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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閒落兩三

    首先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根據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在規定的試用期範圍內,與試用者約定不同的試用期。

    其次說說在試用期時,用人單位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對試用期內的員工,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答案是:並不能!

    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也就是說員工在試用期一樣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只有存在下述法定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時,企業才能依法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上述情形企業需要依法進行充分舉證,證明辭退該員工的合法理由。

    這裡需要重點提出的有兩點:

    1、法律只規定試用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並未規定企業在員工試用期內需要提前通知。所以,在證明試用期內員工符合法定辭退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直接終止試用,解除雙方之間勞動合同。

    2、若試用期員工患病或受傷,在治療完成以後,不能勝任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理由直接辭退該員工。必須證明用人單位透過培訓以後,安排其他崗位也不能勝任時,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該員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後,才能進行辭退。

    若沒有依法執行,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二、是否可以根據試用者的表現,適當延長試用期?

    答案是:經過協商,雙方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試用期,但不能超過法定最長試用期限。

    如果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沒有超過《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那麼經過協商,雙方簽字同意,可以延長到最長試用期,但不得超過規定的試用期限。否則,企業需按雙方約定的或企業內部制度規定試用期滿以後的工資標準,對員工超出規定試用期的工作時間進行補償。

    舉例:李某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內工資6500元/月,正式錄用後調整為8000元/月。經過一個月接觸,企業對李某表現並不滿意,但經過雙方溝通,都同意繼續試用兩個月看看。在連續三個月試用期滿以後,企業舉證李某還是沒有達到錄用條件,決定終止對他的試用。

    李某對用人單位提出了兩點賠償要求:1、用人單位必須按雙方約定的轉正工資,對第三個月進行補償;2、在法定的最大試用期滿以後,按預設原則已經是正式轉正。現在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沒有按依法提前通知,需要對自己進行賠償。

    勞動仲裁支援了李某的第一項訴求,企業按照雙方約定的8000元/月,對李某第三個月的工資進行補償;因李某與用人單位有達成共識,並簽字同意延長試用期,故不適用試用期滿企業沒有停止雙方勞動合同的預設轉正原則,不支援李某的第二點賠償要求。

    三、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合同。

    用人單位如果不與試用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一旦雙方發生糾紛,企業肯定敗訴。將按照員工自進入企業工作時開始計算,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第一年度的雙倍工資。

    對只籤試用合同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其試用期不成立,試用合同也將視為固定勞動合同。這裡就將有一個風險,企業如果在名為“試用合同”,實為固定勞動合同之後,再與員工籤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將變成雙方之間的續簽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在續簽合同之後,員工是有權要求和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那時企業將非常被動。

    四、最後企業需要注意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需要為員工依法購買社保。

    試用期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不得低於企業內部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標準,否則,員工有權要求企業補償其差額。

    另不為試用期員工購買社保,員工是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進行經濟賠償的。

    最後,重點提醒的是用人單位不要因小失大,有時你以為鑽到了法律法規的空子,佔到了些許便宜,事實上很可能只是你對法律法規瞭解掌握不夠而已。

    企業要懂法,才能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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