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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勞動合同法的政策面來說,減員增效並不能成為裁員的正當理由。企業發生經營困難,裁員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佔企業人數10%以上,需提前三十日以職工代表大會形式或者公會說明相關情況,經公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和勞動部門備案後方可進行裁員。所以減員增效勞動部門並不會批准,也就不能以裁員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違法解除的標準就是雙倍經濟補償金。當然單位可以用協商一致解除和勞動者溝通

  • 2 # 半島日記2

    公司增加效益,增創收都不能以裁減員工為藉口,公司如果因為自身經營困難,難以支撐正常營業的需要裁減員工的可以和員工和平協商解決,如果在同一段時間裁員超過一定數量需要公司工會表決並提前上報勞動保障部門(勞動局)及依法補償被裁減員工。(具體詳見勞動法)

    那麼幹了十多年的員工應該怎樣得到賠償呢?具體情況應該依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和

    勞動法相結合。比如通常用的n的n方加一。公司作出裁減員工的決定後:根據員工的工齡計算所賠員工工資。比如:甲在X公司工作了五年零一個月。就用甲在X公司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乘以5.5倍就等於甲應所得的工齡賠償(超出五個月不滿一年的算一年)。以十二年封頂(也就是說工齡賠償最高是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乘以12)。同時X公司還得為甲員工補齊甲員工所在公司工作這段時間的五險一金,以及給甲員工開好離職證明(離職後辦理失業金需要)。

    公司因自身原因需要裁減員工的,最好的辦法就是依據自身情況加勞動法相結合和平協商解決對雙方是最好的結局:好聚好散,省時省力。如果因各種原因鬧上司法裁決對大家都沒好處,費時費力,最後還得賠錢。最後提醒大家:公司不得違規違法,員工不得胡打蠻纏。法律是最好的武器既保護公司也保護員工。歡迎大家有疑問的提問!雲上空客盡其所能幫你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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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好心幫人差點被毀名譽,現在社會真的要少管閒事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