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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拍磚引玉

    結合案例,我認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區分家長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過失(應當預測到可能有危害結果發生,但是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避免後果發生。)結合案例情況,父母也知道煤氣中毒的危害性,如果不採取必要防護措施可能會出現危害後果,但是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采取相應措施,從而導致悲劇發生。

    所謂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徵:一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二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的原因所引起。“不能預見”是指當時行為人對其行為發生損害結果不但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無法預見。從認識因素上來講,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來講,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反對態度。

    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二者相同之處都是發生了損害結果。不同之處在於,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行為人應當預見也能夠預見,但沒有預見;在意外事件中,根據行為人的自身狀況和當時的環境、條件,不可能預見。因此,是否應當預見、是否能夠預見,是區分二者的關鍵。

    在實踐中,遇到此類問題,不僅僅是要透過詢問家長的工作來分析判別其主觀是否存在著疏忽大意的過失,同時也是更為重要的是透過取證工作客觀整體地印證家長陳述的可靠性。例如:有些家長是南方人,到北方務工,過冬時需要在屋內生煤火取暖,但是由於地域性差異加之對煤爐生火的要點不熟悉,導致沒有采取防護措施,從而產生煤氣中毒的後果。雖然,危害後果產生了,但是由於自身認知的侷限性,家長不可能預見會產生危害後果,而且透過走訪,這個家庭美滿幸福,家長對產生的這個後果肯定是出於反對態度,那麼,我們一般認為這是一起意外事件,不追究家長法律責任。

    還有的情況就是,透過走訪取證工作家長可能對生煤火的要領已經熟知掌握,也清楚不採取相應措施的危害後果,但是就是因為一時疏忽大意,沒有采取措施從而造成了危害後果。雖然在主觀刻畫和客觀表現上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特徵很吻合,但是,一般情況下只要是孩子的家長,對孩子都是百般呵護,誰也不想出現這樣的情況,在主觀上同樣是反對結果的發生,同時,畢竟是親人家屬之間出現的問題,通常情況下公安機關也是不輕易立案偵查的。(如果此類情況都立案偵查,那麼,現實生活中一些爺爺奶奶或者姥姥姥爺在帶孩子過程中,經常出現孩子受傷受害情況,難道要將這些老人作為偵查物件採取強制措施嗎?這更不利於家庭矛盾的化解,也不利於公安機關開展群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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