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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LM律師

    律師只是一種職業,一個身份。

    憑什麼推定當律師的就一定不會做危害安全的事情?又憑什麼一定要對當事人安檢?

  • 2 # 歲月如歌6202

    這個問題非常簡單,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外出旅行乘坐飛機、火車等交通工具需要安檢嗎?答案是肯定的,因此我認為律師應該安檢!

  • 3 # 知了事了

    安檢的目的是啥?為啥當事人和參加旁聽人員需要安檢而律師和檢察官進入不需要安檢?大家心知肚明,這個問題也就不是問題了!

    規則都是人為設定的,凡事都要區分個三六九等,安檢也是如此,從根本上審查,這些規定都是違反《憲法》規定的,建議參照乘坐飛機安檢規定,無論你多大官必須安檢,修改這一規則!

  • 4 # 唐律疏議

    這是我們法律的一個小小的漏洞,導致實踐中不太好處理的情形。

    確實規定:依法進入法庭履行職務的律師不需要接受安檢。

    但是注意這裡有個前提,那就是:不是所有的律師都不用安檢,而是依法來履行職務的律師不用安檢。

    比如說來替當事人出庭的律師,當然是不用安檢的。

    但是如果那個律師只是來旁聽呢?那他就不屬於前來履行職務的律師了,就是應當接受安檢的。

    但是問題在於:法院門口的法警或者保安,他怎麼知道這個律師是不是來履行職務的呢?

    當然有人說,來出庭的律師可以出示傳票,律所的公函等等。但是如果不是來出庭,而只是來立案或交其他材料的律師呢?那他前來法院的日期和傳票上的日期就是對不上的,這得如何證明他是來履行職務的呢?

    但是有那工夫的話,為什麼不索性接受安檢然後馬上進去,不是更省事嗎?

    所以規定的這個條款其實是存在挺大漏洞的。真要執行起來很囉嗦。因此現實中,有的法院就是看到律師證就不用安檢直接放行。還有些法院就是不管你是不是律師,反正都要安檢再進去。

  • 5 # 莊木海律師

    個人認為律師進入法庭不需要進行安檢:

    一方面是基於最高院為律師開通了綠色通道,免於安檢,便於律師進入法院辦公;

    另一方面是律師不會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律師不應被視為不穩定的因素,更是為了節省人力成本。

  • 6 # LawyerWangLei

    律師和當事人不同,律師是法律職業從業人員,是受行業管理的。在訴訟法層面,律師是極其重要的訴訟參與人,給予律師尊重是法治環境建設的必須要求。

  • 7 # 天澤方圓之楊春順

    很簡單,因為當事人也好,當事人的家屬或者其他旁聽人員也罷,他們進入法庭都不是職務行為,所以需要常態的安檢。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法警和速記員以及律師進入法庭都是職務行為,所以不需要常態的安檢。

  • 8 # 布穀子豪

    安檢是什麼程式?就是對人進行安全檢查,帶的東西有沒有危險物品,比如說刀,槍,爆炸物等。現在都是由機器進行。

    律師進入法院的都過安檢門,律師出示律師證,過安檢門,所帶的包呢過機器。有的法院給律師一個綠色通道,不和進入法院的群眾過一個通道。相對來說人不太擁擠。

    進法院要排很長很長的隊,要掃碼,要登記身份證,要詢問近期的事由,要檢查很多東西。

    律師在法院沒有任何特權。

    我遇到過有的法院不允許律師帶包進入法庭。我問,我包裡邊只有卷宗,筆,律師證,我不帶包進去,我怎麼開庭?最後還是帶著包進了法庭!

    有些法院的安保人員不是法警,是保安公司,他們執行起政策來還是很嚴格,而且不講情面,有些時候還是很為難人的。

    每個人不管什麼職業,只能順應形勢了。怎麼規定就怎麼執行,只是不要太為難人,不要無故的為難人。

    什麼特權都沒有用,人與人之間應該更多的理解,更多的同情。更多的互相關心和幫助。不管你在哪個行業做什麼工作。

    現在形式上的東西很多,實際上沒有什麼用。只是便於管理,便於監督,便於檢查,不便於工作。

  • 9 # 張一一律師V

    律師進法庭不需要安檢。出示了律師證,代表了國家的認可和信任。律師也不會賭上自己的職業前途做有損社會和國家的事。給予律師尊重的國家,法治發展才會有光明,律師也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基石。雖然在法律共同體中,經常莫名其妙被一些自以為高人一等的人排除在外,但是,不可否認,在現代社會中律師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了,律師應該得到應有的尊重。

  • 10 # 重慶法律人唐老鴨

    作為律師,我們不是不同意安檢,畢竟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對所有進入法院的人員都很重要。

    但是,國內有一些法院對律師進行苛刻的歧視性安檢,包括反覆檢、人身檢、脫鞋抽皮帶檢等,特別是針對某些所謂敏感案件的敏感律師。

    法官與律師關係的改善,從根本上取決於司法公正的保障,目前則特別需要法院主動“示好”。

    法官讓一寸,律師敬一尺。

    在香港,不僅律師,旁聽者都可隨便出入法院,隨意旁聽。在日本東京,市民、外華人可隨意進入法院旁聽,甚至無需身份證件、旁聽證。雖然有些法院進入需安檢,但皆為機器安檢,未見針對人身的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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