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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的影子9530

    公司有沒有說清楚為什麼不合適,既然已經工作了三個月,三個月內都沒有說不合適,剛夠三個月就不合適,必須有正當理由,另外有沒有交社保,法律規定試用期也要交社保,還有一線工人必須同工同酬,是不是和其它人幹了一樣多的工作工資不一樣。

  • 2 # Sir聊HR

    你好,你在描述裡面說2018年12月3日入職,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那麼按道理你應該在2019年3月2日試用結束開啟轉正工作。可你們公司不僅沒有給你轉正,還在3月12日告知你不能轉正,並以延遲轉正的名義讓你自己離職,理由是你試用期沒有透過考核並且連轉正考核都沒有提交。那我現在告訴你,公司在你試用期滿後以延遲轉正的名義要辭退你,這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公司真這麼做了,就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你賠償金的。

    我的分析理由如下:

    第一個就是公司的說法自相矛盾。自3月12日公司通知你延遲轉正為止,你已經工作3個月10天了,超過3個月的試用期了,這之前誰都沒有說你任何一句不勝任工作的話,這表明你是勝任工作的。現在公司方面突然要你延遲轉正,沒有說服力的證據,所以延遲轉正是不合理的。更為重要的是公司方面在要求你延遲轉正後又讓你離職,這就很矛盾了。這隻能說明你們公司是不想要你了,所以才這樣對待你。

    第二個就是公司對待你的轉正做法不規範、不合理。作為試用期的員工,應該是你的直屬領導和公司人事負責你的轉正具體傳達、操作事宜,不應該由你這個員工去找領導談轉正的事。可實際上,你們公司竟然直到你幹了超過3個月了都沒有跟你說轉正的事,可見你們公司要麼是對於員工轉正管理工作做的不到位,要麼就是公司故意為之。但不管是什麼原因,公司不能因為你沒有提前談轉正的事,就成為了你不能轉正的理由。退一萬步說,即便你沒有提前跟公司談轉正的事,那麼現在談轉正也不晚啊,你還多做了10天呢,為什麼公司現在還是不給你轉正?這隻能說明你們公司的轉正管理工作存在問題。所以,不能給你轉正的事應該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個就是公司不給你轉正的理由不成立、不合法。就因為你沒有提轉正申請的資料,你就不能轉正並且要延遲轉正?這個理由不成立,畢竟轉正資料都掌握在公司手裡,公司的責任更大。再者,轉正需要考核,既然你連轉正的申請都沒有提交,那公司何來的試用考核呢?一看就是你們公司領導口頭說你不勝任工作吧,口頭說你沒有提轉正申請,所以口頭要求你延遲轉正,最後想了想口頭要求你離職吧!這種口頭的說辭完全是沒有任何證據效力的,是不合法的。所以公司這樣做,你可以拒絕離職,要求立馬申請轉正。

    第四個就是你應該採取的應對策略。首先是要求轉正,向公司領導提出轉正申請。如果公司領導不批,那就收集好證據準備維權。如果公司強制讓你離職,那就可以去勞動局投訴。像你們公司這種做法,應該支付你賠償金,算下來可以有相當於2個月的工資賠償。

    其實,我想告訴你的是,像這種試用期做滿了突然被公司告知不能轉正要你離職的事,是一件很氣人的事,是公司太不尊重員工了,根本不是賠錢的事,維權也主要是出那口氣而已。不過話說回來,跟公司耗又不划算,有的時候,吃點虧乾脆走人還落得個清靜。所以我勸你還是立馬辭職,立馬要求結清工資走人算了,沒必要多待一天。

  • 3 # 慈善法律師

    你的講述還不是很具體,但根據你的講述,用人單位很可能存在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如果單位被勞動仲裁委裁定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單位是要向勞動者支付相當於兩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數額要根據你在單位工作年限來計算,根據你的情況,經濟補償金大約是你半個月的工資,那麼賠償金就是大約相當於你一個月的工資。

    一般情況下,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是嚴格受到法律法規約束的。單位要達到相應的嚴格的條件,才能夠做出這樣的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比如,單位在你入職的時候有沒有和你約定工作崗位職責?工作職責的設定是否合理?業績考核是否公平?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有無試用期不合格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等等。總之,你可以在拿到用人單位出具的退工單或者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之後,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在當地找一個勞動仲裁律師或者其他法律專業人士來更好維護你權益。

    預祝一切順利!

  • 4 # zong有diao民想hai朕

    老老實實找下一份工作

    別逮不住狐狸惹一身騷

    不值當

    總結一下自己有哪方面不足之處

    需要那一方面的改進

    爭取下一份工作順利,愉快!

  • 5 # 北京群益律師事務所

    感謝邀請。原則上試用期雙方都有選擇的權利,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變相讓員工離職的行為,未告知試用期不能轉正的理由或者未進行相關培訓即認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要求離職,存在違法行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給予補償或賠償,這個涉及到一個舉證問題,主要是勞動者還處於試用期內。協商不成可以尋求法律手段維護權益,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分析。

  • 6 # Sunny職場

    試用期滿意延遲轉正名義辭退,公司行為不合理,可以賠償。

    勞動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職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一旦約定試用期,不能隨意更改。試用期不符合錄用要求,單位可以辭退員工,不支付經濟賠償金。

    1、員工試用期滿,公司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自動轉正。2018.12.3入職,應於2019.3.3轉正。在此日期之前,公司未提出異議,你已經是公司正式員工。公司3.12日說不能轉正要你離職,顯然做法不合理,而且違法。作為HR,在實際工作中,關於轉正,我們一般會提前15個工作日走轉正流程。與員工本人、部門負責人進行相關溝通。

    2、勞動合同中有一句,試用期滿經過考核才能轉正。以未透過考核延遲轉正辭退,公司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表明你不符合公司考核。如相關溝通記錄、試用期考核標準、工作結果與表現等。如果不能提供證據,僅以勞動合同中有相關約定,公司的做法顯然是不合理的,屬於無故辭退的違法行為。

    3、關於賠償,工資期限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薪資。但是你的屬於公司違規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賠償金,就是1個月工資表標準的賠償金。可與單位協商,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直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 7 # 空谷之幽蘭

    根據題主提供的資訊,對貴公司的解僱行為做如下分析:

    1. 3月12日解僱是否屬於試用期解僱

    題主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起始日期為18年12月3日,約定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即於19年3月2日到期。這天是最晚的合法試用期解僱日期。3月3日起再解僱就不能再適用試用期解僱條款,而要屬於合同期內解僱,只有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才可以解僱。所以,公司以試用期未透過為理由解僱,是為非法解僱。

    2. 試用期延誤是誰的責任

    員工的人員管理、合同管理,包括試用期、合同期管理,都是公司人力資源部的職責。人力資源部應該提前通知部門主管評估考核員工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和能力態度,在試用期結束前,決定是否透過試用期,並提前通知員工。過期未通知員工的,視作試用期已透過。像此案的試用期過期,是人力資源部的過錯,而與員工本人無關。

    3. 非法解僱的賠償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非法解僱應該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按一個月計算。剩餘的月份,滿六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由於你的工作時間只有三個多月,所以,只有半個月。而雙倍經濟補償金,就是一個月工資。

    你可以到公司註冊地所在區的勞動局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

  • 8 # 荒原狂劍

    很遺憾,你已經被已“莫須有”的罪名殺害了,你自己卻不知道怎麼“死”的。

    凡事都要從自己身上找原因,你的過錯如下:

    或是沒得到領導的認同

    如果你的工作表現搶眼,領導不會“無視”你的存在的,領導還可能會主動來提醒你轉正呢。實際上你的被辭退是預謀中的事,即領導不喜歡你,不想要你,又不想承擔責任,所以用這種非常莫名其妙的方式逼你走人。

    我是覺得,發生這樣的事情,你肯定要反思,而不是一味地指責公司的不道義。

    你是不是工作上沒有得到認同?你是不是同事關係沒有處好?

    主動啊,主動

    所有的事情都要主動,你沒有轉正,可能也因為你從來沒有想過轉正的事兒。既然你明知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為什麼不主動打報告要求轉正呢?你可以在三個月即將到期時和領導溝通,或者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轉正,這也是合情合理的。

    主動是所有人成功的基石,不主動,就是守株待兔,絕難成功。以後做事,主動出擊!為什麼非要“等死”呢?

    常識啊,常識

    我沒有看過你的勞動合同。按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該從你上班的第一天算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算是常識。你可以去看看你的勞動合同是否合規合法,如果勞動合同有明顯的違規問題,你的相關權利是可以主張的。有時候,比工作能力更重要的是常識。

    最後,假設你的合同沒有問題,公司要辭退你,必須要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

  • 9 # 平淡130867659

    勞動合同法在三四線城市是一張形式合同,勞動局是企業單位辦的,也是關係戶開的,那些合同我們都知道是假的,交到上面審查機構單位人是吃狗屁不知道嗎?政府機構多少是為人民服務的?

  • 10 # O_O158613536

    你們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以你現在的情況,直接拿試用期合同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拿賠償金,繼續轉正工作就不要想了,也沒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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