評價與聘用的銜接關係,評以適用、以用促評。健全考核制度,加強聘後管理,在崗位聘用中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六、改進職稱管理服務方式:(十六)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政府部門在職稱評價工作中要加強宏觀管理,加強公共服務,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減少審批事項,減少微觀管理,減少事務性工作。發揮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科學界定、合理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職稱的整體數量、結構進行宏觀調控,逐步將高階職稱評審權下放到符合條件的市地或社會組織,推動高校、醫院、科研院所、大型企業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業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對於開展自主評審的單位,政府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後備案管理。加強對自主評審工作的監管,對於不能正確行使評審權、不能確保評審質量的,將暫停自主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
(十七)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按照全覆蓋、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建立權利平等、條件平等、機會平等的職稱評價服務平臺,簡化職稱申報手續和稽核環節。健全專業化的考試評價機構,建立職稱評審考試資訊化管理系統,開展職稱證書查詢驗證服務。選擇應用性、實踐性、社會通用性強的職稱系列,依託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戰略,積極探索跨區域職稱互認。在條件成熟的領域探索專業技術人才評價結果的國際互認。
(十八)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切實加強黨委和政府對職稱工作的統一領導。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要把職稱制度改革作為人才工作的重要內容,在政策研究、宏觀指導等方面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各級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職稱政策制定、制度建設、協調落實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專業優勢,鼓勵其參與評價標準制定,有序承接具體評價工作;用人單位作為人才使用主體,要根據本單位崗位設定和人員狀況,自主組織開展職稱評審或推薦本單位專業技術人才參加職稱評審,實現評價結果與使用有機結合。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複雜性、敏感性,將職稱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配套措施,分系列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堅持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穩步實施,妥善處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加強職稱管理法治建設,完善職稱政策法規體系。加強輿論引導,搞好政策解讀,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專業技術人才積極支援和參與職稱制度改革,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和順利實施。
《〈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具體問題的說明》人職發[1991]11號
《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發出以後,一些地區和部門就如何貫徹執行《暫行規定》提出了一些具體問題,經研究,現就這些問題說明如下:
1.關於《暫行規定》的基本精神
職稱改革已進行了五年,我們按照“正確的加以堅持,不足的加以完善,失誤的加以糾正”的精神,制定了《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的基本精神是,堅持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原則,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體措施,糾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使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順利地轉入經常化的軌道。其中有兩個主要的內容: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崗位設定;二是嚴格聘任後的任職考核。
2.關於轉入經常性的評聘工作必須具備的幾個前提條件
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轉入經常性的工作,必須具備幾個前提條件,這就是:一要對首次評聘工作進行檢查並驗收合格;二要清理好首次下達的指標;三要設定好崗位並經過批准;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並進行了1990年的年度考核。這四個條件必須都要具備,缺一不可。一個地區、部門或單位什麼時候具備了這些前提條件,什麼時候就可開展經常性的評聘工作,全國發展不平衡,不搞一刀切。
3.關於做好設崗工作
根據這幾年許多地區許多單位做好設崗工作的經驗,首先,要根據需要和可能來設崗。從目前情況看,第一,要根據各個基層單位現已責任的專業技術職務狀況,按照承擔的工作任務,設定若干不同層次的崗位,明確規定每個崗位的具體職責。第二,檢查首次評聘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看各層次職務與其具體職責程度是否基本相符,並以此為根據進行必要的調整。第三,根據單位任務的增減,按照國家的財力狀況,再對崗位進行適當的調整。這就是說,既要根據需要,還要根據可能。設崗不能不受編制和工資總額的制約。事業單位的崗位設好以後要經上級批准(企業按有關規定、法規執行)。設定的崗位及職責一般要向本單位群眾公佈,以便專業技術人員根據自己的條件和崗位空缺狀況,按照自己的具體情況,對崗申報;評審組織評審其是否符合崗位的任職條件,行政領導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擇優聘任。其次,設崗要逐步做到科學和合理。必須掌握、運用職位分類的科學原理,依據崗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繁簡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對崗位進行調查、分析、評價等一系列過程,並經過反覆實踐逐步完善。
如果某個事業單位崗位已滿,就不能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經批准進行評聘分開試點的單位可以評定資格)。但如果由於人員調動、退休離休等自然減員出現崗位空缺,或者由於事業發展、任務增加,國家批准增設了崗位,可及時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關於國家分配的軍隊專業幹部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問題
安置好軍隊轉業幹部,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精神,對於國家的政治穩定、經濟穩定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建設和部隊建設都有重要意義。軍隊轉業幹部中的專業技術幹部要儘量對口安排,對按政策分配的軍隊轉業的專業技術幹部,確實具備擬任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應優先聘任。為解決轉業幹部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問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增設一些崗位,但需經省、部級職改部門核准。
5.關於對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考核
考核工作搞不搞和搞得好不好,是堅持不堅持聘任制和聘任制搞得如何的重要標誌。國務院有關職稱改革的檔案明確規定:“聘任或任命單位對受聘或被任命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成績,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考績檔案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及能否續聘或任命的依據。”
考核工作要注重政治標準,以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實績為主要內容。當然,還應包括職業道德、工作態度和勤惰表現。考核的方式,應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任期屆滿和平時相結合,專家、領導和群眾相結合。考核的結果,要區分出等次: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只有成績為優秀者才可考慮晉升;合格者可以續聘;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體要求,限期提高和改進;不合格者應予解聘或低聘。
只有嚴格考核,才能把那些不具備條件但被評聘上的人淘汰下來,把優秀人才選拔上去,真正做到優上劣下,解決乾和不幹一個樣,幹好幹壞一個樣的問題。實現了擇優聘任、競爭聘任,才能激發和調動廣大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聘任制才能充滿生機和活力。
6.關於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問題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原則上,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中青年申報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應該要求他們透過正規的成人教育取得相應的學歷。作為目前的過渡措施,可以透過相應的基礎知識統一考試。這種基礎知識統一考試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進行。對於不具備規定學歷,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中老年同志則要制定具體條件,透過考核其實際工作業績,看是否達到了擬聘職務所需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比如是否獲得省部級以上的科研成果獎;在科研、設計、管理等方面是否取得過國內外領先水平的成就或獲得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是否出版過有學術價值的著作,是否在國內外著名刊物上發表過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論文;是否在國內外學術、技術界有較高的知名度,等等。總之,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出具體條件,用這些條件來嚴格考核,並經過包括群眾推薦、公開答辯、專家評審等必要的程式,確實證明其有真才實學,就可以進行評聘。應當說明的是,為了保證評聘質量,即使具備了規定學歷,也需認真考核其是否具有任職所需的專業技術水平和代表其水平的業績成果,只是對不具備規定學歷者要更嚴格一些罷了。
7.關於參加基礎知識考試問題
不管參加哪種考試,包括基礎知識考試,都不應影響工作。任何人都不得以參加考試為由要求脫產學習以至影響本職工作,各企事業單位也不應進行考前突擊培訓。對因準備考試而不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人,各單位應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其申報資格。
8.關於各種培訓班的結業證書和專業證書不再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學歷依據問題
國家教委、人事部《印發〈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6號檔案曾規定,專業證書不等同於大學專科畢業證書。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專業證書”不能也不應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學歷依據。因此,《暫行規定》與006號檔案的精神和原則是完全一致的,兩者沒有矛盾。但考慮到在首次評聘工作中,有的地方和部門違背了006號檔案的精神,把“專業證書”等同大學專科畢業證書,並按此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因此,在《暫行規定》中用了“不再”這個詞。意思就是,如果有的地方和單位已把“專業證書”作為大專畢業學歷而評聘了專業技術職務的,只要符合006號檔案規定的“辦學條件”和“入學條件”,我們仍然承認這個現狀,但今後不能再這樣做了。
006號檔案中說“專業證書”可以作為評定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意思是合格的“專業證書”,可以證明其持有者接受過某種專業培訓,具有某個專業大專層次的專業知識,在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時應當作為一個條件加以考慮。當然,究竟他的專業技術水平怎樣,還需經過實踐的檢驗。
9.關於中小學教師的教學合格證書仍可作為評聘教師職務的參評條件問題
對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中小學教師,經過國家教委組織嚴格統一出題考試合格,認為具備了作為中小學教師必須的基礎知識,這種情況與“專業證書”班不同。因此,中小學教師的教育合格證書仍然可作為評聘教師職務的參評條件。
10.關於轉入經常性評聘工作後評聘的範圍問題
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只限於在編在職人員。已達退離休年齡的人員(按有關檔案經正式批准延緩辦理離退休的除外)和返聘人員不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
單位行政領導必須在專業技術崗位履行職責,透過評審符合任職條件,並經批准才能聘任專業技術職務。
11.關於國家教委承認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生見習期滿並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問題
首次評聘工作的實踐證明,對國家教委承認的正規全日制院校畢業生(不含“五大”畢業生)實行見習期滿考核定職,既能保證初定職務的質量,又可大大減少評審工作量。所以今後在經常性的評審工作中,對正規院校畢業生,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不需再進行評審。具體規定是:中專畢業,見習一年滿,可聘任為“員”級職務;大專畢業,見習期滿,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二年,可聘任為“助師”級職務;大學本科畢業,見習一年期滿,可聘任為“助師”級職務;碩士學位獲得者,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三年可聘任為中級職務;博士學位獲得者,可聘為中級職務。上述各類畢業生都要由單位人事部門對其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認為合格後方可聘任。
12.關於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哪裡評哪裡有效”問題
“哪裡評哪裡有效”是由聘任制的原則和基本內容決定的。從1986年開始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以後,只能是哪個地方哪個單位想聘任某個專業技術人員時,才將這個專業技術人員的有關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對他是否具備擔任擬聘職務的條件進行評審。這個省評的某個人調到另一個省,另一個省自然要按照本省的情況確認或重新評審這個人是否具備新聘任職務的條件。那種認為只要一旦評上就全國有效、永遠有效的觀點是對聘任制的誤解。因為各地區經濟、文化、教育發展不平衡,崗位情況和人員情況不同,甚至差異很大,對各系列的試行條例中任職條件的理解和執行,在掌握上不可能寬嚴一致,因此,應該是哪裡評的哪裡有效。
13.關於具有高階職務任職資格而未受聘職務的人員的管理問題
按國務院有關職改檔案規定,要聘任職務才評定任職資格。因為“專業技術職務是根據實際工件需要設定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並需要具備專門的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才能擔負的工作崗位,不同於一次獲得後而終身擁有的學位、學銜等各種學術、技術稱號”,並“在任職期間領取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所以,如果只評定了任職資格,沒有受聘或受聘後又被解聘,沒有或不再履行崗位職責,均不應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也不能作為擔任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人員進行管理。但是,在1983年9月1日前按職稱評定原則評定的高階技術職稱的人員仍可視為高階專家並進行相應的管理。
14.關於在1989年9月30日後評聘的專業技術職務兌現職務工資問題
根據崗位需要,在1989年9月30日後評聘的專業技術職務均從聘任之下月起按現行專業技術職務的工資標準兌現職務工資。
15.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由於工作調轉,按什麼標準領取工資問題
專業技術人員由於工作調轉,在新的崗位試用期內可保留原職務工資。試用期滿,確定了新的職務,按新任專業技術職務領取相應的工資。
《人事部〈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具體問題的補充說明》人職發[199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職改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各地在貫徹《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人職發(1990)4 號)和《〈企事業單位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若干問題暫行規定〉有關具體問題的說明》(人職發(1991)11號),進行經常性評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體問題,現補充說明如下:
一、凡達到離退休年齡而未辦離退手續的全國政協委員中的高階專家、中國科學院的學部委員及正在帶博士生的導師,突出貢獻的優秀青年專業技術人員(35歲以下晉升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高階工程師、高階農藝師和40歲以下晉升教授、研究員、主任醫師的),博士後流動站合格的出站人員,經省、部級人事(職改)部門審定、核准,可不佔單位的崗位限額。
二、各級評審委員會必須按系列重新組建,不能建立綜合性評審委員會。中央部委的直屬企事業單位的非主體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組織評審,也不建立部委系統的評委會,應委託所在地方統一組織評審。國家機關行政領導一般不參加評委會。
由本單位人選組成的評委會,滿足不了人職發(1991)8 號文規定的人數要求時,允許適當聘請一些外單位的同行專家。已離退的人員,原則上不宜再請他們擔任評委。正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應全部由擔任正高階職務的專家組成,可評審正副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由副高階職務人員組成的評審委員會不能評審正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組建後的評審委員會按人職發(1991)8號檔案的要求,應及時向人事部和有關部門備案,收到後一個月內不作答覆即可視為同意。不備案的評審委員會,其評審結果無效。
三、人職發(1991)11號檔案中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由於工作調動,在新的崗位試用期內可保留原職務工資"是指按勞人薪(1987)24號檔案精神,調動工作後,試用期內,可參考新崗位所屬單位同類職務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其工資。
四、進行繼續教育的目的是為了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水平。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只能要求專業技術人員應達到什麼水平。舉辦培訓班(包括繼續教育的培訓班)不應與評聘、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掛鉤。
五、參加資格考試接受培訓,是根據自願原則,因此培訓費應由個人支付。同樣,不參加培訓也可參加資格考試。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資格考試為名,強制任何人接受任何形式的培訓。另外,參加資格考試的報名費、考務費、試卷費等均由個人負擔,企事業單位不承擔此項費用。
六、凡是行使政府職能的機構不能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對政企合一、政事合一的部門可以按以下原則掌握:儘可能從編制上和職能上劃清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界限;若對於有雙重職能的單位,明確是以哪種職能為主有困難,則只能靠一頭,不能兩頭沾。以上範圍劃分後,由省、部級職改領導小組稽核批准,報人事部備案。
七、對不具備規定學歷人員進行的基礎知識考試及評審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需要進行的外語考試、考核,凡是已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有關規定統一組織部署的,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就地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尚未統一組織的,可由國務院各部門組織。
八、取得雙學士學位和研究生班畢業的人員,在取得最後一個學位或畢業後即可定為助理級職務,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三年,可根據崗位的需要參加中級職務的考試與評審。
九、在技術工作崗位上的工人,必須先被聘用為幹部方能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同時,必須在結構比例內有專業技術崗位空缺。在任職期間履行專業技術崗位規定的職責,享受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的工資待遇。離開了專業技術崗位,不再履行其職責,相應的工資待遇同時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