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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竇律說法

    實踐中,行政機關還有法院都認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是程式性的行為,僅僅起到告知和通知的作用,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不具有可訴性。所以就更不會告知你不服可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了。

  • 2 # 法能量傳遞

    告知行政複議或訴訟,足以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救濟權。具體分析如下:責令取其改正通知書與恢復土地的性質

    可以肯定認為,責令取其改正通知書和恢復土地是行政行為,但責令期限改正通知書可能是行政處罰,恢復土地視決定機關的性質,可能是行政處罰,也可能是行政強制執行。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行政機關均應當告知權利的救濟方法及期限。

    救濟途徑的種類及方式

    總體而言,救濟途徑的方式主要是複議與訴訟,少數行政行為需複議前置;但極少數案件只能複議,如,根據出入境管理法,對外華人的拘留等。

    沒有告知上訴的原因只告知訴訟可能受到行政複議的影響,行政複議撤銷了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可能不起訴;只告知訴訟可能受到判決的影響,一審作出對相對人有利的判決,行政管理相對人不上訴;只告知訴訟可能受到行政調解的影響,調解成功後,行政管理相對人可能不上訴;只告知訴訟可能受到管轄的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不知道上訴的法院;只告知訴訟可能受到上訴權的影響,行政管理相對人對於不利的判決,可能不上訴。只告知行政複議或訴訟,足以保障行政管理人的救濟權。

  • 3 # 正能量需要關注

    不服該通知書可以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確認該通知書違法請求撒銷。不過你要有證據推翻通知書確認事實。否則就要承擔通知書所言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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