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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哏兒都的小胖子

    以前是隻要不被判死刑立即執行或者死緩期間故意犯罪的基本都能出獄。但現在已經不是了,2015年11月1日開始執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對於貪汙數額特別巨大被判處死緩的罪犯,法院可同時決定考驗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 2 # 何由之

    中國《刑法》有這樣幾種對犯罪分子進行判罰: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只要不是死刑就能活著出來嗎?

    一,死緩和無期的服刑起始起是宣判之日起開始計算,他們同時有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終生。

    死緩在宣判日開始兩年後,如果各種表現都合乎減刑改判,就改為“無期徒刑”;兩年後再次改判有期,一般無期改有期是(15年至25年),最短服刑期12年,這是很少有的,必須有重大立功表現,在無期改有期徒刑越短才能實現。

    二,我們都知道16週歲以上就是完全“刑事責任人了”,觸犯律條就要負刑責。《刑訴法》規定:75週歲以上的人故意犯罪減輕處罰。

    《監獄法》69條至72條規定:犯法被判之人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但同時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報酬,且執行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三,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大機率的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都有可能“活著”出來。

    1,60歲以上,75歲以下的老人犯了重罪,被判死緩和無期,就有出不來的可能,死緩4年後改無期,即便改為15年有期,加上看守所羈押和4至5年的勞動改造考驗期就是80多歲的老人了。重要的是他們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力),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才開始執行,最短也是在改判有期時被判的,最短3年。這必須有單位和“監管人”負責執行。因此,即便可以辦理“假釋,保外”,但監管人很難找到。就有可能“牢”其終生於監獄了

    2,監獄裡重新犯罪的也不少,違反監規戒律,打架鬥毆,破壞生產,脫逃等。本來是有期徒刑,重新犯罪被當地中院再次判罰的也很多,在監獄重新犯罪者要以法從重,從快的被判,如果重新犯罪案情大,出不來的大有人在。

    因此,入獄時不是“死刑犯”,但也不能保證就會活著出來了。如果老實接受改造,服從管理,尊法守規,活著出來很多很多,反之就是另一條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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