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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以後我要當村長

    公司賣掉重組並不會影響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只要公司存續,沒有法定的理由的話勞動合同得向對方履行自己的義務比如足額支付工資等。

    如果原單元要求員工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你願意的情況下,單位應當向你支付補償金,一般是按照離職補償,如果單位不同意,可以要求仲裁。

    【破產 重組 裁減人員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你與公司有勞動合同,現在合同由沒有到期的話,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向你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要重組裁員,需要你們公司在勞動局備案,你七月份到的公司,需要支付你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及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半個月經濟補償金、1個月的預告解除的通知金

  • 2 # 後知後覺者

    1、企業破產重組,未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雙方的勞動關係仍然存在,可以繼續履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一般來說,如果職工不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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