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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查悅個稅助手

    我們知道,員工在某些情況下被用人單位辭退的時候,單位需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給與員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那麼員工獲得的這筆補償費用需要繳納個稅嗎?

    個稅法是這樣規定的: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適用稅率表如圖: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超過3倍以上數額的一次性補償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個例子:

    2019年5月,小明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按勞動法的規定,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明補償金30萬元;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3萬元,小明在該公司工作20年,這筆補償金應繳納多少個稅?

    免徵個人所得稅的部分為:30000×3=90000元

    所以,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為:300000-90000=210000元

    新個稅法實施後,該筆收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應納稅額為:

    210000×20%-16920=25080元

    所以,小明取得的30萬元補償金應繳納個稅25080元,由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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