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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胖主任

    沒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保持不變,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經勞動能力鑑定後,可延長12個月。

    有些工傷的人,仗著因為是工傷,無限制的提出不合理要求,要求企業支付各種費用,這個時候,企業完全可以不予理會。

    工傷期滿後,員工要正常上班,若拒絕上班,企業有理由接觸勞動合同。

  • 2 # Rocky71159724

    沒有,具體規定如下: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對於自停工留薪期屆滿之日至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作出之日止的期間內,除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用人單位安排的合理工作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上述期間內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 3 # 睿智人力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對於停工留薪期的時長多數省份頒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具體傷情不一樣,停工留薪期時長不一樣。你可以向當地人社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判斷停工留薪期是否期滿。《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並由單位按月支付。應發而用人單位停發的,屆時在工傷待遇賠償協商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階段,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

    你這種情況是過了停工留薪期,按說你應該到工作崗位去工作,只有提供勞動才有薪酬。如果身體沒有什麼問題,你不去上班,是沒有薪酬的;如果你感覺身體不適合,可以到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確認一下,前提是停工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也不會超過12個月;如果前工作崗位已經不適合繼續工作,可以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經培訓調整工作崗位還不適合繼續工作,可能就需要解除勞動合同。

    最後祝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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