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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城事山陽

    一般來說,契約有正式和非正式兩種,非正式契約是人們在長期共同生活中自發形成的,沒有強制約束力,主要靠人們自我內在的約束力,比如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然而,在通常情況下,人們往往缺乏自身的強制約束力,不得不由正式的契約,主要指法律、法規、合同、規則、準則來強制約束人的行為規範,同時,正式的契約有明確的規則和要求,約束人的行為規範的能力強,人們比較容易遵守。因此,在任何一個社會里,為了培養人們的契約意識,往往在最初都是用強制的法律、法規來幫助人們樹立契約意識的。

    《勞動合同法》就是一種強制性正式契約,它透過規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行為,可以明確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促使穩定的勞動關係的建立,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現代社會就是契約的社會,社會上的每個人都應該懂得用契約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只要人人都樹立了契約意識,構建平等的和諧社會就有了基礎。

  • 2 # 阿平談百事

    契約由需要幫助的一方,提供幫助的一方構成,由於雙方合作中可能出現的各種變故,為了有據可依,而訂立的雙方滿意的合作規範,具有很強的法律效應。

  • 3 # 本地大案

    社會契約理論產生於17世紀,並在之後的一個多世紀的時間內得到發展和完善,是資產階級啟蒙

    思想的知主題內容,也是當時最著名的政治思想。社會契約理論主要是解決“社會、國家的起源”,“主權者的產生和權力”、“訂道約者的權利和義務”這樣的理論問題。它的提出給國家神權說以沉重打擊,也被認為是資本主義得以產生和發展的理論基礎。

    社會契約論的提出和發展,與諸多哲學家、政治家有著密切的聯絡。其中最主要的三位內為霍布斯、

    洛克和盧梭三位學者。他們的學說存在著一定的差別,主要體現在對自然狀態的認定、主權容者產生的經過、民意表達方式等方面。但總體來說,三個學說一脈相承,其基本邏輯在霍布斯的學說中已經奠定。

  • 4 # 大鵝資訊

    史料表明,中國傳統契約實踐有2000年以上的歷史,形成了深厚的制度沉澱。目前能夠解讀出來的最早傳世契約資料銘刻於青銅禮器上,記錄了西周貴族之間就土地、奴隸等財產進行交換的行為。《周禮》還記錄了先秦時期使用竹木製作傅別、書契和質劑三種契約券書的方法,這些古老的契約應用於當時買賣、借貸等交易行為。漢晉時期,人們依然以竹木製作交易券書,內容簡單直接,滿足了當時人們訂立合同的需要。東晉以後,紙張開始應用於契約書寫。吐魯番出土和敦煌發現的紙質契約跨越了中國北朝、唐和五代時期,記錄了近600年間買賣、借貸、租佃等豐富的契約行為。歷史還記載,北宋時為了減少契約糾紛,曾經出現過由官方審定並印製的榜樣契約。從徽州等地發現的數以萬計的傳統契約來看,南宋以來契約已經廣泛應用於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儘管中國傳統社會中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合同法,但契約制度並不缺乏。僅從文獻記載看,傳統契約制度包括國家法律和社會習慣兩個方面。法律方面,唐代及其後各代法典對不同類別契約所需要滿足的交易條件都有明確規定。社會習慣方面,歷代官箴、鄉規民約以及家法族規對傳統契約制度也有不同程度的記載。

    此外,傳統契約制度還直接體現在流傳下來的契約文字中。比如,由於傳統契約有一套格式和內容要求,契約往往由職業或半職業的代書人書寫。代書人為了方便,會根據當時的制度規定,結合締約習慣制定各種契約契式,並裝訂成冊。隨著印刷技術的發展,明清時計程車人開始收集整理契式文字,雕印成書並廣為傳播,如《尺牘雙魚》《五車萬寶全書》等。再如,在締約時,交易者會要求一併移交上手老契,並將上手老契與新訂契約、納稅憑證等相關文書粘附在一起。久而久之,一份契約可能長達數米甚至十幾米。契約越長,記錄的交易越多,經歷的時段越久,保留的制度資訊越豐富。這些契約文字成為我們今天瞭解中國傳統契約制度的活化石。

    豐富的契約實踐與深厚的書寫傳統塑造了華人的契約觀念。一是推崇信守契約的精神。“署名為信”“恐人無信,故立此契”的誠實守信精神貫穿於傳統社會契約的訂立過程。“一諾千金”“言必信”是傳統社會崇尚的道德品質。二是注重書面形式契約。為了使契約能夠被信守,傳統社會中人們對“白紙黑字”“立字為據”十分倚重。即使今天,許多老百姓提及合同,心目中的形象依舊是那份簽名蓋章的協議文書。三是注重透過調解手段解決契約爭議。中國傳統契約涉及的物件一般為“戶婚田土”,官府視之為民間細故。如果發生爭議,由於訴訟成本高以及傳統社會“息訟”意識深厚,當事人多選擇由鄉鄰或家族進行調解處理。傳統社會的鄉規民約中也積累了大量對契約爭議進行調解的習慣。今天,我們對合同法實踐進行研究,可以吸收借鑑傳統契約制度與實踐的精華,學習傳統契約制定和糾紛解決的智慧,以更好完善相關合同規則。

  • 5 # 迷途前行的大叔

    古之契約,今之合同。按合同的成立情況推論契約的行成。一方向寧外一方發起訂立契約的要約邀請,受要約人接受要約,承諾到達要約發起人時這時契約從法理上來說就成立了.從社會學的角度來看,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生產資料私有化,物質的豐富,人們需要將自己產出的物資和他人交換,產生了物質交換,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產生大批次貨物的交換,這時就需要一個契約來描述交換的過程,從而形成契約,古代的結繩記事就是契約的一種發展,隨著文字的發展,契約書面化,我從社會學和法學角度分析是本人的個人看法,請斧正

  • 6 # 放心籤

    在歷史上有過多種表述。"契約常被定義為在法律上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許諾或協議。"1803-1804年公佈的《法國民法典》說。"契約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從本質上說,契約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雙方當事人以發生、變更、擔保或消滅某種法律關係為目的的協議,就叫契約。"

    可見,所謂契約,就是市場交易雙方或多方之間,基於各自的利益要求所達成的一種協議。訂立契約的各方是自主自願的。訂立契約的目的是為滿足各自的需要,因為交易者每一方所擁有的全部商品,不可能都滿足自己的各方面需要,但其中的一些商品可能滿足對方的需要。於是,透過契約,雙方各自讓渡了自己的部分產品或所有權,同時又從對方得到了自己所需要的東西。因此,契約是雙方之間的一種合意。這種合意從根本目的來說,是受功利目的驅使的。透過契約,雙方都擴大了自己的需要。因此,沒有任何功利目的的契約是不存在的。

    在中國古代典籍中,"契約"一詞出現較少,而"契"之概念則多次出現。但古漢語中的"契"字,已相當於契約這個概念了。

    在中國古代,"契"既指一種協議過程,又指一種協議的結果。《說文解字》說:"契,大約也。"所謂"大約",是指邦國之間的一種盟約、要約。為著保證這種協約的效力,還要輔之以"書契"。"書契,符書也。"是指用來證明出賣、租賃、借貸、抵押等關係的文書,以及法律條文、案卷、總賬、具結等。另外,"契"還表示一種券證。"契,券也。""掌稽市之書契。""書契,取於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書兩札,到其側。"不難發現,在中國古代,作為券證的"書契"可以在市場上進行流通,取物或予物。可見,在中國古代和近代,契約作為一種盟約和約定的媒介或形式已經出現。

    在西方,契約作為一種商業手段,不僅被廣泛地應用於社會生活中,還以法律的形式出現在法典中。《羅馬法》對契約的定義、契約的分類和契約的執行均做了明確的規定。13世紀至15世紀的法國,在商業領域已經極為廣泛地使用契約了。15世紀中葉,法國最著名的銀行麥第奇銀行已經有了使用契約的高超的專門技術。麥第奇銀行簽訂過許多設定分行的契約,它們是在某個時期內以合夥經營的方式達成的協議。這些協議中詳細載明瞭合夥人的資本股份、分行經理的報酬、業務範圍的限制,以及有資格處理所有有關糾紛的法庭。麥第奇銀行的貸款契約,以及為了對付一些人的旨在逃避對高利貸查禁而偽裝貸款的許多契約,也都表現出了其擬定契約的技術能力已達到相當高的水準。

  • 7 # 清林劍客

    我覺得大概出現於夏商,成型於周朝吧。

    這個問題從三個方面來闡述,1,法律。2、民間合同,3、兵符、合符等

    首先來說法律,嚴格的來說,法律也算是契約的一種吧。

    《周禮》記載,夏朝有《禹刑》,這就是夏朝的法律。

    不過,比較讓人鬱悶 的是,我們今天還是沒有找到夏朝有文字的實證。我們現在發現的最早出現的文字都是商朝中後期的鼎文或甲骨文。這些鼎文和甲骨文記錄的基本上都是戰爭事件。

    《尚書》記載,商朝的法律叫《湯刑》。並且是成文的。也就是說,是寫在甲骨文或鼎或竹簡上的。竹簡最早也是出現在商朝。可以說,在商朝,鼎上刻金文用來祭祀。甲骨上寫甲骨文,用來卜卦,竹簡上寫字,用來記錄生活。

    商朝的這些目前有少量的實證出現。現在出土的甲骨,鼎90%都是周朝的,剩下的極少商朝的(如司母戊鼎),我們現在推測出的文字,都是說事的。近幾年披露的有一些甲骨上,是記錄有商朝的一些刑罰,如割鼻子,割耳朵等。至於商朝的鼎,目前還沒有記錄刑罰相關的事情。都是戰爭,祭祀相關的內容。

    雖然商朝已經有了成熟的文字,但目前卻沒有發掘出來商朝的竹簡,現在發掘的竹簡大部分是秦漢時期的,然後少量戰國時期的。春秋時期的幾乎沒有,西周以及商代的,也是沒有。

    真正有實證的。應該是周朝了,尤其是春秋戰國時期。

    首先,周朝開始,據說有《呂刑》,這個呂,估計就是姜尚,應該是說,法律是姜尚組織編訂的。據說有3000多條。

    春秋時期,,各諸侯國的法律制度發生重大變化,成文法陸續頒佈。鄭國執政子產“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左傳·昭公六年》杜預注),鄧析編訂“竹刑”。晉國亦“鑄刑鼎,著範宣子所為刑書”(《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戰國時期更加的規範了。現在發掘出來的《睡虎地秦簡》中有對秦律詳細的介紹,有人就根據這個秦簡,說陳勝吳廣起義並不是因為秦朝暴政而是他們就是想造反,因為這個秦簡上說去戍邊遲到僅僅是罰錢,並不殺。當然,這個事有待商榷,就是《睡虎地秦簡》是秦統一六國前的法律,這是商鞅編的。有可能秦統一六國後,改了法律,也不一定。

    法律是國家層面的,現在說回民間的。

    雖然在中國,婦孺皆知文字是黃帝手下的伏羲發明的,但是這個目前沒有實證,我們現在發現的最早的文字就是商朝中後期的甲骨文和金鼎文。

    在商朝,文字掌握在極少數的官員手中,普通人是不可能懂文字的,文字在當時,是用來做占卜用的,是用在和上天以及神仙溝通用的。是不可能讓普通人掌握的。

    所以,在商朝也是沒有民間合同這種事的,直到西周。根據《周禮》記載,“聽稱責以傅別”。“稱責”就是借貸合同,“責”同“債”(zhai)。西周的借貸契約稱為傅別.為保證債的履行,要求當事人訂立契約“傅別”,傅指“傅著約束於文書”,別指一別為兩,雙方當事人各執其一。萬一有糾紛,拿著傅別,也可以到官員那裡進行裁決。

    傅別現在沒有聽說有出土,但是根據各種史料記載,有這回事,應該是真的。

    再來說兵符,合符等

    《史記》記載,信陵君竊符救趙,說的就是長平之戰過後,秦國又包圍了趙國,差點要滅趙了,然後魏國的信陵君偷了調兵虎符,帶兵去救趙國。

    這裡的符,虎符就是古代的兵符。

    虎符這個,歷史記錄也是從春秋時期開始,夏商還沒有。

    現在發掘出來的是戰國時期的實物。西安市的陝西曆史博物館藏有一枚從西安西郊發現的虎符,據考是公元前475至公元前221年的戰國文物,稱為秦代錯金“杜”字鐧虎符,高4釐米、作猛虎疾奔狀,象徵軍威和進軍神速。虎符的身上刻有嵌金銘文40字,記述調兵物件和範圍,製作卻極為精巧。

    官家用虎符,民間呢,也有類似的東西,一般叫合符。比如男女定情,找一塊玉,掰成兩半,各拿一半。

    民間其他的契約也常拿兩塊形狀可以合成一起的玉來做。

    比如在《戰國策》中就記載了這麼一個關於合同的故事,華陽夫人為了讓秦始皇的父親子楚做世子就讓秦孝文王把讓子楚做世子的詔書可在玉佩上,然後把玉佩分成兩塊和秦孝文王一人一半,後來子楚果然憑著這塊玉佩做上了秦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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