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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吉安刀哥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適用這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是;一是規章制度內容必須是合法、程式民主並且告知勞動者的有效規章制度;二是該勞動者必須是規章制度所規定的適用主體,即如果某些規章制度只是針對特定部門,特殊群體的勞動者,則只有這些部門、群體的人才能適用;三是勞動者沒有遵守規章制度的程度嚴重,對嚴重判斷,由用人單位證明,且應當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則。

    在實際運用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方面應當保證單位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員工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同時有證據證明公司的規章制度依法制定(程式合法,內容合法,公示合規)另一方面,應當對該員工出具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及處理依據,也要做好送達與工資結算工作。

  • 2 # 十字坡店主

    可以,而且不需要給勞動者支付補償或賠償,但是有前提的:

    第一,該勞動者是否是該公司勞動規章制度的適用主體?如果不是的話,那麼是不能接觸勞動合同的。

    第二,規章制度是否告知了勞動者?如果沒有,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勞動規章制度制定是否程式合法?如果不合法,制度無效,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勞動規章制度內容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制度無效,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所謂的“嚴重”標準是如何確定的?合不合理?如果不能明確定性並作出合理解釋,拿出合理證據也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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