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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宜人生活

    確實有些業委會沒有起到很好的作用,甚至成了小區的夢魘。但業委會不存在重拳打擊的問題,政府要加強引導。當然,對於一些橫霸小區、為非作歹的業委會成員,要依法處置。

  • 2 # 海風116067626

    眾所周知,物業公司與業主間的矛盾是由來已久的;但近年來,業主與業委會的矛盾也日益增多,甚至於甚囂塵上。這是個新出現的熱點話題。

    透過對各地業主投訴業委會問題的彙總情況看,業委會在運作過程中容易走向兩個極端:

    即“不作為”或“亂作為”。

    所謂“不作為”是指這類業委會形同虛設,名不副實,毫無存在感。

    作為業主大會執行機構,卻不能出面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部分極端事件案例中,業委會的公章居然由小區物業經理掌控。就是說,這類業委會完全是在操控下的產物。

    所謂“亂作為”是指這類業委會越俎代庖,目無法紀,大肆謀取私利。

    他們工作行為不公開,工作方式不透明,濫用權利,運作極不規範。

    不管是不作為還是亂作為,最終都會致使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用題主的話說,

    “太多的業委會毀了小區”!

    那麼業委會究竟由誰來監督監管呢?業委會的不作為或亂作為造成業主權益受損時,業主如何維權呢?按現行法規看,這似乎是個盲區,業委會是一個不受監督的“監督機構”。

    首先說,由業主或業主大會監督。《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和業主大會都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那麼如何行使監督權、採用何種方式監督、是否需再另設一個由其他業主組成的監督機構呢?

    這些在法規中都無明確規定。於是就出現了所謂的“人人監督、人人都沒法監督”的現狀。

    其次,由社群居委會或街道辦監督。

    《條例》還規定,業委會應將業主大會的決議告知居委會,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但從實踐來看,同為居民自治組織的居委會並非行政部門,如果其直接監管業委會,常會被指有

    過多幹預小區公共事務之嫌。

    雖然街道辦作為一級行政部門,在業主的申請下,可以對業委會作出的錯誤決定予以撤銷。

    但相關法律的不夠完善,致使其亦無法直接介入。

    而正是由於相關立法的缺失,對於業委會如何進行有效的監管成為難題。

    題主所言以重拳打擊,目前尚談不上。不過各地對於業主日益激烈的意見,針對性的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逐步健全對於業委會的監督制約機制,算是比較有益的嘗試和探索。

    例如,某些地區在街道辦一級的行政部門,專門設立“業委會與物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再或者,某些地區透過立法,直接授權街道辦與居委會,對轄區內的業委會及物業公司的工作進行直接的監督監管,以充分保障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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