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順通財稅段賢明

    股東帶資入股後,又把同等資金轉出的行為,是典型的違規佔用公司財產的違法行為!

    一、法定義務

    認繳制下,股東實繳註冊資本金的法定義務,可以按照約定的期限和金額,分期實繳。股東向公司交付了貨幣等資產,然後又以撤回、轉移、混同、衝抵、假借等違反公司章程或會計準則的各種手段從公司轉移資產,並佔為己有的行為,其行為必然得不償失!

    二、公司主體財產權

    會計主體的資產和股東個人資產,從法理上是嚴格區分的,無論公司主體是一個還是多個股東實際控制!任何形式的長期佔用,均面臨稅收風險!筆者對此類行為不贊同不主張,應及時糾正!

    三、涉稅風險

    違法長期佔用公司資產的稅務風險:現行稅務處理上,對於股東佔用公司資金超過1年的,強制認定為分紅,自然人股東須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四、降低稅收風險的建議

    降低此類稅務風險,筆者認為唯一有效的辦法,合理利用認繳制相關規定,根據公司實際經營需求,具備前瞻性的約定認繳期限!分期分批實繳註冊資本金,合理安排股東與經營主體資金關係,嚴格區分公司主體與股東財產。互不佔用對方資金,既保障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又規避稅務風險!

    五、違法避險

    現行找替票虛構費用專案、虛構人員工資等違法行為,只會讓經營主體和股東掉入另外的深淵。偷逃稅款、抽逃資金,真是雪上加霜!對於股東違法佔用公司資產,涉嫌職務侵佔,面臨刑事責任!

    六、償債風險

    股東長期佔有公司資產,造成個人資產與公司經營主體資產混淆的,一旦發生償債義務且公司資產不足以償付的,有限責任公司因此變成承擔無限責任的主體!

    各位老闆三思!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中小學,學習成績真的與智商有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