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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萬馳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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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風雨相隨2013
這個小眾話題有些爛大街的感覺。讓人有些食之無味,初始感覺很淺顯易答,可是又限於條條框框,頗有些難以啟齒。
問題提到了法律,那就從法律這個層面說說吧,這裡不說法律的標準和結果,先說說法律是什麼,怎麼產生的,結果會怎麼樣?無論對個人、集體或者說社會、國家,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好像老百姓說的沒有規矩如何方圓,那法律是不是唯一的呢,當然不應該,法律應該是公序良俗的最後一道屏障,具有強制性的不容挑戰的權威,如若不然將喪失秩序人人自危。可強制性是唯一的必須的正確的嗎?或者說制定法律的人實施透過的法律就是正確的嗎?這些疑問我想不難回答。
法理法理,法律之外還應有道理、公理,還是老百姓有句話萬事大不過一個理子,如果彰彰律法不能夠講明白一個淺顯的道理,或者說有悖於良善、公平,那這樣的法律條文即使頂著法律的名義又能怎樣,又如前些年南京法官那句振聾發聵的提問:如果不是你撞倒的?為什麼你去扶起來?服不服?我內心深處是大大地不服呀!可難道這不是現實發生的嗎?可以有人說個別法官的素質低下難免,可是否相應的機制及時糾正了呢,或者說法律條文字身規定就有瑕疵怎麼辦?
我們理解社會進步大事物更新快,相應的法律條文改進困難重重,可是法律制定明顯重結果輕過程,法律教條落實執行容易,引申說明費心勞神,千年以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慣性思維也是一個方面,這裡就不一一展開了,還是就事論事吧。
人成年以後,能夠對自己的行為從法律上負責的話,不論年齡大小、性別如何,都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義務,也就是說不能無緣無故或者說隨意去傷害人(當然包括不被人傷害),一個人不管因為什麼原因被其他人傷害,都應該有反擊、反抗的權利,互毆是名詞也可以做動詞使用,但這是過程的表述不應該作為結果,尤其是量刑定罪的名目,不管是法律還是執行法律的人,不講緣由的各打五十大板,混淆的不僅是法律的公平、正義,還極大的傷害了個體、集體乃至於整個民族的性格,一個血性被法律閹割了的人和民族,怎麼可能自立於世界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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