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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暖心財經說

    試用期不給工資,不合理也不合法。

    關於試用期的工資標準一般是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或者用人單位相同崗位工資的最低檔。

    勞動者的工資是安身立命之本,不給職工發放工資,屬於嚴重違法行為。

    勞動者擁有的權力一般有這麼兩項:

    第一,要求用人單位補發試用期這一個星期的工資,並加付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因就是用人單位剋扣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足額髮放工資的職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照此計算,工作不滿半年的應當按照半個月工資發放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15天工資的經濟補償金,7天的工資加3.5天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合計,25.5天工資。

    如果覺得這份工作值得珍惜,那麼就忍氣吞聲繼續工作。

    如果覺得這份工作沒有前途,那麼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並索要經濟補償和工資待遇。

    同時還應當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這一點不要忘記了。參加社保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共同義務,誰也跑不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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