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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9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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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打虎拍蠅
這幾天,“天價打車費用”事件一直是網路的熱點,筆者也一直在靜觀其變,目前當地的物價部門已經作出認定,司機並未亂收費。
事件回顧
事發地杭州。女子小君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未婚,與父母一起生活。平常靠吃藥維持正常生活狀態。上個月,小君趁家人不備,偷偷溜出家門,隨身攜帶自己做手工活賺的萬把塊錢。在杭州城站火車站,坐上了一輛計程車,連夜到達北京呂營大街,車費1.2萬元。
不合理處
從杭州去北京有很多方法,可以坐高鐵,最好的商務座票價也不超過2000元,如果是買的二等座,票價只有500多元;可以打飛的,費用也就千把塊錢。如果是網約車,正常費用在四千多塊錢。
不過,如果是正常打表乘坐計程車的話,費用為5000元,這還不包括過路費,而且不能只算單程,司機回頭也要花費油錢和過路費,所以單純打表的話,計程車司機一般是不會接單的。
試想,小君也沒有急事,其到北京之後,一連幾天就住在小旅館,哪裡也沒去,每天靠幾瓶水維持生活。如果是精神正常之人,誰會花這麼多的錢,以最慢且最不舒服的方式趕去北京呢?
據此,可以得出結論,小君乘車時是處於精神病發作狀態,也許司機也感受到這一點!
自認倒黴
雖然司機有利用小君是精神病人的嫌疑,但是就事論事的話,確實也拿不出證據證實當時小君就處於發病狀態,而且物價部門也作出了結論,所以小君及家人也只能接受這個結果了!建議家人還是要看管好小君,好好替其看病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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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華髮少年
杭州火車站出租車輪候區。
“師傅,打車到北京多少錢?不到長城非好漢,我想去看看。”
“去北京?這裡已經是火車站了,1300多公里,坐動車去又平又快,為什麼打車?”
“我有錢,喜歡坐小車,不喜歡坐動車不行嗎?去不去?”
“兄臺既然有此嗜好,有錢賺當然去啦。12000塊,送你去。”
“好,開啟車門,讓我上車出發吧。”
“哎,慢著”
“又幹什麼?”
“請問你今天吃藥了嗎?”
“吃藥?吃什麼藥?”
“是這樣的,上個月我一個同行在這裡也是12000塊送一個女的去北京。那女的言行舉止都和正常人一樣,看不出一點別的異常,但事後報紙丶律師丶家屬說那女的是一個精神病患者,處於發病期,屬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狀態,女乘客與司機的運輸合同無效,司機應將車費歸還。還說司機不打表亂收費,明知有精神病患者上車而不報警。所以從此事後,凡有人打車我都會問他吃藥沒有。”
“哦,原來如此。放心,我不是精神病患者,不用吃藥,出發吧。”
“慢著!”
“又幹什麼?”
“精神病患者都說自己不是精神病的啦,你這樣說一定有病,而且病得不輕。你家裡人也是的,明知你有病還放出來,不行,我要報警。。。。。”
“啪丶啪丶啪” 幾個巴掌聲。
“為什麼打我,你真的有病啦!”
“嘻丶嘻丶嘻,你沒聽過精神病人打人不用負責的嗎?你不是說我有精神病嗎?我有病,報紙有病,律師有病,家屬有病!殺了你也不用償命的!”
“哎呀,媽呀,妖妖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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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法江湖
觀點:我同意物價部門的認定,司機不設限亂收費,雖然之前的問題中我認為此種收費系基於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有人噴我,但是客觀的說如果允許此種議價情況下再以顯示公平來變更收費價格,只會嚴重打擊市場的自主性,而且不利於誠實守信原則的保護!
一、看看相關部門怎麼說杭州市物價局監督檢查分局局長方亞春陳述“經我們瞭解,雙方當時協商確定了車費,代表對1.2萬元車費都是認可的,既然達成約定就要有契約精神,司機沒有違反價格規範,投訴人也不是當事人本身。我們已將情況向投訴人通報。”
對投訴人稱“女乘客患精神分裂”,杭州運管部門表示,家屬需舉證證明在打車過程中乘客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處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
“不算油費、過路費和其它費用,坐計程車從杭州到北京,打計價器的話約5000元,但如果打表,沒有司機會接這麼遠的單子。”杭州計程車集團工會主席金凱告訴澎湃新聞,“司機接‘跨城單’允許議價,雙方協商認可即可。”
二、我認為該案中司機沒有亂收費我始終認為本案就是一場正常的市場自主行為,不存在亂收費的情況:
1、女方家人始終並未提交女子患有精神疾病的證據材料,難以令人信服女子的行為能力存在瑕疵;
2、透過新聞可以知曉該案中雙方存在事先的議價過程, 不存在任何的利用女子的不平等形式下進行交易的情況;
3、女子存在多種交通工具出行的情況下,自行選擇議價,雙方均應當遵守契約精神。
4、如果單純從公里數來看確實女子可能支付的價格比較高,但是如此遠的里程數是否也該考慮到司機的空車返回、路途時間的費用呢?
所以說我認為本案女子家人的主張難以成立,市場自主交易的情況下,應當尊重雙方的互相選擇,如果擅自進行變更,那麼帶來的問題那就是所有人都可以在事後以顯示公平主張變更費用,那麼對市場的交易無疑是一場深刻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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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門白甫話三農
西門觀點:雙方都有合理和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我不選擇支援某一方。
事件大略:
我以為,雙方都有合理的地方,都有不合理的地方。
從法理講,按照物價部門規定,司機沒有多收費,不違法。而乘客也屬於自願,所以合理。
但從情理講,家屬認為女子有精神病,而當時正處於發病期。雖然還沒有證據,但從乘客女子的異常行為看,的確不正常。一般正常人不會從杭州打出租到北京的,除非傻子和精神病。
雖然計程車司機不違規,但應該很容易判斷女子行為不正常,因此,不該賺取行為有異常乘客的錢。
再說這位女子和家屬。既然知道女子有精神病,就應該嚴加監管,不該讓她到處亂跑,而且還帶那麼多錢。
如果女子的確有精神病,計程車司機的做法確實不妥,但你必須拿出有關機構的鑑定證明,而且最好和計程車司機協商解決,退還部分費用,解決不了可以走司法程式。
其實,大家都不容易,相互理解,讓一步海闊天空。合約精神很重要,都應該遵守,但遇到老弱病殘精神有異常者,應該正確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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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堤
其實,很多新聞是可以預測出結果的,這就是根據經驗和知識積累。像1.2萬元打車從杭州去北京這個新聞,當地官方調查結果,和我之前曾經回答過的內容幾乎一模一樣,因為這件事的結果一定會是這樣子。
今天就說說,我是怎樣回答問題的,以及當地是怎樣調查的。我們分析問題,最重要的是要去除情緒,傾向,感覺,而用證據,事實和知識來判定問題。
一、物價局認為,此事件已初步調查完畢,出租司機沒有違反價格規範,不屬於亂收費。 “經我們瞭解,雙方當時協商確定了車費,代表對1.2萬元車費都是認可的,既然達成約定就要有契約精神,司機沒有違反價格規範,投訴人也不是當事人本身。我們已將情況向投訴人通報。”
我的回答是:協商價格,以自願為前提,這個價格就沒啥可說的。理論上,這個車價應該包括過路過橋費用,加油費用,回來空跑費用,等。 我們的民事合同,在合法的情況下,以自願為原則,所以正常情況下,這個車費沒問題。
二、關於“女乘客患精神分裂”,杭州運管部門表示,家屬需舉證證明,在打車過程中乘客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處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
我的回答是: 非正常情況下怎麼說,比如精神病,限制行為能力,甚至無行為能力,那麼這個合同就無效了,合同無效不等於司機就該白跑,司機也不是醫院,無法鑑定一個人的行為能力,但如果家屬拿出合法的司法鑑定,那麼司機就倒黴了。
三、杭州計程車集團工會主席金凱認為,出租司機接“跨城單”允許議價,“如果打表,沒有司機會接這麼遠的單子。”
我的回答是這樣:從杭州到北京,開車,是非常辛苦的,我們不能簡單的按照公里數來計算費用。否則,沒人去的。
我在5月10號的問答裡,說到以上這些內容的,我在回答中主要說了兩方面的情況,第一是正常情況,就是以上分析的,我還說了第二種情況,就是非正常情況,是我以下分析的。
某杭州律師事務所某律師認為,小君有精神病史,並有殘疾證,事發前處於擅自停藥狀態,事發後被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復發,由此基本可以判斷,小君打車時處於發病期間,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狀態。
這件事目前的關鍵是打車人的鑑定,看看她到底是什麼狀態,這個狀態到底是正常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還是無行為能力的人,這個不能看看,不能看猜,不能靠感覺,主要看第一個是鑑定,第二個是殘疾證,其中鑑定是最有效果的。
如果打車人真是限制行為能力或者無行為能力,那麼司機就會倒黴了,但也不是倒黴到家,司機肯定有責任,但監護人也有責任。
我的觀點是:監護人也要承擔一部分費用,從正常費用看,杭州到北京再回杭州,總計大概需要成本8000左右,家屬責任扣2000,所以這個案子退回2000左右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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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紫雲天888
我支援計程車司機,很簡單,計程車司機並沒有多收費刨除各種費用到手也就2000來快辛苦錢,既然是屬於正常產生的消費,自然不能因為消費方單方面說是精神問題就退款。不管是精神正常人還是非正常人,都得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才公正。至於精神異常人產生的社會損耗自然得監護人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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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三隻眼看世間百態6
回答這個提問前,我先給大家講一個“小故事“(其實是真人真事)。十多年前的事了,時在中秋節前,某市一間食品廠來了一個客戶,說是xx廠要訂造一批月餅,用於中秋節發給員工作福利。食品廠接待了這位客戶,雙方談妥了品種數量單價交貨時間等,貨值總價三十多萬元,客戶當場交納現金18萬元作訂金,餘下部份說明貨到結算。並留下xx廠的地址,約定送貨上門時間,一宗買賣就這樣順利淡妥。食品廠隨即增加購進原材料,安排優先生產,按時按量送貨上門。豈知當食品廠按時送貨上門時,門衛一頭霧水,問辦公室人員也沒有一人瞭解此事,財務人員也表示未支付過訂金,最後問到廠長和老闆都表示沒有此事,不肯收貨。最後報警,在警方介入下,最終查清此事的來龍去脈。原來是附近的一家棚改戶,只有母子倆人,兒子有點間歇性的精神障礙癔想症,家庭較困難,屬低保戶。那天兒子拿了家中的拆遷補償款,去食品廠訂貨,因說得做得頭頭走道,食品廠沒發覺有異樣,因此發生的這個誤會。那麼問題來了,食品廠的損失誰來負責,患病人的損失能否追回?後來街道辦協助,發動全街道愛心全人士,購買此月餅,完美解決了此事。此次有精神障礙的人打車到北京用了12000元,如果司機不是故意坑他,是根據客人的要求去做,屬於正當經營行為,收費屬正常合理範圍內,應不予退還,畢竟你已經真實消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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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夜雨如書
退是情分,不退是本分。
個人還是傾向於計程車司機一方,但如果女子確實患有精神疾病,生活困難的話。還是酌情退還2000至3000元左右比較合適。
站在出租車司機的角度看:杭州城站火車站到北京呂營大街,行程1300公里左右,駕駛時間長達10多個小時。正常情況下,計程車司機遇到這樣的大單一般會重複確認,並再三徵求乘客的意見。如果司機做到了這一點,並且與乘客達成了口頭約定車費12000元。顯然是沒有問題的,畢竟現實中還是有那些興致上來不計後果的大款存在的。而且如果司機在當時就看出乘客患有精神疾病,應該也不敢冒這樣的風險,萬一乘客途中發病那可不是鬧著玩的。
站在法律角度看:如果該女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她就應該能正確辨別自己行為的後果。至於是為了單純體驗還是心血來潮,我們就不得而知了。而且女子是自願支付了12000元的車費,物價部門也認定了司機不存在亂收費行為,所以司機無需退款。
如果之後經鑑定結果表明女子在打車時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那麼司機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既司機應該退還車費12000元。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和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的也無效。站在旁觀者角度看:這段路程打表走的話再加上過路費等收費應該在5000元左右。但這只是單程,而且像這樣遠的路程,沒有哪個計程車司機會打表走的。再算上空車返程,和司機的勞務費。估計8000到10000的區間都是司機可以接受的價格。
退一步講,即便女子真的患有精神疾病,她的監護人也應該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女子付了錢,如果女子沒付錢,司機找誰說理去?
情理上我還是支援司機的,如果乘客的家庭條件確實困難,道義上司機可以退還一部分車費。
還是那句話:退是情分,不退是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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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寶刀出削之佛法無邊
司機心太黑,好明顯司機知道女孩有問題,如果剩客是男的,你看他回不回載他去?一千六百公里,有良心的司機回車她到高鐵站或火車站,客運站或飛機場,只能說明司機是想佔便宜的,必須退一半錢回給女孩。
回覆列表
近日,關於杭州女子打出租,由杭州去往北京,花費12000元車費是否合理的問題,在網路引發熱議,無論媒體或網民,分作兩派,矛盾非常激烈。
事發時間4月26日,網路發酵時間5月初。
(2)物價局認為,此事件已初步調查完畢,出租司機沒有違反價格規範,不屬於亂收費。
“經我們瞭解,雙方當時協商確定了車費,代表對1.2萬元車費都是認可的,既然達成約定就要有契約精神,司機沒有違反價格規範,投訴人也不是當事人本身。我們已將情況向投訴人通報。”
(3)關於“女乘客患精神分裂”,杭州運管部門表示,家屬需舉證證明,在打車過程中乘客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處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
(4)杭州計程車集團工會主席金凱認為,出租司機接“跨城單”允許議價,“如果打表,沒有司機會接這麼遠的單子。”
反方:《都市快報》,女子(小君)家屬,浙江某某律師事務所某律師(為避免不當宣傳,此處隱去)(1)小君哥哥稱,妹妹十幾年前就被確診精神分裂症,曾住院七八次,最後一次是2010年,出院後一直與父母同住。
(2)小君一直在服藥,服藥期間,與正常人區別不大,還能跟著附近老人一起做手工活,每天賺30元,到現在共存了一萬多元。
(3)但在上個月,小君父母發現,小君悄悄將吃的藥粉吐在房間角落裡。
(4)4月26日凌晨4時半,小君帶著一隻包,還有存了很久的一萬餘元,悄悄出了家門。
小君先是上了一輛車,花180元讓別人把她送到了火車站。
(5)據小君自己回憶,她在城站附近上了輛計程車,說想去北京,司機稱北京太遠,需要幾萬元,在得知小君沒有那麼多錢後,表示去上海僅需一兩千元。
在去上海的路上,司機表示可以付12000元送小君去北京,於是兩人連夜開車去往北京。
(6)4月29日,小君哥哥到車站警察局報警,在民警幫助下,聯絡到出租司機,又從司機口中得知小君的下落。
5月1日凌成,小君哥哥等人在北京的一家小旅館內,找到小君。
(7)據旅館門衛說,小君在那裡住了4天,後面兩天每天下午出門買三瓶水,其他時間不出門,也沒吃飯。
(8)某杭州律師事務所某律師認為,小君有精神病史,並有殘疾證,事發前處於擅自停藥狀態,事發後被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復發,由此基本可以判斷,小君打車時處於發病期間,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狀態。
律師認為,從家屬描述過程看,基本可以判定小君可能存在精神問題,但司機並未報警,反而將小君送往北京,並收取12000元車費,存在明顯過錯。
在乘客明視訊記憶體在精神問題的情況下,司機有責任證明自己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司機若逃避調查不是明智之舉。
該律師最終判斷:運輸合同無效,司機應將收取的12000車費,歸還小君的法定代理人;司機的損失可以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合理分攤,從本案情況判斷,司機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小君的代理人承擔次要責任。
第一,目前雙方矛盾的分歧點。
簡而言之,關於12000元車費是否合理的問題,有兩點重大分歧。
(1)12000元是否屬於亂收費。
筆者認為,杭州市物價局的認定是正確的,計程車公司工會主席的說法也是合理的,這是一次協商收費,而不是單純按照打表計算車費。
畢竟這是1300公里的長途,如果一定按照打表計算,哪個司機願意跑這趟生意?
不客氣地說,假如一定要按照打表,那就是耍流氓了!
所以,物價部門的認定沒有問題,雖然12000元比打表金額高出約一倍,但司機沒有違反價格規範,不屬於亂收費!
(2)小君在打車時,是否處於精神分裂症發病期間。
關於這一點,筆者認為,僅僅根據小君哥哥的陳述,明顯沒有說服力,而律師的分析意見,又是完全建立在家屬的陳述基礎上,同樣沒有說服力。
退一步說,即便小君哥哥的陳述屬實,那也不能證明,小君當時恰好處於發病期!
同樣不能證明,出租司機“可以發現小君存在精神問題”!
在法律上,這叫加重一方當事人的義務。
道理很簡單,計程車司機僅是一名司機,他不是醫生,無法判斷一個人是否處於精神病發病期間。
哪怕小君開始說想去北京,後來又說去上海,最後又同意北京。
一個乘客拿不定主意,一會想去A地,一會想去B地,有什麼奇怪,更何況按照小君哥哥的描述,小君願意去上海的原因,只是她“錢不夠”,那麼我們完全可以猜測,司機以為小君選擇去上海,是準備換成火車去北京。
這有什麼不合理的呢?
司機最終願意按照12000元車費,將小君送往北京,也是很好理解的,司機願意自己辛苦一點,賺上一筆辛苦費,僅此而已!
所以,小君當時的“不合理行為”,不能證明其處於發病狀態。
第二,某律師大概是小君家屬聘請的律師吧?很偏啊!
按照該律師的說法,雙方運輸合同是無效的,司機應當將12000元車費,返還給家屬一方,然後呢?司機跑這一趟1300公里長途的往返費用,應當由雙方共同承擔。
司機自己承擔大半,而小君家屬承擔小半!
這不合理啊!
哪怕經過司法鑑定,小君當時確實處於精神分裂症發病狀態,但只要無法證明司機是“惡意欺詐”,對於司機來說,他就是善意的,不應由他來承擔責任。
法律上還有善意第三人的說法,這個時候,只要司機的收費基本合理,他就是善意第三人!
女子造成的損失,應由其家屬自行承擔!
第三,“有精神病史”不能成為當然免責的理由,否則,還要什麼社會秩序?
就算小君曾有精神病史,也不應當認定,小君在打車時處於發病狀態。
因為那對於司機是不公平的!
試想,一個成年女人,能夠坐車從家裡來到火車站,又能找到一輛計程車,與司機討價還價,隨身又攜帶大量現金,這樣一個人,誰知道她會有精神病?
這起事件,假如最終認定合同無效,車費返還,司機自己承擔損失,豈不是笑話嗎?
以後不僅是計程車司機難辦,社會上所有人都難辦了。
無論你要和別人商談什麼事情,都必須問對方一句:“請問您有精神病史嗎?”
若如此,當真是個笑話了!
結束語:支援物價部門的認定,12000元車費合理。不支援小君家屬的意見,哪怕一個曾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只要她的行為基本符合正常,就不能以精神病史為由,破壞社會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