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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愛瑜伽的老阿姨

    您說的對,籤甲供合同的確能省增值稅。

    我在國稅局一線工作,營改增兩年了。建安企業的老闆是最焦慮的,尤其是處於底層的掛靠公司的老闆和包工頭。稅率提高到11%,又沒有多少進項發票可抵扣,就得多拿稅。聽說甲供材和清包工能夠省稅,又不太清楚稅收政策規定。今天我就詳細講講甲供工程為什麼省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裝置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提供建築服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甲供工程中全部或部分的裝置、材料、動力由甲方自行採購,施工方可能採購部分裝置、材料、動力也可能完全不採購。因此施工方的成本大部分為人工成本,幾乎沒有可用於抵扣的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應納稅額等於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稅率為11%。進項稅額小應納稅額就大了,如果施工方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可能導致企業的稅負較高,為了保證營改增改革平穩過渡,所以檔案規定了,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築服務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等於銷售額乘以3%徵收率。

    我們透過兩個案例比較來說明

    案例一

    A建安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取得工程收入1110萬元,此專案為甲供工程專案。合同中約定施工方必須向甲方提供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另外支付外僱人員勞務費721萬,外僱人員的負責人到專案所在地工商局辦了一個個體工商照,到國地稅辦的登記。到國稅局購領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為現在提供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允許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收率為3%稅額為21萬。

    那麼2017年A公司

    銷售額=1110÷1.11=1000

    銷項稅額=1000x11%=110

    進項稅額=21

    應納稅額=110-21=89

    案例二

    B建安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7年取得工程收入1110萬元,此專案為甲供工程專案。合同中約定施工方可以向甲方(事業單位)提供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因此B建築企業向主管國稅局申請備案,此工程實行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另外支付外僱人員勞務費721萬,外僱人員的負責人到專案所在地工商局辦了一個個體工商照,到國地稅辦了登記。到國稅局購領增值稅普通發票,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徵收率為3%,稅額為21萬。

    那麼2017年B公司

    銷售額=1110÷1.03=1077.68

    應納增值稅額=1077.68x3%=32.33

    從兩個案例當中分析,工程收入相同,工程支出相同的情況下。A建安企業繳納增值稅89萬元。B建安企業繳納增值稅32.33萬元。

    因此營改增後建安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甲方同意取得3%徵收率發票,同時符合甲供工程條件,選擇簡易徵收,能夠省稅。

    在這裡,我還要再次提醒建安企業的法人。對甲供工程的規定任何檔案都沒有甲供比例限制,說明這個政策比較寬鬆。希望大家有效利用這個政策。簽訂甲供合同,選擇簡易徵收,多省稅。

  • 2 # 集優米財稅

     關於提供“甲供材”建築安裝服務增值稅政策應重點把握以下三點:

    1、“甲供材”的概念,其實是指甲供工程,財稅[2016]36號文的解釋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裝置、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2、財稅[2016]36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此檔案精神,發包方只要直接為工程提供了建築用物質材料,那怕一個螺絲釘,也算甲供工程,可以選擇按3%簡易繳納增值稅(不能進項抵扣);否則要按11%一般計稅方法(可以進項抵扣)計算交納增值稅。

    3、財稅〔2017〕58號文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按此檔案理解,納稅人是總承包單位、工程專案屬於檔案規定範圍、甲供材料也屬於檔案規定範圍,三個條件都符合的,直接適用3%簡易徵收增值稅,不存在選擇的問題。

    上面是建築商“甲供材”工程增值稅繳納的規定,但在具體落實中,會受到發包方的約束,因為建築商選擇3%後,只能開3%的發票,如果發包方是一般納稅人要抵扣,只能抵扣3%;而建築商如果不是簡易徵收而是按11%交,就可以開出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包方則可以抵扣11%。所以,根據發包、承包方單位性質不同,在此問題上有可能形成利益博弈關係。

  • 3 # v蓋子668

    “甲供材”是簽訂合同時明確規定材料由建設方負責採購並供應到現場,施工方負責驗收,建設方負責貨款支付及料差調整。“甲供材”以兩種形式體現:一是包含在合同價款中,施工方開具發票給建設方(此種情況下,甲供材發票由供貨商直接開給業主,同時施工企業仍需按11%稅率計算甲供材的銷項稅額,但卻不能取得合規的發票形成進項稅額,增加稅負);二是總承包金額中不含“甲供材”,施工方不能取得“甲供材”發票(此種情況下合同總額照含甲供材金額大幅度下降,導致施工企業收入大幅度降低,同時也相應的減少了進項稅額)。

    具體四種省稅管理建議如下:

    一、與業主協商,將“甲供”模式改為“甲控”模式。

    施工方與業主簽訂合同時,明確合同價款中包含材料價款,施工方按業主對材料的要求和指定的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並將材料價款支付給供貨商,供貨商將發票開具給施工方,施工方與業主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進行結算,施工方按合同總價款向業主開具發票。

    二、也業主簽訂購銷合同,由其向施工企業開具發票,實現施工企業進項稅額抵扣。

    三、甲方自行選定供應商進行材料採購並與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供應商直接將材料運抵乙方,由乙方驗收入庫,甲方直接將材料價款支付給供貨商,供貨商將材料發票開具給甲方,甲方與乙方按照建設承包合同約定的總價款進行結算。

    四、與業主簽訂購銷合同,由其向業主開具銷貨發票,實現施工企業進項稅額抵扣。

  • 4 # 笨笨48810556

    營改增後,甲供材是不是省稅省錢? 甲供材是指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都的材料。

    假如一個專案不含稅總價1000萬,

    其中:預算中包括

    鋼材300萬

    水泥100萬

    混凝土100萬

    人工300萬

    機械100萬

    利潤40萬

    管理費及其他60萬

    合同一般專案總價應該是1110萬元

    如果使用甲供

    扣除混凝土100萬 開3%專票 (1000-100)*1.03=927萬,合同總價應是927萬。

    也就是說,簡易徵收開3%的票其實是個假命題,稅一點沒有少。

    在什麼時候使用簡易徵收?

    1.甲方為事業單位且甲方的財務和主管都不懂帳和稅的情況下,假如上面的專案叫甲方提供水泥 1110-100=1010 (1010/1.03)*3%=29.41萬(稅金)

    2.承包方為所得稅核定徵收,將材料從甲方賬務處理,且資金由乙方提供。

    簡單的說,在所得稅查賬徵收,且對方是企業的情況下,不要考慮什麼簡易徵收。一分都不會省的。

  • 5 # 康愉子

    一說到“甲供材”的稅,很多朋友首先想到的是簡易計稅,認為這是能讓承包方少交增值稅的方式。但是,這個問題要從多個維度去看。

    “甲供材”工程的特點

    “甲供材”工程,簡單說就是分包方全部或部分提供工程所需要的材料,部分材料由承包分採購,並進行施工。從分包方來說,透過統一採購,可以更好地控制工程材料的質量和採購成本。

    分包方和承包方

    單隻看增值稅,分包方採用“甲供料”的方式,從稅務籌劃角度是有利的。採購材料的進項可以用於抵扣,分包專案分包方會開票,也會有進項。

    負責施工的承包方,從增值稅角度是最不利的,一方面,它材料採購的進項很少,另一方面,人工成本不容易拿到可以抵扣的進項,所以,增值稅稅賦成本就會很高。

    所以,在建築行業的供應商關係中,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建築公司,可能是最有利的,它們在營改增以後,可能非但不會因為稅率提高而多交增值稅,反而可能會稅賦降低。如果分包方在“甲供類”合同中,再針對容易開票的材料進行甲供 ,不容易拿到發票的材料讓承包方自行採購,那就更是對前端施工方的欺壓了。

    要不要簡易計稅

    因為“甲供料”專案進項少,所以稅務機關有規定,可以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3%的稅率和10%的稅率,乍一看去,似乎是簡易計稅更有優勢,能交更少的稅。

    但是,要不要採用簡易計稅,還是要考慮其它一些因素。

    1、甲方有沒有在合同中約定稅率。如果甲方要求提供10%的專票,那麼就不能用簡易計稅,採用簡易計稅後,就只能提供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了。

    2、甲供材料的範圍。稅法對“甲供料”的定義中,並沒有要求甲供材料的比例,甲供材佔10%可以是甲供料專案,佔比90%也是甲供料專案。所以,如果承包方採購材料的量較大,能拿到的進項比較多,那麼,採用簡易計稅就是在浪費這部分進項。

    3、承包方的人工成本。如果是以跟包工頭合作的方式,且包工頭能提供專票,那麼,採用簡易計稅後,這部分進項也被浪費了。

    承包方稅務籌劃的空間,已經很窄了,因為增值稅的特點,上家的銷項稅是下家的進項稅,只要下家能夠抵扣,稅額就不算浪費,而是在甲方和乙方之間進行了轉移,所以,最關鍵的可能是甲乙雙方價格談判能力。

  • 6 # 焦點財稅

    我們知道,營改增之後的建築服務過程中,建設方與施工企業之間簽訂甲供材總包合同,甲方或發包方購買的"甲供材"部分不計入施工企業的銷售額。那麼甲供合同施工企業應如何選擇計稅方式呢?

    其實選擇按一般計稅方法或者簡易計稅方法是有一個臨界點的,這個臨界點參考值是:

    建築企業採購材料價稅合計=44.78%×"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

    (1)建築企業採購材料價稅合計> 44.78%×"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則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有利

    (2)建築企業採購材料物質價稅合計<44.78%×"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則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有利

    由此可以看出,總包公司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則建設方可抵扣進項稅額會受到直接影響,並影響其稅負情況。"甲供材料"佔整個工程造價的多少,對於施工企業計稅方式的選擇也尤為重要,其也是甲乙雙方合同簽訂過程中的關鍵點。甲供材合同的簽訂需綜合雙方利益考慮做出合理的選擇。

    精彩不迷路!

  • 7 # 財稅小青年

    營改增已經過去好幾年了,建築業一般納稅人的一般計稅專案的稅率也已經下調到了9%,按照營改增檔案的規定,“甲供材”專案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政策,但是,簡易計稅是不是省稅呢?我看未必!首先說明一下,在實務中,很多情況下,是否“甲供材”,並不是由乙方選擇的;另外,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為3%,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沒有差別,所以咱們只說一般納稅人。

    但是,如果能選擇的話,乙方是否選擇甲供材?甲供材是否省稅,其實是乙方選擇一般計稅方法還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更省稅的問題,下面來算一下一般計稅與簡易計稅的稅收平衡點:

    假設:甲供材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為X萬元;

    1、如果選擇一般計稅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的一般計稅專案,增值稅稅率為9%,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

    應交增值稅=X/(1+9%)*9%-乙方進項稅額;

    2、如果選擇簡易計稅

    建築業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增值稅徵收率為3%。

    簡易計稅辦法應繳增值稅=X/(1+3%)*3%。

    透過上述分析,同一個建築專案,如果想找到一般計稅辦法和簡易計稅辦法的納稅平衡點,需要讓兩種計稅辦法下應交的增值稅相等。

    即:X/(1+9%)*9%-乙方進項稅額=X/(1+3%)*3%,這樣計算,乙方的進項稅額=X/(1+9%)*9%-X/(1+3%)*3%=X*5.35%

    咱們假設乙方購進的建築材料的價款為Y,適用稅率為13%,那麼,乙方的進項稅額=Y/(1+13%)*13%=X*5.35%

    透過計算可以得出;Y=X*46.5%

    即:建築業一般納稅人,當購進材料的金額等於建築合同的46.5%時,可以達到一般計稅辦法和簡易計稅辦法的稅收平衡點。

    可能這只是理論,不太好理解,下面透過案例來說明一下:1、工程價款1000萬;材料費600萬,其中甲方買材料200萬,乙方400萬,分包100萬。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按照一般計稅方法,乙方的工程款是800萬元。

    應交增值稅=800/(1+9%)*9%-400/(1+13%)*13%=20.04萬元

    如果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乙方作為總包方來講,你選擇簡易計稅的話,分包開給總包的發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這就需要將總包減掉分包的差額/(1+3%)*3%來算增值稅。

    應交增值稅=(1000-200-100)/(1+3%)*3%=20.38萬

    透過比較,可以看出是一般計稅更省稅。

    驗證一下咱們的結論:乙方採購物資價稅合計=400萬,800*46.5%=372萬,因此應該選一般計稅更省稅。2、工程價款1000萬;材料費600萬,其中甲方買材料500萬,乙方100萬元。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按照一般計稅方法,乙方可以拿到500萬的工程款。

    應交增值稅=500/(1+9%)*9%-100/(1+13%)*13%=29.78萬元。

    如果按照簡易計稅辦法,應交增值稅=(1000-500-100)/(1+3%)*3%=11.65萬,

    再次驗證咱們的結論:乙方採購物資價稅合計=100萬,小於500*46.5%=232.5萬元,因此應該選簡易計稅更省稅。當然了,上面的演算法只是基於理想狀態,在建築行業的進項構成中,有13%的、9%的、6%、3%的,還有無法抵扣的,不可能所有的建築材料都取得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的。

    經過很多業內人士總結,在實務中,材料佔工程價款的比例在30%左右。

    因此,營改增以後,對於甲供材工程,如何選擇更省稅的計稅方法的依據是:施工企業採購物資價稅合計,如果大於甲供材合同約定的工程價稅合計的30%,就採用一般計稅;如果小於30%,就採用簡易計稅。

    另外需要提醒一下:

    1、籤合同的老闆一定要懂稅法,即使不能達到精通,起碼的稅法常識要懂;

    2、稅收問題在籤合同時就已經確定了,如果僅靠後期的財務去避稅,那是不可能的,除非偷稅漏稅,但是,偷稅漏稅是違法的;

    3、建議乙方多準備幾種方案,同時考慮甲方和乙方,選擇對雙方都有利的,合作共贏,生意才能長久。

    4、一般計稅還是簡易計稅,計稅方法一旦確定,36個月內不能更改,所以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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