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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友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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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邊的雲W
我認為沒有這麼複雜,不管張某甲還是張某乙,他們只有一個父親,母親各有各的生母,他們兩人都是由父親及繼母、母親扶養成人,那麼他們兩人的權利相等,如果中途有一方退出或未在父母身邊,也未盡孝,父母也不希望這一方照顧,倒可以考慮這一方的繼承權,既然兩人都在父母身邊,何來彼此,況且父母又沒有立遺囑,也沒有拿話撇開,因而兩人都有繼承權,誰也不能霸佔財產。如果有一方霸佔財產,另一方有權告他。
本案是暫不涉及代位繼承、轉繼承法律關係,不涉及遺囑繼承和遺贈撫養協議。本案唯一特殊性在於涉及繼父母和繼子女的法律關係。
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所謂有扶養關係目前並沒有成文法律規定,婚姻法解釋三草案曾提出認定標準,但並未予以採納確立。通說認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二是繼父母履行了對其必要的撫養、教育義務。
如此本案可收集相關證據證明蔣老太與張某甲形成了繼母和繼子的關係。自然張某甲與張某乙同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一般情形下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張某乙無權拒絕張某甲參與繼承。
如果張某乙佔有控制了遺產並始終拒絕,張某甲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裁決支援繼承遺產的權利。起訴時除了注意時效外,還要注意查清遺產等訴訟經驗技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