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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劍285187841

    按貸款餘額提取呆賬準備金,所以貸款損失多少沒有瀆職罪追究。高管人員就是這樣玩銀行的,損失的資金都是人民買賬。

  • 2 # 陪你到牛市

    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

    ,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方法:

    一、資產管理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具體實踐看,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買斷,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後,批次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根據資產包的規模,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採取一次性買斷或分期買斷的方式,分期買斷的方式可以從一定程度上減輕資產管理公司的資金壓力。

    第二種模式是合作處置。在政策性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資產管理公司對債務人有了初步的瞭解,但是並不能深入產業,現階段可以聯合同行業優質企業,對不良資產進行重組,最終實現利益共享。

    第三種模式是反委託處置。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資產的所有權仍歸屬於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同時資產管理公司繼續負責不良資產的處置。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可將資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資本佔用,而風險則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第四種是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管理公司從銀行買斷不良資產包後,透過測算現金流,採取折價的方式,以信託計劃作為SPV,然後發行重整資產支援證券,向投資者出售。至於不良資產後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託資產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間,中國曾有過4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行金額總計約134億元,但是2008年以後,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此項業務也被叫停。2015年,重啟資產資產證券化的呼聲漸高,預計不久之後該類業務將放行。

    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處置範圍僅限於本省。除了傳統的處置手段以外,已經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逐步創新處置模式。

    (1)輸血性重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對一些能夠起死回生的專案進行輸血,幫助企業走入正軌,實現溢價然後退出。

    (2)以物抵債。對於一些優質的抵押資產,儘量不走漫長的訴訟途徑,透過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的雙贏。

    (3)公開徵集重組方或者投資人。在擔任不良資產一級批發商角色的基礎上,吸引更多專業的社會投資人參與不良資產的投資,共享行業的利潤。

    (4)聯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當地政府的資源,深化不良資產的處置,幫助地方政府剝離不良資產。

    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良資產快速增加的背景下,雖然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無限商機,但是受限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機制,也面臨較大的“去化”壓力。對於交易到手的不良資產,資產管理公司應透過分類管理,以獲取更大的利潤空間。對於債權類不良資產,基於“冰棒效應”,由於本金部分並不會發生變化,收益來源是利息或罰息,利潤空間比較有限,因此應該迅速化解;而對於物權類不良資產,基於“根雕理論”,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選擇長期持有及精雕細琢,以時間換空間獲取更高的收益。

    二、銀行相關業務模式

    目前國內銀行更多是透過債務清收、內部分賬經營、壞賬核銷、發放貸款增量稀釋、債務延期或重整、招標拍賣、債權轉股權、實物資產再利用等多種傳統的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受制於處置效率,在不良資產急劇增加的背景下,商業銀行已經開始創新處置方式。

    在嚴格的考核壓力下,不少銀行在季末或年末等關鍵時間節點利用同業資金或者理財資金對接不良資產,實現不良資產出表,以降低不良率。亦因此,不良出表的定價一般由銀行當年的核銷額度來確定。具體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幾種操作模式:

    (1)資產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銀行為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認購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債券,將資金注入資產管理公司,然後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從銀行獲取的資金接收銀行的不良資產,達到銀行出表的目的,同時銀行承諾未來回購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資產。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銀銀互持模式。資產管理公司買斷銀行的不良資產包後,將資產的收益權賣給信託計劃或券商資管計劃,再由銀行與銀行之間透過同業授信或利用理財資金對接。這一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或券商資管同為通道角色。

    (3)銀行與外部機構共同出資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購母公司的不良資產,進一步開展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處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需要指出的是,代持和互持兩種模式實質上是銀行利用時間換空間的操作,雖然均實現了銀行不良資產的階段性的出表,但風險仍然保留在銀行體系內。一方面,階段性的出表為銀行贏得了一定的空間,不良資產不用很快處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來的幾年內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銀行在付出資金成本的同時仍然要負責不良的處置,而在此後幾年處置收回的現金可能還不足以覆蓋資金成本以及人員運營費用,最終不得不降價再做一次買斷式的出售,導致延誤了最佳的出售時間,可能會得不償失。

    三、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1、以通道業務為主的資本中介

    信託公司長期以來跟銀行合作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遠地區的城商行合作,因為這些銀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資自己區域內的資產,但是非常願意投資安全區域內信用較好的大銀行的資產,信託公司可以扮演資本中介的角色,實現中小銀行的資金和大型銀行的不良資產之間的對接。

    2、與資產服務機構合作,把不良資產產品化

    在資產端,銀信合作業務為信託公司積累了銀行的資源,可以保證不良資產的供應。從信託公司的傳統業務來看,雖然不良資產並不是信託擅長的領域,但是信託公司一直擅長房地產、基礎設施、政府平臺以及資本市場等各領域資產的產品化。由於資產服務機構本身具備資產處置的能力,信託公司可以聯合專門的資產服務機構成立基金,透過結構化的分層設計以及增信措施,對應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這一模式可以使信託公司不斷向資產證券化靠攏,同時培育信託公司的主動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資產批發商

    透過開展通道業務,信託公司培育對不良資產價值的識別和判斷能力,在此基礎上信託公司可以獲取大量的不良資產包,並將不良資產的處置及管理工作委託給專業的資產服務機構,實現共贏。在這一模式中,信託公司是一種“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間的SPV,又可做不良資產的批發商。

    四、保險公司相關業務模式

    從大類資產配置的角度看,保險資金體量較大,對不良資產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經有保險公司參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實踐。具體而言,保險公司透過發行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以明股實債的方式參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並簽訂回購協議,由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具備國資委背景,所以風險較低。但在這一模式下,業務機會比較有限,不足以支撐保險資金長期配置的需求。

    另外,在保監會政策放開的條件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與具有不良資產處置能力的機構合作,成立有限合夥基金,並作為基金的有限合夥人(LP),深度參與不良資產市場的業務。

    保險資金甚至可以作為單一LP介入具體的優質專案,然後以基金份額作為基礎資產,發行專案資產支援計劃,進一步對接保險公司體系內受託管理的資金。這一模式中,保險公司可實現以基金份額作為槓桿,撬動整個險資體系。

    五、非持牌機構相關業務模式

    1、細分領域的不良專案投資

    在房地產和小微貸等細分領域,市場上已經有一些比較專業的投資機構。例如有些民間資本或外資設立的房地產併購基金,專注投資具有違約風險的地產專案,透過對地段的選取、專案的精算等專業能力,獲取違約盤整及對標的專案的改造及運營提升所帶來的收益。還有民間投資機構專注於個人和小微企業以不動產做抵押的不良資產處置,由於標的較多,大大分散了個體的風險,而且個人和小微企業的抗辯能力較差,投資機構在司法上處於相對強勢的一方,處置起來相對容易,因而平均處置週期能控制在兩年左右,也能獲得較高回報。

    2、不良資產產品化運作模式

    目前已有資產服務機構透過設立不良債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主要是高淨值客戶。由於不良資產的處置週期一般在兩年以上,因此資產服務機構需要加強流動性管理,甚至用自用資金提供流動性支援。在產品設計方面,可以直接設計期限為兩年的產品,也可以設定不同期限的產品對接不同需求的投資者。

  • 3 # 財叔學錢

    銀行常規處理抵押物的方式?

    1:起訴~法拍~結清但這是最後一步要做的

    2:在形成不良資產的過程中一般會遇到多債權情況,有可能銀行的查封我不屬於第一道查封,這個時候也會涉及債權所屬問題。

    有一種公司是專門處置不良資產的,安現有資產價格打包拿4-5成收購不良資產。後期處理各方債權,也就不用走到最後一步

    3:在還未形成不良資產時透過溝通等當時瞭解到有可能會形成壞賬,這個時候的處理方式一般為幫主客戶再融資或轉移資產債權,轉到其他放款機構

  • 4 # NPL施恩

    銀行貸款按現行的管理模式一般分為五級: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後三類就是俗稱的“銀行不良資產”,也就是不良貸款。不良貸款並不代表一分錢都收不到,是指銀行窮盡一切回現手段後,依然會有本金損失的貸款,次級、可疑、損失三類貸款的本金損失比例在30%-100%之間越來越高。

    目前的商業銀行針對不良貸款的處理方式主要分四種:處置清收、核銷、打包轉讓、債務重組。

    1、處置清收。根據借貸雙方的合同約定,債務人作為第一還款來源已實際違約,銀行將尋求第二還款來源(一般為共同債務人,如夫妻,或者保證人)來履行借貸合同還本付息義務。如果在這之後債務依然無法清償,銀行一般就會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要求執行抵押合同項下的擔保物(如房產),同時查封債務人名下其他有價資產(如有),以法院的執行回款用以清償債務。

    2、打包轉讓。隨著中國銀行業的發展,體系內的不良資產越來越多,處置清收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在99年,財政部撥款400億,成立了東方、華融、信達、長城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國有AMC),用以剝離商業銀行表內的不良債權。俗稱“打包轉讓”,即透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將原本屬於銀行的壞賬,轉讓給AMC。後經過國內金融的不斷髮展,四家國有AMC無法滿足銀行打包轉讓的需要,又在10年後,各地相繼成立了地方AMC用以受讓本地銀行的不良貸款。

    3、核銷。不論是上述第一還是第二種情況,銀行的本金損失基本上是必然的(打包轉讓債權基本上要在本金基礎上打折出售),這部分損失就會消耗銀行的撥備,俗稱“壞賬準備金”。核銷後的債務在表內不以不良資產體現,俗稱“賬銷案存”,消耗的撥備即銀行的利潤,於此對等的,核銷後的不良資產如果有回收,即直接體現為銀行自身利潤了。

    4、債務重組。企業的違約原因有很多,並不是所有債務都屬於惡意違約,許多企業主只是暫時的流動性困難或收到行業上下游波動的影響,造成了暫時的流動性緊張。針對這類本質上沒有喪失造血功能的企業,銀行可以與企業針對債務重新約定還款期限,給予一定的寬限期,降低利率,重新注入一筆流動性盤活企業等方式,讓不良資產重新正常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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