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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南朝居士

    這個問題回答就有點長了,有興趣的可以看看錢穆的《中國曆代政治得失》,很短的。

    你說的州,從漢朝開始,開始是郡縣制,也就是郡縣兩級,郡對照現在的省比較貼切,後來到東漢,將全國設立十三個監察區,也就是十三州了,每州設州牧或者刺史一人,刺史本是是監察御史,替天子巡視郡縣,類似現在紀檢巡視組,也是小官管大官,因為監察御史為秩六百石的小官,而郡守為2000石的官,後來巡視官員成了定製(類似巡撫),就成了地方官員。這就成了州郡縣三級,州長官就是州牧,看三國都懂,不解釋。州也就類似於後世的總督了,都是管兩三個省,

    隋唐的州縣郡縣州郡縣不斷的變更,總的來說,唐朝是州縣兩級制,州就成了省或者市這一級別了,唐初全國分十道,後增加到23道,開始是監察和軍事作用形成的道一級,後成定製,成了道州縣三級,但實際並未形成一級行政單位,特別是節度使掌權後,道這一級名存實亡。

    宋朝的路和唐朝的道差不多,都是州府上面的一級單位,宋太宗初沿襲唐制,設十道,後改為十五路,又成二十三路,但路一級並不算在行政區劃裡,也沒有單獨的行政長官,而是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安撫使司、轉運使司分權,並沒有像州牧和刺史、都撫這樣的單獨長官。所以,宋朝只是州縣兩級制,州相當於省,

    元朝開始行省制,也就是行中書省,中書省原為隋唐三省六部制的三省之一,三省分宰相之權,元朝中央中書省獨大,為宰相,所以元朝權臣輩出,而行省,則為中央中書省的派出機構,也是地方行政機構,

    “行中書省……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為表裡。”

    明承元制,也是地方行中書省,中央設定宰相,殺胡惟庸後,鑑於地方權力太大,於是將地方權力三分,承宣佈政使掌行政權、都指揮使掌軍政權、提刑按察使掌邢獄,三司分權,凡遇大事,三司合議,承宣佈政使成了省一級官員,這就成了省州縣三級。

    到明後期,派遣督察院官員以“巡行天下,撫軍按民”,於是就有了巡撫,後成定製,巡撫就成了省一級的行政長官,布政使司等成了巡撫的屬官,位在其下,

    巡撫是負責一省全面領導工作的首長,“掌宣佈德意,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核群吏,會總督以詔廢置”,是名正言順的地方大吏。

    總督是兼管兩省或三省事務的高階地方官,“掌釐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

    滿清承明制,基本跟明後期的一樣了,總督,正二品,加兵部尚書銜,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從一品,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正二品;巡撫,從二品,加兵部侍郎銜,正二品。總督官銜略高於巡撫,前期督權遠過於撫,

    而清的行政區劃基本為省、(道)、州(府、廳)、縣三級,跟現在的省、市、縣三級差不多,

  • 2 # 楊懷斌4

    地方政府的權力,在不同時期是不同的。州、道、路、行中書省、承宣布政使司以及現在的省這幾個地方行政機構,看定義職能都差不多,但其實際內涵卻遠遠不止字面上的這麼一點。下面我回來詳細闡述這幾個行政機構的不同之處。

    東漢的州,繼承自西漢的監察刺史。也就是說,東漢的州,本來只是監察地方郡國的官員,相當於現在的中紀委。這個官員級別不高,沒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常年遊走於地方,負責檢舉揭發地方官員的各種不法行為。地方官員不管大小,被這樣的官揪到小辮子,這就意味著你的仕途完蛋了,嚴重的甚至還有牢獄之災,殺身之禍。所以說州刺史這個官職雖然地位不高,但是許可權很大,以至於到後來,地方郡國官員遇到事情無論大小,都要先請示刺史,然後才能上報或者是實行。所以到後來,州刺史成為了實實在在的封疆大吏。東漢中後期,東漢政府幹脆將州刺史這一官職轉化為實實在在的一級地方政府,位置和權力都在郡國之上,地方上形成了州郡縣三級體制。到了東漢末年,黃巾大起義席捲天下,東漢中央政府沒有軍力平定起義軍,只能下令讓各州自行招募軍士進行平叛。此舉讓州這一級別的政府掌握了實實在在的軍權。州刺史獨攬地方軍政大權,成為事實上的地方諸侯。黃巾起義後不久,群雄割據,然後是三足鼎立。根源上都來自於此。

    西晉統一中國之後,鑑於東漢時期的州地域實在太大,而且事實上掌握了軍權,以至於最後導致了國家分裂的局面,於是開始把全國分為許許多多的州,而且還把這些州的軍權擼得乾乾淨淨。到了南北朝後期,全國總共有幾百個州,州能管到的郡越來越少,州郡縣三級制度變得毫無意義。隋大業三年,隋政府合併撤銷了一些州縣,又將州改為郡,重新實行郡縣二級制。唐朝把郡改為州,仍舊實行州縣二級行政體系。唐玄宗為了對地方實施監察,在州上面有設定了道這一級別的官員。安史之亂爆發後,朝廷為了加強地方的抵抗實力,不得不普遍設定方鎮,以節度使掌握方鎮的軍政大權。方鎮又成了州以上的一級行政區,最終形成了方鎮州縣三級體制。

    公元977年,宋太祖趙光義廢了方鎮,地方不再掌握軍權,州轉為中央直轄。但此時全國有三百多個州,朝廷難以管轄,因而又下令有原來專管督徵運送財賦的各路轉運使監管軍民事務,形成了路州(府、軍、監)縣三級制度。但是一個路的不同事物往往由不同的“監司”所管轄,不同的監司的轄區又不盡相同。州一級還有不少事務直轄於朝廷,所以是一種不完整的三級制。

    元朝的中央政府稱為中書省,行中書省是中書省的派出機構,代中書省管理地方軍政事務,以後就發展成為最高級別的行政區劃。元朝中期,除了中書省直轄區外,全國劃分為十一個行中書省(簡稱行省或是省)。省下設立路、州二級,少數地方設立路府州縣四級。

    明朝洪武年間,丞相胡惟庸案發被捕,明太祖朱元璋乘勢廢除了丞相和中書省,行中書省也一併撤銷,原來的省改成承宣布政使司,分別任命三位官員負責民政、司法和軍務。省下的路被廢除,改設分守道和分巡道。三位官員互相制衡,都不能獨攬地方的軍政大權。後來,朝廷有向地方派出總督或巡撫,總理地方軍政,成為最高級別的地方行政長官。清朝的地方行政系統整合自明朝,但在權力分配上略有不同。

    在清朝,巡撫和總督成為了實實在在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總督很多都兼管兩省或三省的軍政事務,比如兩江總督主管江蘇、安徽和江西的軍政事務;閩浙總督主管福建、浙江兩省的軍政事務;湖廣總督主管湖南、湖北兩省的軍政事務。承宣布政使司的三位官員稱為總督和巡撫的執行機構。從職權上來講,兵部尚書銜,兼都察院右都御史銜,從一品,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銜,正二品;巡撫,從二品,加兵部侍郎銜,正二品。總督官銜略高於巡撫,前期督權遠過於撫。清朝後期,尤其是平定太平天國以後,地方權力加重,巡撫的權力加大,總督的職權反而變小了。之前能掌管兩三省軍政的總督,到這是隻能管治所所在的省的軍政事務,比如說兩江總督只能管江蘇的事務,安徽和江西名義上歸兩江總督管,但這兩省的巡撫再也不鳥兩江總督了。

    新中國的省,權力歸省委書記領導的省委所有。省委總覽一省的黨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在軍隊方面,省委書記只能管到省軍區,而這個權力還要受戰區司令部(以前是大軍區)的制衡。野戰軍的事務省委書記就無權插手了。

    所以你看,歷朝歷代的地方長官的職權是不一樣的。其中最重要的區別是是否掌握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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