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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澤熙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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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易果財經
允許銀行跨區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網際網路貸款監管規則揭曉,此次《辦法》暫未對地方法人銀行開展跨區網際網路貸款業務設定統一的定量指標加以限制,而是讓地方法人銀行結合自身風控能力審慎開展此類業務,並確保有效識別和監測跨區網際網路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同時,監管機構有權根據商業銀行跨區業務的規模、風險水平等提出進一步審慎性監管要求。“這和以前的‘一刀切’是有很大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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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輝說不渴
5月9日,銀保監會向社會公佈了《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在第六條【基本原則】中,突出“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和“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的闡述。
明顯顯示了監管層在網際網路個人信用類消費貸款方面對於總額度控制方面趨向於更為謹慎,並強調網際網路貸款應當以小額短期為基本原則所相呼應。
這也是對中央“房住不炒”政策的支援,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過去十幾年中國經濟的告訴發展,太依賴於房地產了,房地產承受的壓力實在太大,目前增長已乏力,以後就是要維持房價穩定,避免信用貸款資金流入房地產行業。
所以,國家急需引導經濟“脫需向實”,尋求新的經濟增長點,就跟孩子上學一樣,偏科嚴重,急需補補短板了。新基建就是目前的選擇,我們來看,分析一個政策,不能單靠某一個板塊方面,應當立足於全域性,那麼什麼是新基建?
“網”的投資:包括以5G為核心的資訊網物聯網、以電力輸變為核心的能源網、以高鐵、城軌為核心的交通網等。“智”的投資:包括智慧城市建設、智慧製造、智慧農業、醫療、教育、家居、物流等。“數”的投資:包括大資料、人工智慧、雲計算等相關領域。從這種角度看,新的基建是為了提升經濟發展的科技含量、推動科技與經濟融合、賦能經濟發展,其拉動力更強更有效。
我們繼續看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第二段,對於至少每年應對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以及商業銀行須確定額度的上限的要求,提到了“確定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授信”。此處的闡述在提到生產經營類貸款時 增添了個人貸款並與流動資金貸款並列,這個也可以看成後續監管層將更多鼓勵商業銀行進一步拓寬以企業主個人為物件的個人經營類貸款的一個訊號。
快拿小本本記下來,這是支援個體戶和小微企業主更好的發展呢!
下面說說選股吧
一、概念股選擇突出新基建。特別關注與5G網路建設、智慧城市建設、特高壓輸變電網建設、智慧製造與服務建設、大資料雲計算投資等相關聯的產業企業,這方面5G基站、光伏太陽能、風電、充電樁、工業網際網路、人工智慧、公共衛生服務等概念領域。
二、個股瞄準大的龍頭企業。現在是新老基建概念交織,選股很不容易,一方面儘可能找到多概念融合的股票;另一方面,對傳統基建概念股票要投資也要選龍頭、選上游、選綜合性大公司,比如水泥建材雖然行業傳統,但龍頭股海螺水泥、華新水泥一直走勢良好。大基建中設計類公司成長性比較好,綜合開發類公司抵禦風險能力強,中字頭公司估值有優勢。
三、倉位配置有彈性。在總投資佔比中,大基建配置不宜超過50%,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裡,確保東方不亮西方亮。
今天就寫這麼多,求各位大大點波關注哦,支援一下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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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拉看金融
5月9日訊息,銀保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日前,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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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公佈後,個人信用貸款(用於消費的)如果使用者選擇“到期一次性還本”,那麼可獲得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再無“36期慢慢還”這種還款方式了,只有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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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單戶用於消費的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到期一次性還本的,授信期限不超過一年。
《辦法》強調,網際網路貸款資金用途應當明確、合法,不得用於購房、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和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不得用於固定資產和股本權益性投資等。如發現貸款用途違法違規或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的,應當採取措施提前收回貸款。
大家記住啦!《辦法》非兒戲,切莫不當回事。首付不夠咱可以慢慢攢,但切莫去借信用貸幹這個事。
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用途,舉例來說,借錢去賭博肯定是不行的,借錢去吸毒肯定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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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放款控制】主要說的是什麼呢?
比如借款人B,成功借到3萬元,已獲額度。等待下款的時間又去別的機構借了一筆。但是第一家下款時間距離授信時間超過1個月了,於是第一家商業銀行在放款前還會查詢借款人B的信貸記錄,尤其是新增貸款記錄,那又借的這一筆,很可能會導致第一筆借款無法正常下款。
所以短時間內的多頭借貸是萬萬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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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此處規定,要以醒目方式充分披露相關資訊,“諮詢投訴渠道”也在其中。這樣子,我們在發現產品有問題的時候,就不怕投訴無門啦。
另外關於貸款主體、實際貸款年利率等都要求專案形式充分披露,這也說明了,《辦法》對網際網路貸款的合規約束。借款人借錢的時候,所有資訊一目瞭然,充分了解後再判斷自己是否要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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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新老版本,均對暴力催收零容忍。
《辦法》延續了以往版本的條款:商業銀行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商業銀行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新增了一條:商業銀行應明確與第三方機構的權責,應當要求其不得對與貸款無關的第三人進行清收。
整體上,催收越來越敏感,也越來越難做。作為對沖,需要監管部門加大對各類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
以後借款人再也不怕咱爹媽接到電話說:你兒子欠了我們好幾萬,趕緊讓他還錢,不然就上你家大門潑油漆!(舉個例子)
總的來說呢,網際網路貸款新規出來,不僅約束了貸款機構,也約束了借款人,保障了雙方的權益。聚及金融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借貸之前謹慎些,不可過度消費,也別輕易相信他人!
回覆列表
一、強調銀行的主體作用,須獨立開展核心環節
原文:
第七條【風險管理總體要求】 網際網路貸款業務模式涉及與外部機構合作的,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開展且有效,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貸款發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委託給第三方合作機構。
第三十四條【風險模型管理流程】商業銀行應當合理分配風險模型開發、測試、評審、監測評估、最佳化、退出等環節的職責和許可權,做到分工明確、責任清晰。商業銀行不得將上述風險模型的管理職責外包給第三方機構,並應當加強風險模型的保密管理。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結合監管評級,對商業銀行提交的報告和相關材料進行評估,重點評估:
(二)是否獨立掌握授信審查、風險控制、貸款發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
分析:對於大中型商業銀行來說,這一要求有利於發揮在風控、技術等方面的優勢擴大市場佔有率。而對於打著“大資料風控”口號的金融科技公司、依賴第三方金融科技力量的小型城商行、農商行來說,這一要求將產生不小的衝擊。
過去,不少金融科技公司都利用龐大資料與成熟風控系統優勢,積極與銀行建立合作關係,在授信審查、風險控制、貸款發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等方面輸出風控能力,提供相對成熟的解決方案,幫助小型城商行、農商行對目標客戶群進行信用評定。
這一模式的出現,與小型城商行、農商行的客戶群體基數小、金融與非金融資料質量低、規模化風控能力不足有關。《辦法》或將引導小型城商行、農商行讓渡“貸款風險管理職責”的模式發生徹底改變。
《辦法》中對於“獨立開展”“不得委託給第三方合作機構”的要求,將促使小型城商行、農商行改變對金融科技合作方的風控依賴,原有大資料公司依賴向外界輸出風控體系的模式已不可取,改變少數銀行端風控“有名無實”的現狀,讓上述銀行加大科技投入力度,補齊傳統風控短板,重塑業務價值鏈。
二、民營銀行、異地分支行可“跨區域經營”
原文:
第八條 【地方法人機構】 地方法人銀行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應主要服務於當地客戶,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識別和監測跨註冊地轄區網際網路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其他條件的除外。
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對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域內客戶開展的業務,不屬於前款所稱跨註冊地轄區業務。
分析:《辦法》不僅為“跨區域經營”的主體有所豁免,還免去了此前關於聯合貸款額度的要求。
一方面,《辦法》並未提及浙江銀保監局在去年1月提出的“城商行、民營銀行開展網際網路聯合貸款業務,應堅守‘立足當地、服務當地、不跨區域’的定位”的說法,而是換為“應主要服務於當地客戶,審慎開展跨註冊地轄區業務”,併為以網商銀行、微眾銀行為代表的民營銀行和異地分行有所豁免。
另一方面,原有意見稿中對於聯合貸款額度,即“單筆聯合貸款中,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接受推薦客戶的銀行出資比例不得高於70%。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餘額不得超過網際網路貸款餘額的50%;接受客戶推薦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不得超過全部網際網路貸款餘額的30%”的說法也在本次釋出的《辦法》中消失不見。
“跨區域經營”,明確了地域性商業銀行可不受註冊地範圍限制,滿足全國信貸需求,有利於地方性商業銀行實現利潤的可持續式增長。
三、強化消費者隱私權、知情權
原文:
第八條【消費者保護】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網際網路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切實承擔借款人資料保護的主體責任,加強借款人隱私資料保護,構建獨立的業務諮詢和投訴處理渠道,確保網際網路借款人享有不低於線下貸款業務的相應服務,將消費者保護要求嵌入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全流程管理體系。
第十六條【貸款營銷】商業銀行自身或透過合作機構向目標客戶推介網際網路貸款產品時,應當充分披露貸款主體、貸款條件、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和諮詢投訴渠道等基本資訊,保證客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不得采取預設勾選、捆綁銷售等方式剝奪消費者意思表示的權利。
第三十條【風險資料來源】商業銀行進行借款人身份驗證、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查、貸後管理時,如果需要從外部合作機構獲取借款人風險資料,應當至少包含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絡電話、銀行賬戶等基本資訊,且透過適當方式確認合作機構的資料來源合法合規,並已獲得資料所有權人的明確授權。
第三十一條【風險資料使用】商業銀行收集、使用借款人風險資料應當遵循合法、必要、有效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借貸雙方約定,不得將風險資料用於從事與貸款業務無關或有損借款人利益的活動,不得違法違規向第三方提供借款人風險資料和洩露借款人敏感資料。
第五十二條【合作資訊披露】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類產品的貸款主體、實際貸款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諮詢投訴渠道等資訊。商業銀行需要向借款人獲取風險資料授權時,應在線上相關頁面醒目位置提示借款人詳細閱讀授權書內容,並在授權書醒目位置披露授權風險資料內容和期限,並確保借款人完成授權書閱讀後簽署同意。
分析:此舉將加大金融資訊保護力度,為金融資訊保安風險防控長效機制的建立奠定基礎。
實踐證明,金融使用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敏感資料交易行為、貸後投訴和反饋渠道,對金融亂象的滋生及蔓延起到誘發和推波助瀾的作用。
能否加強金融資訊保護力度,平衡好金融服務便捷和安全的關係,並建立完善的雙向互動機制,決定著行業規範化的程序。
鐳射財經認為,《辦法》中“充分披露貸款主體、貸款條件、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催收和諮詢投訴渠道”“確認合作機構的資料來源合法合規,並已獲得資料所有權人的明確授權”“構建獨立的業務諮詢和投訴處理渠道”的要求,明確了商業銀行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時的義務,或將破解金融“資料孤島”與“資料保護使用”的兩難困境。
四、對銀行在風險資料使用、管理方面提出技術要求
原文:
第三十二條【風險資料保管】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資料安全管理的策略與標準,採取有效技術措施,保障借款人風險資料在採集、傳輸、儲存、處理和銷燬過程中的安全,防範資料洩漏、丟失或被篡改的風險。
第四十五條【網路安全】商業銀行應當採取必要的網路安全防護措施,加強網路訪問控制和行為監測,有效防範網路攻擊等威脅。與合作機構涉及資料互動行為的,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實現敏感資料的有效隔離,保證資料互動在安全、合規的環境下進行。
分析:此舉符合《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中“利用通道加密、雙向認證等技術保障金融資訊傳輸的安全性,運用加密儲存、資訊摘要等手段保證重要金融資訊機密性與完整性”的要求,將提升資料資產的安全性,減少個人金融資訊洩露、篡改和濫用行為的發生。
央行科技司司長李偉曾指出,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擬定個人金融資訊保護監管規則,明確覆蓋金融資訊收集、傳輸、儲存、使用、銷燬全生命週期的管理要求,從安全策略、訪問控制、安全執行、安全監測與風險評估等方面加強個人金融資訊保安管理。
五、打擊聯合放貸中的“兜底承諾”行為
原文:
第五十五條【擔保增信】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合作機構直接和變相的風險兜底承諾。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和無信用保證保險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商業銀行與有擔保資質和有信用保證保險資質的合作機構合作時應當充分考慮上述機構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風險。
分析:此舉,或將改變銀行與外部機構開展聯合放貸時,要求合作方兜底風險,自身僅提供資金賺取利差的行為。
銀行在與其他機構開展助貸合作時,或是佔有規模優勢,地位相對強勢,或是科技能力相對匱乏,要求由合作方對風險兜底,承擔所有風險,自身不參與風控、管理等環節,僅提供資金獲取無風險收益。
短期來看,這種做法可以令信貸資產規模快速增長,也將使得網際網路貸款業務野蠻擴張。長期而言,這將導致放貸風險在金融體系內的層層轉移與擴張,存在誘發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
六、規範“暴力催收”行為,關注合作機構信譽
原文:
第五十六條【催收合作】商業銀行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貸款催收。發現合作催收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主要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技術實力、服務質量、業務合規和機構聲譽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評估。對聯合貸款合作機構選擇,還應重點關注合作方資本充足率水平、槓桿率、不良貸款率、貸款集中度及其變化,審慎確定聯合貸款合作機構名單。
分析:此舉將進一步規範暴力催收行為的出現,逐步轉換網際網路貸款汙名化傾向。
暴力催收背後,也有銀行的默許甚至是推波助瀾。為避免不良率影響信貸資產質量,銀行在不方便親自出面的情況下,可將逾期信貸資產轉低價轉移給催收公司,並一併傳輸逾期使用者各項敏感資料,方便催收公司以各種打爆通訊錄、人身攻擊、人身拘禁等違法違規行為完成欠款的催繳。
《辦法》中對於“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催收機構進行貸款催收”以及從機構信譽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評估的規定,將使得存在暴力催收行為的第三方機構逐漸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