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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博文律師

    感謝誠邀。備案P2P平臺的整改方案,本人認為將其與私募登記備案的法律意見書相對比,更容易理出一些思路。

    第一,P2P與私募從法律性質上有本質區別,但因理論性較強,本人會特別寫一篇專題文章,在此不贅述。

    第二,從審批程式上,全國的私募備案登記審批均由中基協大本營帝都審批,各地方沒有審批的權力,全國統一標準;P2P平臺備案,根據2016年11月30日中國銀監會發布的《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管理登記指引》,審批權力下放到各地方,而且該《指引》第二十一條規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依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本指引制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的實施細則。所以備案前,應先了解當地對此指引的實施細則。

    第三,細化到具體的整改方案上,《指引》分別對新設機構及已存續機構的備案登記作出說明。提問者的這種情形,應該是針對已存續機構提出的問題。整改方案一方面需要有特別針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另一方面又要從機構整體的合規合法及風控上把握,具體可以從經營範圍的變更登記(金融、類金融行業相較一般行業來說變更流程較嚴格)。私募登記備案,若提交申請後被退回,中基協會提出反饋意見。

    綜上,整合方案應在瞭解P2P運營本質的基礎上,根據當地制定的實施細則,針對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而制定,並且應為機構準備有執行力的合規、合法及風控的配套制度。

    以上是本人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提出的個人建議,希望可以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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