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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義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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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老蔣閒言
被判死緩的人,都是對社會危害極大,犯有嚴重罪行的人,但又不到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地步。宣判死刑,緩期執行,實際上就是給一個犯有死罪的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也就是說給一個觀察期。
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無論是屬於在經濟領域的犯罪,還是屬於刑事領域的犯罪,就跟剝奪政治權利是一樣的,屬於附帶的刑罰,這是司法定罪的一個解釋。剝奪政治權利,是在理論上剝奪了發言權,被選舉權和選舉權。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這是在物質上的處罰。
依法判決沒收個人財產,被處罰者沒有個人財產,也就是說在執行處罰而沒有結果。對無法進行追究的處罰,在判決上就形成了一紙空文,自然就不存在執行的問題了。
被判死緩,是屬於主要刑罰,附帶處罰的判決,是不會影響主要刑罰執行的。只要犯罪者從心裡認罪,悔罪,服從管教,自覺的進行改造,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或者有重大的立功表現,是會被改判無期的。只有這樣,才能彰顯司法公平,公正,寬嚴結合,治病救人的方針。‘
這種情況,應該是非法所得,而且是危害社會及他人生命所得鉅款!犯罪嚴重的。
判死刑緩期執行,危害通常是間接的,非直接的,死緩可為無期……
沒收全部財產,沒有家產!
筆者認為財產有預測有計劃的轉移他人名下,影響到期執行死刑。
因為對悔改賠償沒有積極態度,對所犯罪刑早就認知終果,死緩沒有可能復活的希望,所以有影響。
猜的,不知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