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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吉安刀哥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用人單位事先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哪些情況屬於“嚴重情形”,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勞動者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其前提必須該“規章制度”是經合法程式制定,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是合法有效的。

  • 2 # 青島牛南希律師

    1、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話,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2、如果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需要確保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否則不能依據違法或無效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3、單位的規章制度需要經過民主評議、協商確定、學習公示三個程式才能生效,勞動者入職時,也需要將規章制度出示給勞動者才行。

    4、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幫助成立規章制度。

  • 3 # 朱禮華談勞動仲裁

    老規矩先說答案:不一定!!!

    贊同老朱觀點的,多半是在這方面吃過虧的老闆或是HR!

    那麼,為什麼說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了,單位還不一定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呢?或者說,滿足什麼條件,單位才能合法地解除勞動合同呢?

    必須滿足以下4個條件,才能合法解除!

    規章制度必須有效力

    這是在實際操作中單位最容易翻車的地方,很多任性的老闆以為只要是依照單位的規章制度來對勞動者進行處罰,就都是沒問題的!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簡單來說,規章制度要想有效力,必須同時滿足4個條件:

    1、規章制度本身合法

    這一點比較好理解,如果規定勞動者在職期間不能懷孕,遲到半小時扣半天工資,曠工一天扣兩天工資等,就都是違法的制度。

    2、制度的制定經過了民主程式

    3、必須經過公示程式

    規章制度必須要進行公示,比如張貼在公告欄或是放置在公司內網上,否則無效。

    4、必須告知過勞動者

    也就是說,勞動者必須知道這個規章制度,最常用的就是讓勞動者閱看後簽字,否則無效。

    勞動者確實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

    這個比較好理解,也就是勞動者必須存在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屬於嚴重違反的相應的事實。

    單位要掌握勞動者嚴重違紀的證據

    這也是在現實操作中很容易導致單位敗訴的地方,很多老闆比較任性,在員工違紀後,比如在堆放易燃易爆品的倉庫抽菸,就直介面頭辭退,等到員工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單位要舉證員工確有違紀行為時,老闆就傻眼了!

    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合法

    這主要包括要向違紀的勞動者寄送(或當面下達)嚴重違紀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決定要通報給工會等。

    當然,雖然通知工會是法定程式,但尚有補救措施,問題不大!

    再回到樓主的問題,如果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但以上四個條件有缺失的話,單位就很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將要承擔賠償金!

    【老朱寄語】

  • 4 # 雲馬行天

    單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必須具備法律依據。本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也必須符合法理,不能超出國家法律和社會自然常理,要具備一定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經過勞動仲裁機構或政府部門的認可,最好是透過公正機關公正,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必須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一切條款,單位如果不履行合同條款,員工可提請勞動仲裁機關或進行法律訴訟要求自己的訴求。如果員工嚴重違背勞動合同規定的相關條款,也必須透過仲裁機構或法律訴訟方能解除勞動合同。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 5 # 古de毛檸

    我們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為主張的社會主義國家,西方腐朽社會尚不能隨意解僱工人,中國的小資本家太可惡,說不讓你幹就不讓你幹了,誰給你的那麼大權力?

  • 6 # wangyizuog

    這個可以根據勞動法進行處理,還有是根據對單位所造成的生產經營的損失來處理。如果對單位和企業造成了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重大損失者,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或者根據勞動合同法中有關條款,可以解除對犯嚴重職責錯誤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 7 # 川劉立勝

    這個問題得倶體到誰的口大,很多單位就是拿這些理由把職工開除了,並不給他她們工資,實際是把自己的親屬頂替了這些人,還有的單位總想把你的付出壓的工資低的不能叫你幹,又想叫你去必須加班才能有看似合理的工資,可是特別累的活正常班都是很累了,這種規律都是領導自私定的條紋,如果是工人故意犯的很少,工人沒有能力制定反問這方面的餘地。

  • 8 # 李卓旋幽默搞笑三農

    這個問題普遍現象,關鍵是入職時,跟工作單位簽訂的協議具不具備法律效力,如果符合,就可以的,如果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再者如果有違反的,雙方同意,瞭解清楚了,被解僱也不出奇,世上許多的事情也很無奈的,簽了還是自己做好本職,不違規為好,和氣生財,否則如果一個企業,如果大家都違反規章制度亂來,老闆也難做,總的來講,既可以也不可以,具體問題,具體處理,最好協商解決,我認為是這樣子。

  • 9 # 在滿和騙中偷生

    一月30天上班30天,31天上班31天。訂勞動法的人是不是都死完了?第一個月上班還要買1000錢的保險,你說的什麼

  • 10 # 常滿屯

    我的想法是這樣的,既然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是有權可以開除的,家有家規,國有國法,沒章不成方圓,這個道理人人應該懂的,如果單位領導用人性化解決問題,太好了,那就改過自新。重振雄風。幹出一番事業。也不往領導對你的一片心意。做個老實人。多幹一些事。我說的可不一定對。請大家批閱。謝謝!

  • 11 # 天高雲淡143137442

    私企老闆看誰不順眼就可以炒掉誰。

    國企老總對違反紀律的員工大多會從寬發落,開除員工的事很少發生,開除員工會帶來法律訴訟,後果難料。

  • 12 # 日鑄山水疊彩峰嶺

    首先單位和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有沒有按照國家的勞動法規下嚴格制訂,國家勞動法檢管部門公職人員有沒有對單位和企業制訂的勞動法規進行嚴格的檢管,只要上樑正勞動者應嚴格遵守單位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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