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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這裡涉及到題主哥哥與侄子先後去世關係、進而影響繼承人範圍的問題

    以下區分情況說明一下。前提假設是二人均未留合法有效遺囑,按照法定繼承。

    題主提到“哥哥和侄子發生意外先後死亡”,這個描述不太能確定去世先後關係,需要區分幾種情況:

    在能夠明確確定先後去世關係的情況下。

    例如,發生意外,一人當場過世,另一人經過搶救無效後過世。那麼:

    1.若題主哥哥先過世、侄子後過世。

    哥哥的遺產先發生繼承,由嫂子、侄子、哥哥的父母先繼承。隨後侄子過世,侄子的遺產(包括繼承哥哥的部分),由侄子的妻子(若已成婚)、子女(若有)、嫂子繼承。

    這種情況下涉及到的繼承人範圍包括:題主的嫂子、父母、侄子的妻子和子女(若有)。

    2.若題主侄子先過世、哥哥後過世。

    侄子的遺產先發生繼承,由哥、嫂、侄子的妻子和孩子(如有)繼承。隨後哥哥過世,他的遺產(包括繼承侄子的部分)由嫂子、父母繼承。

    這種情況下涉及到的繼承人範圍包括:嫂子、父母、侄子的妻子和子女(若有)繼承。

    因此,在能夠明確判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範圍的確定比較容易

    但是要注意——會因侄子是否成婚、是否有子女,以及哥哥與侄子的先後去世關係,存在繼承人繼承份額不同的問題,這裡不細算,題主可按照“均分”原則,根據家庭情況自行計算。

    在不能夠明確確定先後去世關係的情況下。

    例如,發生意外,二人同時死亡,從醫學角度無法判定先後去世關係。

    這時候就要依據《民法典》規定的判定規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題主描述情況適用於上述加粗字型。

    題主的哥哥、侄子均有其他繼承人(至少包括了題主嫂子),因此,推定哥哥先過世。這時候,參照第一類情況中的1來確定繼承人範圍。

    此外,題主描述了一句“嫂子逃避處理後事”,這不影響嫂子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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