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三[2014]55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範(試行) 為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以下簡稱抽檢監測)工作,保證程式合法、科學、公正、統一,特制定本工作規範。
.5.1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收到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的檢驗報告(含總局本級抽檢監測工作中發現的不合格樣品和問題樣品檢驗報告)後,涉及監督抽檢專案的,應於5日內依法依職責啟動對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政處理措施,監督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對庫存的不合格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上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涉及風險監測專案的,應組織調查核實,採取必要措施化解風險。
對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檢出非食用物質或其他較高風險的,核查處置工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啟動。
5.2 負責不合格食品後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督促開展問題產生原因的分析調查及整改工作。對不合格食品生產者開展複查,並加強對不合格食品及同類食品的跟蹤抽檢。未經複查,或者複查後同種食品仍然被檢出問題的,食品生產者不得恢復生產同種食品。
5.3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後處理情況及結果彙總後按季度上報總局,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處置情況隨時上報。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三[2014]55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範(試行) 為規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以下簡稱抽檢監測)工作,保證程式合法、科學、公正、統一,特制定本工作規範。
.5.1 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收到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的檢驗報告(含總局本級抽檢監測工作中發現的不合格樣品和問題樣品檢驗報告)後,涉及監督抽檢專案的,應於5日內依法依職責啟動對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政處理措施,監督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對庫存的不合格食品採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燬等措施進行全面清理;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上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涉及風險監測專案的,應組織調查核實,採取必要措施化解風險。
對不合格樣品或問題樣品檢出非食用物質或其他較高風險的,核查處置工作應當在24小時之內啟動。
5.2 負責不合格食品後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督促開展問題產生原因的分析調查及整改工作。對不合格食品生產者開展複查,並加強對不合格食品及同類食品的跟蹤抽檢。未經複查,或者複查後同種食品仍然被檢出問題的,食品生產者不得恢復生產同種食品。
5.3 各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後處理情況及結果彙總後按季度上報總局,重大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處置情況隨時上報。