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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衛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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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付軍624
不知道新公司與你原來的單位是什麼關係,我個人感覺你是被聯合坑了。
這種事情還真的沒什麼好的解決方法。與其浪費時間去申訴,不如抓緊時間去找個新工作。就是賠你一個月的工資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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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世好
關於"收到新公司Offer後離職,卻在入職前一天收到入職的崗位被公司取消了,能要求賠償嗎?該怎麼賠償"的問題?
所謂Offer,就是入職通知書。收到新公司入職通知書後離職,卻在入職前一天收到入職的崗位被公司取消了。題主問"能要求賠償嗎",其法定條件是入職通知書之前的書面約定,或入職通知書本身巳經有要求和約定。
如果入職通知書已經明文載定,在當事人收到入職通知書後到達指定報到日之間的行為,由公司承擔; 或者在協商調動工作時,公司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要求公司賠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如果公司在入職通知書上沒有載明責任範圍,也沒有在協商調動前,溝通萬一失約的賠償責任。此事即告結束,沒有規定就是什麼都沒有了。
當事人自已承擔一切後果。這裡的節點是入職的前一天,收到了公司巳經取消該崗位的通知。
公司的行為完全合法合規。也就是Offer有的,按Offer執行; Offer沒有的,自然也沒有。
這叫"官憑文書,民憑印"。一切說在紙上,不能說在紙下。
管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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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獵頭老王
你要確定你收到的offer蓋章沒有,還是一個口頭offer。如果是口頭offer,很難證明這個事情。如果給你發的offer蓋章了,就可以進行起訴,讓其賠償你一個月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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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涯規劃師段曉嵐
可以要求新公司賠償,具體數額可依據入職崗位金額、找工作所需時間確定範圍,再與新公司協商,若無效可透過仲裁、起訴法院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Offer具有法律效力:我們知道勞動合同很重要,是在勞動爭議中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
錄用通知雖然不是勞動合同,但是表明了錄用的意向,約定在未來的某個時間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具有勞動關係預約合同的性質。
新公司無故取消崗位,違背了誠信原則,給已辭去原來工作的你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你有權向新公司提出賠償。
二、該怎麼賠償?有這麼幾個方案供與新公司協商時參考:
1、理想狀態:按Offer約定金額支付找工作期間的工資,購買社保、公積金;
2、現實狀態:依據上條原則協商補償金額,以雙方能接受為準;
3、居中狀態:比照辭退相關條款,賠償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通常公司是不會主動負責的,需要主動多次溝通,有必要可提前諮詢律師的專業意見。
協商無效,可運用法律維權,準備相關證據,提請仲裁、起訴法院,具體金額以最後判決為準。
三、解決問題的根本是儘快找到工作:無故遇到這類問題,確實糟心。
除了尋求新公司補償外,更重要的是繼續找新的工作,解決問題的根本。
當你有一份新的工作,被新公司放鴿子的難過就會放淡,為自己創造更美好的未來。
人在江湖飄,難免會挨刀。
先自救,與新公司協商,再尋求法律援助,問題一定會解決的。
——段曉嵐寫於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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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倉帕嘉措
我雖懂得不多,願能解你心中疑惑。
簡單回答:可以,追究對方締約過失責任。
對於很多人來說,這是個很尷尬的處境,因為尚未與新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就無法依據合同追究對方責任。這屬於典型的締約過失,是與違反合同有所不同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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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將吾
首先給一個結論:很同情您的遭遇,但是,能獲得賠償的情況很少。比較難。
所謂Offer,就是入職通知書。
如果入職通知書已經明文載定,在當事人收到入職通知書後,指定報到日之前,遭用人單位單方面違約,由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要求公司賠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如果公司在入職通知書上沒有載明責任範圍,也沒有在協商調動前,溝通萬一失約的賠償責任。此事即告結束,沒有規定就是什麼都沒有了。至少,我很少看到Offer上有 單方面取消的責任約定。你可能會覺得不公平,但是咋反過來想一想,每年畢業季,大把大把的畢業生,畢業季手裡都握著好多份Offer的,最後選擇其中一個去上班,如果這樣算賠償責任的話,是不是應聘者也要賠償用人單位耽誤的招聘時間損失呢?所以,現在Offer很少有這樣的責任約定。
招聘單位,無緣無故取消崗位,確實不妥,這種情況也比較少。是不是您個人的原因,導致用人單位收回Offer呢?
如果不是,可以電話諮詢一下對方取消的原因,看看有沒有迴旋的餘地。
如果確實是對方無故取消,賠償問題,也只能看Offer上的約定了,不然即使仲裁也很難贏的。畢竟,即使進入該公司,一般三個月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也是有合法的權益理由不予轉正透過的。畢竟勞動僱傭關係是雙向選擇。這種情況,我們也只能道德譴責了這種不厚道的公司。
祝您,找到新的工作。(如果該新公司和您原公司是同行,您屬於被挖角行為。那就很不厚道了,您是人才競爭的犧牲品,這種手法打擊競爭對手公司的無恥手段如此噁心,不去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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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法律圈工作多年,處理多起勞動糾紛,現就本人知道的專業知識作如下解答:
一、能否要求賠償?offer相當於錄用通知書,卻並不是勞動合同,需要入職前再與公司簽訂一份符合雙方要求的正式勞動合同。雙方應當就薪資、工作職責、培訓、休假、公司管理、違約責任等內容磋商後訂入勞動合同。
雖然offer不是勞動合同,但卻屬於簽訂合同過程中的要約承諾行為,只要勞動者同意並符合錄用通知書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錄用通知書中承諾的內容如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這就相當於一家公司向工廠訂立生產裝置的意向合同,工廠為些建立生產線,聘請技術人員花費巨大,但最後雙方沒有簽訂正式合同,公司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違反錄用通知書未訂立勞動合同則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題目中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公司賠償的。
二、應當申請賠償哪些專案?
1、企業需要賠償勞動者從上家單位離職後應得的工資損失、可得經濟補償金的損失。勞動者跳槽工資會存在一定的漲幅,勞動者會主張按更高的工資要求賠償。通常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主要根據offer的內容確定賠償金額。
2、企業需要賠償勞動者在此磋商過程中而支出的損失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體檢費等。這些費用如果是真實發生的,勞動者最好提供書面證據如票據才能得到法院支援。
3、企業需要賠償勞動者由於答應了企業offer,錯失其他就業機會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這一項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的舉證責任壓力最大,首先要證明其他offer的存在,其次要證明失去該機會是因為答應了這家企業的offer,最後還需要證明其他企業所給的勞動報酬比offer給的勞動報酬更高。如果舉證不能,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
三、維權途徑怎麼走?勞動糾紛屬於仲裁前置程式案件,必須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處理後,法院才能受理。所以勞動者應當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結果或勞動仲裁部門不受理,則可以向法院起訴。
祝你日有所進,夜有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