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他這個案件跟找到真凶而被釋放的情況截然不同,在張玉環依舊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是證據鏈又不完整所以才被釋放的前提下,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合理嗎?假若他是真凶怎麼辦?目前看,不管他本人意願如何,家裡人也一定是要幫他啟動賠償程式的。那麼同時,公安機關是否也可以重新啟動對他的新一輪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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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都知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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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miyoumiyou111
謝謝邀請!張玉環現在的確是恢復了自由身。但根據江西高院的判決,這場曠日持久的申訴案是根據找不到閉合的證據鏈,按照疑罪從無的方式來判決的。所以,筆者認為這起案件和其他的蒙冤案件還不太相同。
因為別的冤案中,要不就是當事人“死而復生”回來了,從而直接洗刷了蒙冤者的冤屈;要不就是警方後來通過別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關聯到了蒙冤者的案件,找到了真正的凶手,從而判定蒙冤者無罪釋放。在這兩種情況下,蒙冤者申請國家賠償的行為是百分百不需要質疑的。
所以說,基於以上的情況,如果能找到真正的凶手最好,他獲得國家賠償百分百不會受到大家的質疑。但是如果警方後來找到了新證據證明他就是真凶的話,現在發下去的國家賠償金到時候咋弄?重新收回來?想必這也是張玉環及其家屬在申請國家賠償金過程中必然會遇到的一個問題,他們申請國家賠償金的道路可能不會太平坦。
但如果張玉環及其家屬提出申請國家賠償金,筆者相信大多數人都是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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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輕水蘭洲
張玉環當年被定罪殺人入獄,27年後還能翻案被無罪釋放,這顯然就表示法律和國家已經認定了他無罪了。
既然無罪,那麼這27年的難道就白坐了嗎?法律和國家肯定會給個合理的說法的。
按照現在網上的推測 ,張玉環可能面臨著700多萬的國家賠償款。
而我想說的是,這個事件沒有那麼清楚和樂觀,賠償款應該不至於賠償那麼多。
張玉環被無罪釋放,真正的凶手還沒有找到,加之這個案子還存在著很多疑點和爭議點。
如果國家真能給出那麼高的賠償,恐怕會引來更高的爭議與不合理性。
再者,張玉環被冤坐牢那麼多年,是多少金錢都彌補不了的。錢多也不一定是好事。
700萬賠償款可能會大打折扣,用適當的金錢,加上適當的其他方式去撫慰和安撫張玉環的心理,我覺得比只拿進去去賠償更為合理。
錢多了也許會引來更多的後續麻煩,正常地迴歸現實生活與平淡地撫慰內心,才是張玉環現今更為重要的。
待媒體的熱度減弱,與社會關注度的平淡,張玉環真正該思考地是接下來的生活,以及與家人關係的修復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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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答天下問
我覺得本案關於張玉環賠償問題需要分兩個部分比較合理:第一、在沒有查清楚兩名小孩真正死因的情況下,不能給予張玉環賠償費;張玉環目前是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被釋放出來的,但是有一點也很重要,那就是當年在案發當天張玉環確確實實因為兩個小孩頑皮弄壞他家屋簷而毆打過兩名小孩,而且張玉環釋放回來自己也指認了當年他打小孩的具體位置。用棍棒等器具毆打小孩這本身就是犯罪,再加上當年法醫確認兩名小孩是被他人殺害後拋向水庫的。
換個角度去看,如果說當年警方、法院對張玉環一審判定的死緩有錯誤,那麼現在張玉環方完全可以調取材料、案件卷宗等一系列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只要自己是被冤枉的完全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當年的南昌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果。畢竟本案現在影響力這麼大,國家最高人民法院和相關部門定會介入調查的,為什麼張玉環方不趁機起訴證明自己的清白呢?值得深思的問題!張玉環只要能證實了自己的清白,那麼該賠償多少就該賠償多少。
最後我想說一句:誰去問過被害的那兩個小孩的媽媽和她的家庭?她才是最應該獲得同情和賠償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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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閣水哥
導言
關於國家賠償的賠付問題,首先你要討論的是該不該發,不能作為一個個案來討論普適性的問題。冤假錯案的平反工作,我們國家一直在治理,這是法治社會越來越健全的原因和人民對於公平的普遍認同的體現。
先弄明白什麼叫做國家賠償那麼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次修正案的規定。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那麼張玉環確實是受到國家機關的侵犯公民權而且也造成的損害。所以呢他要申請國家賠償是理所應當的事情,也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誰也不能說他不對。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法律知識的認定。所以討論該不該就顯得毫無意義。
支援賠償的具體相關法條因為張玉環是受到刑事處罰,那麼根據第三章的規定有一個賠償範圍。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裡有幾種情況,我認為比較符合的是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到底能賠多少這一點似乎網友更加關心。對於程式正義大家是無感的,對於錢眼睛都綠。這實在不是什麼好事情。因為賠償多少錢一方面是看他自己提出的要求和理由另外一方面是國家賠償法條的規範以及最終的稽核結果。
你說張玉環會因為賠償款太少而去鬧嗎?
我估計這種可能性是不存在的。而且是不是鉅額賠款我們看幾個例子就知道了。
根據國家公佈的,國家賠償十大典型案例中,
根據馬雲平申請陝西省蒲城縣人民檢察院無罪逮捕國家賠償案〔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2010)陝賠他字第00005號國家賠償決定書〕
這個案件裡馬雲平於2003年9月8日因涉嫌強姦罪、搶劫罪被蒲城縣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13日,蒲城縣人民檢察院批准對其逮捕,11月10日,案件移送蒲城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蒲城縣人民檢察院先後兩次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2004年10月12日,蒲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對馬雲平作出不起訴決定,10月14日馬雲平被釋放。
於是馬雲平開始申請國賠。
2005年12月15日,蒲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賠償請求人“故意作虛偽供述”為由決定不予賠償。2006年5月17日,渭南市人民檢察院以同樣理由複議維持了蒲城縣人民檢察院的賠償決定。馬雲平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2006年10月24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維持了渭南市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馬雲平仍不服,向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認為:本案焦點是賠償請求人是否“故意作虛偽供述”。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應是指,為欺騙、誤導司法機關,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擔刑事責任而主動作與事實不符的供述。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賠償請求人具有以上情形,亦不能證明賠償請求人希望自己被逮捕或定罪量刑,其不具有“故意”的目的和動機,因此不能認定其故意作虛偽供述。陝西省高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據此作出決定,由蒲城縣人民檢察院賠償馬雲平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50422.86元。
結論是:根據這個判例我們發現,申請國賠也不是這麼容易的事情。而且賠款也不是你們所想的那麼多。你可以舉證但是最終多少還是法院判了算。
但是上面這個案例有積極意義。
一旦張玉環申請國賠之後,這個案例必然會成為一個指標性的案例對於後來的國賠申請和判決中有很高的參照意義。
賠償多少錢,誰也不知道,只知道張玉環他們家失去27年的時光,你們說賠多少才值? -
6 # 大兵叔叔
真的就像一些人說得那樣,為什麼警方不懷疑別人,單單懷疑你?說明在當時的那個環境下,張玉環的一些行為和舉止確實讓警方產生了懷疑,就比如,張玉環那天去偷了人家糧食或者幹了其他什麼違法的事情,被警方傳喚了,那麼從他緊張的神情上,老刑警看出了端倪。
當然,目前的證據並不能反應出張玉環是凶手,在疑罪從無的原則下,張玉環就是無罪了。假設,張玉環真的是凶手,服刑後,他會這麼多年鍥而不捨的申訴嗎?這不現實,如果是真凶,判也判了,服刑也開始了,就好好改造,爭取早日迴歸社會。
如果是一直申訴不認罪,就不會減刑,張玉環寧願一直坐牢也要申訴,從常理上推斷,他就不是凶手,雖然在法律上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凶手,但是在事實上,這麼多年持續的申訴,就是認為自己是無罪的一種表現。
接下來,啟動的國家賠償,這也是彌補因為錯誤判決錯誤坐了26年的牢的一種補償,在當時的環境下,殺了2個人,當時的司法環境從快從重處理,如果證據足夠紮實,當初就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了,根本不會是留有餘地的死緩,這也是張玉環出獄後一直感謝當初判自己死緩的法官一個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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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宜觀察
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張玉環坐牢9778天后,法院改判為無罪釋放,“國家該不該給予鉅額賠償?”筆者認為應該賠償。
主持人白巖鬆在談到張玉環冤案時表示:誰的人生都經不起折騰!
第一,張玉環提出國家賠償是法律賦予他的權利。村裡2個兒童死亡被拋入水庫,警方認定為刑案,他作為嫌犯判處死緩,入獄長達27年,哥哥一直在幫他申訴,8月4日,因證據不足,法院改判張玉環無罪。他對記者說,他記得辦案民警姓名,對他搞刑訊逼供,放狼狗咬他。獄中他曾兩次想自殺,一位大學生開導了他,申訴信有五六百封,但石沉大海,均無迴應。
第二,真凶沒有抓到,不影響張玉環提出國家賠償要求。他曾是嫌犯判處死緩入獄,但是在他無罪釋放後,如有人再去認定他“依舊有重大作案嫌疑”,給他頭上扣一頂“疑罪”的帽子是十分錯誤的。如此,依然是有罪推定,涉嫌對張玉環進行人格汙辱。
至於真凶沒有抓到,“公安機關是否也可以重新啟動對他的新一輪調查?”提出這樣的問題,又犯了常識性的錯誤。真以為法律是兒戲嗎?簡直謊謬之極!請記住,張玉環他是一個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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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烽葉戲諸侯
應該賠償,不然的話,律師也不會起草賠償預案。
其實這也很好理解,就比如你不能證明我殺了人,你還把我關了26年,那你是不是應該要賠償我26年的精神損失和人身自由呢?那當然應該。
賠償跟他有沒有嫌疑?沒有關係。
張玉環有嫌疑沒錯,但是有嫌疑也不是成為關押他26年的理由。
不管賠償金額是多少,反正國家既然確定了疑案從無和無罪釋放,賠償是肯定要賠的,賠償多少就要看律師怎麼打官司了。
現在的案子,講究的都是證據,法律也講究的是證據。他有罪,就算是漏網之魚,也拿他沒有辦法。
還牽扯到另一個問題,就是張玉環暫時是無罪之身,那麼國家對這個案子要不要重新進入審查階段,個人認為應該要進入重審,第一是冤枉了人,第二是兩條人命案。
既沒有證人,也沒有證物,所以這個很難查清,相信受害人的家屬,從張玉環無罪釋放之後,肯定也諮詢了律師,這個案子還能不能破得了,他們應該心裡有數,能說出“不想追究此案”的原因也就是希望渺茫。
要不要重新查證此案,這就要看國家怎麼安排了,反正律師已經在起草賠償文書,那就說明,張玉環是肯定能得到賠償的,只不過是賠償金額多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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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語文阿里之門
這是話題其實包含三個問題:一是張玉環被釋放的最關鍵原因是什麼;二是該不該實行國家賠償;三是如果實施了國家賠償,萬一將來有確鑿證據證明真凶就是張玉環,賠償金要不要追回。
一、張玉環被釋放的關鍵原因是什麼?
張玉環屬疑罪從無被判無罪釋放,而不是說是真凶浮出水面後的無罪釋放。
簡單地說,就算是張玉環自己公開宣揚自己作案,如果缺少定罪的關鍵證據,還是得將他無罪釋放;而如果掌握了能夠閉環的關鍵證據,就算是他死不認罪,照樣可以零口供將他判刑。
江西省高院改判他無罪時的關鍵原因是,警方沒掌握能證明作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繩屬於張玉環所有或使用的關鍵證據;而張玉環手背傷痕,警方當時未能證實就是被害者所留下。換句話說,這些證據不具備排他性,可能是他的,也可能不是他的。
因為證據沒能形成鏈條,不能閉合,定罪缺乏邏輯聯絡,只得無罪釋放。
另外,張玉環一直申訴當時警方辦案時非法刑訊逼供,也讓當時一些證據的獲得方式不被法律認可。
做出無罪釋放的決定,應該是法制的勝利,嚴格意義上來說,並不是張玉環個人的勝利。
8月4日,江西省高院再審宣判張玉環無罪釋放後,高院有關負責人向張玉環賠禮道歉,並告知其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司法機關的態度是非常明確的,那就是張玉環有主張國家賠償的權利。
在這方面,念斌案已經提供了例子。
今年44歲的福建平潭人念斌,因涉嫌投毒導致鄰居兩個分別10歲、8歲的小孩死亡,曾被四次判處死刑,但最終於2014年8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終審判處無罪釋放。
同年,念斌提交國家賠償申請,賠償金額為1500萬。
2015年,念斌在辦理港澳通行證時被告知,他被平潭公安機關限制出境並重新立案偵查。
2017年,最高法賠償委員會駁回念斌多數賠償申訴,賠償數額止步於119萬元。
橋歸橋,路歸路。
只要從法律意義上宣告念斌、張玉環無罪,那就等於開啟了他們的另一個權利——國家賠償。
這一權利是針對一個法律意義上的無罪之人被錯誤羈押而做出的補償,並不受他未來存在的可能犯罪的影響。
所以,念斌儘管仍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他仍然獲得了合理的國家賠償。
張玉環的案情與念斌非常相似,應該可以參照。
三、拿到了國家賠償金,未來要是有確鑿證據證明張玉環是真凶,怎麼辦?
不少網友覺得真要是這樣的事情發生,司法機關會尷尬無比,會影響司法形象。
其實恰恰相反,它正好證明了我們法制建設已經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那就是一切以法律制度為準則,而不被個人的情理判斷所左右——這才是社會的重大進步。
張玉環如果真是凶手,肯定要承擔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其實就相當於一個新的刑事案件,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這種情況下,國家賠償金要不要追回?
這其實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問題,有關法規中目前似乎還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
個人認為追回的可能性比較大。
一是如果張玉環是真凶,那麼他的無罪申訴就屬於虛假供述,按《國家賠償法》國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如果賠償金不追回,會產生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您對這個問題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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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陪娃樂趣多
《國家賠償法》刑事賠償部分,賠償範圍中有一條規定: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符合這一條,會得到賠償。
我們看看張玉環最後判決:
撤銷原審刑事裁定書和刑事判決,改判原審被告人張玉環無罪。
張玉環的有罪供述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除有罪供述外,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張玉環實施了犯罪行為,所以根據"疑罪從無"原則,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張玉環無罪。
結論:
我們知道,張玉環在服刑期間,多次獲得減刑,由原來的死緩逐漸減刑為有期徒刑,所以本次終審宣判張玉環無罪,按照相關的規定,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但是是否要賠償以及賠償金額多少,這個還得由相關部門科學嚴謹的決定。
現在我們來談論一下另外一些事情。
本問題描述中提了幾個問題:
假如張玉環是真凶怎麼辦?公安機關是否可以重新啟動對張玉環的新一輪調查?這兩個問題有點複雜,我最近剛看完《無證之罪》,其中有兩個情節給我印象比較深:
假雪人駱聞故意殺人案,由於沒有明確證據,刑警隊明知各種推論沒問題,也知道是他,但就是不能將他繩之以法。真雪人李豐田也同樣,由於沒有明確的直接的證據,警察拿他也沒有辦法,只能逼他再次出手。所以說刑事案件中,證據非常重要。人證物證口供必須的,證據鏈一定要完備。
我們迴歸上面的問題1:
假如張玉環是真凶怎麼辦?能怎麼辦?只要有明確的證據,按照相關法律辦即可。但有證據嗎?就是因為證據不足,最後張玉環才無罪釋放的,所以沒證據,那就沒辦法。
至於上面的問題2:
能否重新啟動對張玉環的新一輪調查?其實相關的調查估計早有進行,但是應該沒有新的有效的證據,如果有新證據,肯定也不會無罪釋放了。
另外需要重點關注的是,案發時間是1993年,作案工具作案現場受害者屍體等相關的痕跡或物證幾乎都被歲月磨滅了,即使現在科技再發達,有些事情的確也無能為力。
所以目前來說,張玉環就是無罪的,既然無罪釋放,申請賠償也很正常。
最後說一句:
刑事案件沒有假如,只有證據。
應該給與國家賠償。
既然張玉環已經被無罪釋放,那說明這件案件是錯案,現在有關部門給糾正了過來。法律應該是嚴肅的,法律也是應該公正公平的,任何人不得為他無辜買單,但任何人得為他的錯誤買單。張玉環,在監獄中渡過了將近三十個春秋,那種孤獨與惶恐的煎熬,沒有在裡面待過的人,是難以體會其中的滋味的。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還有第十七條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張玉環就是這種情況。
至於有人說,張玉環不是無罪,只是沒有他作案的證據。但是,法律就是這樣,你不能證明他有罪,那就是無罪,沒有中間地帶。特別是像故意殺人這種重案,你必須要有完整自洽的能證明嫌疑人犯罪的閉合證據鏈,不然就不能判決人家犯有故意殺人罪。現在國家能有這種意識,大家應該感到高興而不是沮喪。這對所有的人都是福音。而且“疑罪從無”、“無罪推定”,也是現代法治的重要標誌之一。中國想向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目標邁進,這兩個法律原則是必須要不斷靠近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